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欧 (501081): 关于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

时间:2022年06月27日 10:36:58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中欧 : 关于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81;场外简称: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场内简称:科创中欧;扩位证券简称:科创中欧)成立于2019年6月28日,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欧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28日生效,基金份额于 2019 年 9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6月27日届满,本基金自2022年6月28日起进入开放期,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更名后,基金场外简称变更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LOF)”,场内简称仍为“科创中欧”,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中欧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81。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2年6月28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2年6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等适用于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首页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三、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三、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由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中欧科创 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中欧科 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 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申购赎 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 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或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中欧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 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中欧科 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 协议相应修订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科创主 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 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中欧科 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 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 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应修订为《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名称 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479号 8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合并、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首页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科创主题 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 任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 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中欧 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科创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 托管协议(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 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 人)


当事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5层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479号 8层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基金 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件档案的 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十五年以上。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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