鸿路钢构(002541):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17:42:07 中财网
原标题:鸿路钢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2-047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在 《 证 券 时 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为了提高重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公司管理队伍凝聚力,以达到重要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之目的,计划在该公告发布之日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5,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8%),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基地总经理、工厂厂长、销售人员等拟通过参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受让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股份,。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中“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530,777,557股变更为690,010,824股,则本次减持数量也相应调整为“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760,000股,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2022 年6月21日,商晓波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定向减持本公司股票给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数量累计为5,5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81%。

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商晓波大宗交易2022-6-2031.332,800,0000.41
  2022-6-2131.332,748,0000.40
小计5,548,0000.81   
注:(1)股份来源为公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2)上述公司股本按截至 2022年 06月 21日公司股本为 690,011,040股计算,上述比例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下同。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商晓波合计持有股份255,067,76436.97249,519,76436.16
 其中:无限售股份63,766,9419.2458,218,9418.44
 有限售股份191,300,82327.72191,300,82327.72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相关方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波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 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以及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商晓波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剩余尚未减持的股份将不再减持。

3、商晓波先生与邓烨芳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29,645,124股,占公司股份的47.77%,本次减持完成后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4,097,124 股,占公司股份的46.97%,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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