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ETF (513030):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德国ETF :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分股选择 达克斯?指数(德国股票指数)追踪了德国股市中市值最大、最重要的公司的表现。该指数包括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高级市场交易的40只市值最大、表现最好的公司。 (2)成分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40,权重根据自由流通股市值决定,单只成分股权重上限为1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编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 https://qontigo.com/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调整可以现金替代业务处理规则,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7月 4日。除特别说明外,其他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境外托管人 .......................................................................................................................... 25 六、相关服务机构 ...................................................................................................................... 28 七、基金的募集 ..........................................................................................................................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风险揭示 .......................................................................................................................... 85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1 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德国 DA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1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年 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 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 CES港股通精选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 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 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2014年 8月8日至2019年9月28日担任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4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5.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5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 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本行,2001年 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 11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 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 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 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 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5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 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 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4万亿美元,其 中超过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 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 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代)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薛文石 客服电话:010-63211663 网址: www.csf.com.cn/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公司负责人:赵远峰(代理总经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16)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张宇明 联系电话:021-68498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08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业务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8月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37,77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37,779,0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4年 8月 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5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337,779,00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4年9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欧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其他媒介公示。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常为上午 9:30-11:30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2014年9月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申购、赎回单位为 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计算,并在 T+2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 日前第2个开放日,下同)的现金差额、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计开盘价×T-2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德国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 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日赎回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 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 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1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 T日或 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德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欧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 T日或 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德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欧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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