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 (012872):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08:55:58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 :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0号)和2012年7月31日《关于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67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2、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以及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中小企业100指数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来。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1)非ST、*ST 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中小企业100指数的初始样本股由前100只上市股票构成。此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3)指数计算
中小企业100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实时指数=上一
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Σ(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

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基中小板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6日起生效。

5、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运作特点且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引致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1)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2)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等;(3)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2年6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 言......................................................1二、 释 义......................................................2三、 基金管理人.................................................6四、 基金托管人................................................18五、 相关服务机构..............................................22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24七、 基金的历史沿革............................................25八、 基金的存续................................................26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7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8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43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4十三、 基金的投资................................................45十四、 基金的业绩................................................54十五、 基金的财产................................................57十六、 基金资产估值..............................................58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69二十一、风险揭示..................................................7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09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二十八、备查文件.................................................11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协议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388%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
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10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6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12月2日)、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11月3日)、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11月26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建军,管理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5日;成曦,管理时间为2016年5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国际指数部部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 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收取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1元(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份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3%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场内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失效。

2、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6日起生效。


八、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场内的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中小企业100LOF,基金代码:161118)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9月20日自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恢复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1)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场外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12%
100万≤M<200万0.08%
200万≤M<500万0.04%
M≥500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且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61.5%
 7-3640.5%


 365-7290.25%
 730及以上0%
场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61.5%
 7及以上0.5%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61.5%
 7及以上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4.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对于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对于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申购场所申购金额 (元)申购费 率净申购金额 (元)申购费 用(元)A类基金份 额净值(元)申购份数 (份)
场内100,0000100,00001.110090,090
场外(非 特定投资 群体)50,0001.20%49,407.11592.891.000049,407.11
 5,000,00 01,000元4,999,0001,0001.00004,999,000
场外(特 定投资群 体)50,0000.12%49,940.0759.931.000049,940.07
 5,000,00 01,000元4,999,0001,0001.00004,999,000
其中,因投资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获得的份额应保留至整数份,即90,09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需退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0,090×1.1100==99,999.9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9.90=0.10元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场所赎回份额 (份)基金份额净值 (元)持有时间 (天)赎回费率赎回费用 (元)赎回金额 (元)


场外赎回 A类基金 份额10,0001.00001000.5%509,950
 10,0001.00005000.25%259,975
 10,0001.00008000%010,000
场内赎回 A类基金 份额10,0001.000061.5%1509,850
 10,0001.00001000.5%509,950
赎回C类 基金份额10,0001.000061.5%1509,850
 10,0001.00001000%010,000
本基金赎回时,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以及第9到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9年9月20日自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并于2019年9月23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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