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稳健配置混合 (519690): 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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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6月24日 10:25:5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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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银稳健配置混合 : 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6月24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撤销H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H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2年6月24日起,本基金将撤销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H类基金份额。撤销H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不再区分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应删除涉及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撤销H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6月2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 |
二、释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
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
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1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
2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
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中
27.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
员单位
28.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
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H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
构
29.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3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
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4.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5.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
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53.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4.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
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会员单位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5.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七)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
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
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
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
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
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
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
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
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
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3.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
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H类基金份
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
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
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
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
时间递减。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
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中列示。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
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
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6.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100%归
基金财产。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
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
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进
行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H类基
发生上述1-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发生上述1-4、7-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H类份额
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
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
文件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赎回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中国香港地区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
期赎回处理。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
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
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
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
赎回
充文件的规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权益。
(十)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会
人,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四)份额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份额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必要服务;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
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及H类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三)收益分配原则
1.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
(三)收益分配原则
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
低于面值;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
配10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 50%;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附件2:《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及H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
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
配10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四)特别地,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内容、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方式参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 |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清算费用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
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
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清算费用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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