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银华 (501083):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0:26:16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银华 : 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运作方式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
场内简称科创银华
扩位证券简称科创银华LOF
基金主代码501083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7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2年7月6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7月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2年7月6日
注:根据银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银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19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止,自2022年7月6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科创银华LOF”,场内基金简称及代码不变。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00%
 200万元≤M<500万元0.5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办理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1.50%
 7天≤Y<30天0.75%
 30天≤Y<365天0.50%
 365天≤Y<730天0.25%

 Y≥730天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期内,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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