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弹性 (450002):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11:31:24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富弹性 :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 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3月 30日证监基金字【2006】5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年 6月 14日生效。为符合 2014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自 2015年 8月 8日起,国海富兰克林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4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5年 8月 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5年 8月 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
林国海弹性市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
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
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 2006年 7月 14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 2006年 9月 14日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栋三层 306号房
设立日期:2004年 11月 15日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亿元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Templeton Global Growth Fund, Ltd (澳大利亚)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Emerging Market Debt Fund (爱尔兰)董事及 Franklin Templeton Floating Rate Fund plc.(爱尔兰) 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 Franklin Liberty Shares ETF(爱尔兰)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蒋健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浙江神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方正证券温州小南路证券营业部业务主管、总经理秘书,机构管理部主管、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网点运营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助理总裁兼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国海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国海证券副总裁兼零售财富委员会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孟宇先生,博士研究生。孟宇先生历任摩根士丹利固定收益交易员,雷曼兄弟公司信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信用相对价值投资总监、欧洲信用研究总监,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全球债券量化研究总监、资产配置总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副首席投资官,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首席投资官。孟宇先生现任Franklin Templeton Companies, LLC执行副总裁及亚太地区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中国策略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世界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独立董事(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历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verick Wong先生,CFA,航空航天理学硕士。历任GIC特殊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 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现任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CBC集团(即康桥资本)顾问, 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和国富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
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国富基本面优选混合基金、国富兴海回报混合基金和国富竞争优势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国富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和国富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 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信息工程学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国际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指数增强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QDII投资总监。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职工监事,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国富基本面优选混合基金、国富兴海回报混合基金及国富竞争优势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06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张晓东先生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按照业务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对越权销售、销售的注销进行严格审核和控制。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
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建立资金的预算审核控制。基金管理人定期编制资金的预算计划,以便在一定期限内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预算应突出重点,确保重要业务的开展,兼顾一般,压缩非业务性资金支出。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资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栋三层 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 021-3878 9555
联系人:王蓉婕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晓阳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06年 5月 10日至 6月 9日,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2,912,150,781.8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30,670.48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3,74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2,912,150,781.8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30,670.48 份,两项合计共 2,912,981,452.2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基金合同已于 2006年 6月 1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销售城市(网点)。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6年 7月 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 2006年 9月14日起开始办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销售机构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的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网点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费率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500万1.20%
500万(含)-1000万1.00%
1000(含)万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费率
7日以下1.50%
7日(含 7日)至 1年0.60%
1年(含 1年)至 2年0.30%
2年(含 2年)至 3年0.10%
3年(含 3年)以上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
财产。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 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100万元和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 2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10,0001,000,000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0%1.20%1.00%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2988,142.294,950,495.05
申购费(D=A-C)147.7811,857.7149,504.95
申购份额(E=C/1.2000)8210.18823,451.914,125,412.5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时限大于 7日但不足 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0-10,000×1.2500×0.6%=12,42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上述(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和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至少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
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环球资产管理平台为依托,在充分结合国内新兴证券市场特性的原则下,通过主要投资于具有独特且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收益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达到基金财产长期增值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品质并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辅助投资于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而资产价值低估的机会可在全流通的市场条件下通过企业重组和收购兼并来实现。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市值相近的上市公司在股价的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真正支持股价持续表现的因素,并非市值大小而是上市公司自身具有的增长潜力。因此深层发掘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辅以市值板块的属性特征,将能有效捕捉股价或未来收益的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自下至上”的选股计划和“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两个方面。

具体分解为如下几个环节:
1、确定资产配置
一般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财产的配置策略,并采用资产配置分析会的形式来实施,以资产配置分析会的组织形式保证资产配置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资产配置分析会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方法,从上市公司的具体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分析,到行业的发展趋势,再到宏观经济形势,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运用了“自下而上”策略之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出现的各种套利机会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确定本基金财产配置最终的选择标准。

同时,在股票组合的构建中,充分、及时地利用好证券市场出现的各种投资机会,按照市值属性进行配置,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投资于大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20%-100%(与下同),中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为 0%-70%,小市值的比例为 0%-40%。

划分市值时,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中国 A股市场中的所有上市公司,按其总市值由大至小排列,并计算各公司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占全部公司累计总市值的百分比,将所对应的累计总市值百分比处在[0%,40%]的公司定义为大市值公司,在[40%,70%]的公司定义为中市值公司,在[70%,100%]的公司定义为小市值公司。

若因新股发行等因素导致 A股市场市值规模分布发生较大变动,并因而导致本基金股票组合在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投资超出上述配置比例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时予以调整,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在学习和借用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弹性市值基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科学制定规范的股票选择流程,该选择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检验所有 A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全面研究中国股市整体状况,在分析经济周期的影响和各行业投资机会时,横跨三种不同的市值大小,力争寻找各行业中最好的机会,形成初级股票池。

(2)鉴别成长驱动因子
在形成初级股票池后进行上市公司成长的驱动因子分析,以进一步寻找能推动企业未来收益增长的驱动因子。其中,独特的产品领域、特有的生产技术、出色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管理和领先的行业地位都是蕴涵增长潜能的竞争优势,也就是所谓的成长驱动因子。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那些在一个或者多个驱动因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上市公司选择出来以形成次级股票池。并不要求进入初级股票池的所有股票同时具备四个驱动因子的全部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其具有的成长驱动因子。

(3)评估成长潜力和风险。本基金考察的财务风险指标主要包括长期负债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资产比率;经营风险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此外,如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获利能力、偿债能力、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操作品性评估等指标也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分析的主要内容。

(4)利用三层次分析方法有效把握股票的成长性机会和特殊情况下的市场机会
本基金重点关注和选择具有成长性的股票,那些收益增长潜力尚未完全反映在目前股价上的股票构成了我们投资组合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市场机会的变化,捕捉套利性和特殊性机会,以降低基金的整体风险并提升基金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是投资运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公司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投资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定。

(2)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监参加。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根据最新的市场动态以及来自分析员的最新推荐,评估投资组合的构成以及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经理将从风险预测和策略有效性的角度提出建议。当观点达成一致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才能够付诸实施。

投资总监在没有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策。

(3)股票购买清单审议会议:由投资总监主持,基金经理和研究分析部研究员参加会议。审议研究员提出的公司分析报告,确定进入或剔除出股票购买清单的股票名单。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管理会议的资产配置指令和购买清单审议会议作出的结论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同时其对组合调整的幅度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会:风险控制经理提供最新的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报告。针对现有的投资组合,所有的风险控制规则都需要得到检验,从而保证在投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定期报告,以及最新信息和研究结果做出投资组合的适当调整。本基金投资策略由“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和“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组成。

由投资总监主持的投资组合管理会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议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方案交由基金经理执行。基金经理从股票备选清单中选取股票,再并入债券经理提供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对证券交易的决策通过中央交易室执行。

下图是本基金的投资框架结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 (总经理主持)    
     
投资组合管理会议 (投资总监主持)    
     
股票备选清单 审核会议 (研究总监主持)    
     
    中央交易室
     
     
     
     
债券经理    
图 3:本基金投资框架
“自下至上”的选股计划:从企业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

“自上至下”的选债计划:在研判宏观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及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六)投资限制
1、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1、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是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举措。

风险控制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平台的运作。本基金组合风险控制平台建立于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风险控制平台之上,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风险管理主要工具是“国海富兰克林基金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系统”。

该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度量、风险的多因素模型分析(股票和债券分析)及投资组合绩效评估等模块。


(九)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

70% × MSCI中国 A股指数+ 25% ×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5% ×同业存款利率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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