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微电(688689):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银河微电: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银河微电 股票代码:688689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 19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即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银河微电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会对公司发展战略、业绩水平、可持续发展水平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外部经济环境等方面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按时实施、生产产品最终能否成功获得市场认可、项目实施效果能否符合预期、项目预计效益能否实现等将存在不确定性,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订单开拓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车规级半导体分立器件。车规级产品具有性能要求较高、认证门槛较高、产品导入周期较长等特点。当前,公司已经导入部分汽车电子行业头部客户,个别客户已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但车规级产品的总体销售规模仍然较小。同时,国内半导体分立器件厂商的车规级产品均处于外围导入阶段,未来可能导致较为激烈的竞争。未来,如公司未能通过下游重要客户的产品认证或整车测试,或由于市场竞争导致导入下游客户供应链的进程较慢,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销售订单的开拓不及预期,从而影响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较大的资本性支出,新增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每年折旧费用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由于项目建设、产能释放及实现经济效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新增的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形成一定负面影响。 (二)经营风险 1、芯片外购比例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购芯片的金额为9,000.36万元、11,862.66万元和18,723.11万元,外购芯片占公司芯片需求的比例较高。芯片属于分立器件的核心部件,虽然公司掌握半导体二极管等芯片设计的基本原理,具备对分立器件芯片性能识别以及自制部分功率二极管芯片的能力,但不具备制造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芯片的能力。目前公司外购的小信号器件、光电器件、部分功率器件芯片市场供应充足,且本次募投将新建芯片生产线,但自制芯片的产品主要为功率二极管,小信号器件及功率三极管(含MOSFET)的芯片外购比例仍然较高。如果部分芯片由于各种外部原因无法采购,或本次募投未能达到预计效益,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国际市场上,经过 60余年的发展,以英飞凌、安森美、意法半导体为代表的国际领先企业占据了全球半导体分立器件的主要市场份额。同时,国际领先企业掌握着多规格中高端芯片制造技术和先进的封装技术,其研发投入强度也高于国内企业,在全球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几乎垄断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医疗设备等利润率较高的应用领域。 国内市场较为分散,市场化程度较高,各公司处于充分竞争状态。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分立器件市场,并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这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竞争对手加入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如果研发效果不达预期,不能满足新兴市场及领域的要求,公司市场份额存在下降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材料成本占成本的比例超过 60%,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硅、铜、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关系密切,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调控、国际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可转换债券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下修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中已设置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但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市场因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进而未能实施。若发生上述情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无法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但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公司之后股票价格仍有可能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上述情况的发生仍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能实施转股的风险。 4、可转债投资价值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高低与股票价格水平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故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随之相应降低,进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5、转股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可能存在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影响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公司将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运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有效地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持续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加强对研发、采购、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制订了《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人才结构,持续加强研发和销售团队的建设,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以及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不断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银河星源、实际控制人杨森茂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 转债的认购情况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银河星源、银江投资将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并出具承诺: “1、本企业将认购本次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企业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恒星国际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1、恒星国际关于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不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恒星国际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原因 恒星国际系注册地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公司,其资金调配与对外投资受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程序较为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企业经综合考虑资金安排,同时为保证本次可转债尽快实现发行,决定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并出具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不使用个人账户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如参与认购,将通过银江投资、银冠投资等依法设立的持股平台间接参与,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 录 声 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 录 ....................................................................................................... 12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2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4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4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 17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29 五、认购人承诺 ...................................................................................................... 31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 32 七、债券受托管理情况 .......................................................................................... 34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 35 第二节 发行人股东情况 ...................................................................... 36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36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 36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38 一、审计意见类型 .................................................................................................. 38 二、重要性水平 ...................................................................................................... 38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 38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 44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45 六、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 48 七、财务状况分析 .................................................................................................. 51 八、盈利能力分析 .................................................................................................. 69 九、现金流量分析 .................................................................................................. 81 十、资本性支出分析 .............................................................................................. 83 十一、技术创新分析 .............................................................................................. 84 十二、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84 十三、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84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86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86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 ...................................................................... 86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8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 ........................................................................................ 101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的情况 ................................................................................................................ 10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103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 50.00万手(500.00万张)。 (三)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四)发行价格 按面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140.19万元。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2年 7月 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年 7月 4日至 2028年 7月 3日。 (二)面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三)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40%,第六年 3.0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 7月 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 1月 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7月 3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银河微电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2)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保证人(如有)的关联方。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及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1.9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二)还本付息期限、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三)转股后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 A股普通股股东每股可配售 0.003894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五)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森茂 董事会秘书:李福承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 19号 联系电话:0519-68859335 传真:0519-8512020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宣言、王家海 项目协办人:张介阳 经办人员:谢吴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李文君、柏德凡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联系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会计师:沈利刚、凌燕、陈思华、顾肖达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571-85800402 传真:0571-85800465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磊 签字评级师:高君子、宋馨 经办评级人员:奚庆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 3号兆泰国际中心 C座 12层 联系电话:010-62299800 传真:010-62299803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七)登记结算公司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八)收款银行 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114020104040000065 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五、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人)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四)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一)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发行人未能或预计不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二)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三)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发行人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五)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发行人在本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六)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托管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五个交易日内告知全体可转债持有人; (2)在知晓发行人发生上述第一项违约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决议规定的方式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可转债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在知晓发行人发生第二至六项违约事件的,并预计发行人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2、加速清偿及措施 (1)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事件一直持续 30个连续交易日仍未得到纠正,可转债持有人可按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有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可转债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有关取消加速清偿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①受托管理人收到发行人或发行人安排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所有到期应付未付的本期可转债利息和/或本金、发行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应当承担的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有权收取的费用和补偿等;或 ②《受托管理协议》所述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可转债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或 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3)本条项下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有关加速清偿、取消或豁免等的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可转债持有人(或可转债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违约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七、债券受托管理情况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且视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宣言、王家海、张介阳 电话:021-68801573 2、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21年 12月,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受托管理协议》。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关于本次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参见本节之“六、发行人违约责任”。 上述内容仅列示了本次可转债之《受托管理协议》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受托管理协议》全文。《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八、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获得的限售股份为 1,605,000股,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持有 1,605,000股(含转融通借出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杨森茂先生。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杨森茂持有银河星源95%股权,持有恒星国际95%股权,并担任银江投资、银冠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银河星源持有公司31.74%股份,恒星国际持有公司26.85%,银江投资持有公司6.37%股份,银冠投资持有公司4.29%股份,杨森茂通过上述主体间接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为69.25%。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经审计的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募集说明书所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类型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认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36号”(包含 2019年度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05号”(包含 2020年度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3号”(包含 2021年度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期内,本公司聘用的审计定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重要性水平 公司在本节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标准为以营业利润的 5%确认为重要性水平。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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