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C (168702):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原标题:金融科C :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9]27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4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内地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一段时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领域属于分布式技术、互联技术、金融安全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科技产业及细分领域。 (2)指数选样方法 选取满足入围标准的所有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3)指数加权方式 指数采用调整自由流通市值加权。 (4)指数样本股权重调整 1)样本股权重分配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0%。 2)权重调整因子定期调整 当指数样本股发生定期调整时,指数同步进行相应的权重因子调整,以调整实施日前倒数第5个交易日的收盘自由流通市值来计算调整时的权重调整因子。 3)权重调整因子临时调整 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当出现样本股临时调整时,新进指数的股票继承被删除股票在调整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权重,据此计算新进股票的权重调整因子。 当样本股出现退市或暂停上市时,其它样本股的权重调整因子不进行调整。 当样本股股本结构出现显著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权重发生突变时,将决定是否对权重调整因子进行临时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赎回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主要包括:(1)高仓位风险;(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6)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9)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11)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2)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3)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的风险;(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信息以及“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相关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销售机构: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3、标的指数:指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 64、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7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7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7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及营销委员会、IT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功能,设置16个职能部门及1个分公司: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产品部、客户服务部、人力资源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北京分公司,分别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上述16个部门及1个分公司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遵循独立制衡、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对应的工作岗位,通过部门制度、工作流程、操作手册等明确规范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汇报路径等。 (二)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郑旭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高级分析师、QFII业务部销售交易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 5月起担任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委的专家组成员。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履行督察长职务。 李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投委会委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师、东方精选基金经理、投委会委员,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委会主席,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严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朱晓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富国投资集团会计经理,GE工程塑料集团成本经理,美国柯德乐亚洲有限公司第一美亚产业基金财务经理、首席审计官,艾史兰德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尖武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业务部副处长、投资银行部处长,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财务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汇富金融集团董事总经理,欧洲战略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首席代表,现任中西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3.2.2 基金经理介绍 杨志勇先生,同济大学工学学士,26年证券投资相关经验。1996年进入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投资经理;2000年进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QFII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年进入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经纪业务部执行董事、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2018年进入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富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并先后在其旗下全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谨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任职;2022年 5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30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2.3 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李骥 委员:朱伟东、杨莹 李骥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朱伟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航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联想集团高级审计主管、北方天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组长、高瓴资本高级经理、SNOW LAKE CAPITAL总监。2017年 12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总监。 杨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交易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助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2017年11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执行总监。 3.2.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从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或自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 公司建立多维度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公司的规范经营及产品的稳健运作。 2、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构建了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了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对公司经营层监督的有效性。 1)董事会及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 2)公司管理层及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风险管理目标,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 3)督察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如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决策,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管理层或其下设风险管理职能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 5)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务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通过建立和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和自下而上的报告系统,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相关监管部门。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察稽核标准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法律、合规及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35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人:陈琦 联系电话:010-88013567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基金托管业务由托管中心(一级部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团队由托管中心下设估值核算部、资金监督部、运营支持部、营销服务部四个二级部门共同组成。 申万宏源证券拥有一支多元共融的基金托管专业人才队伍,共计 45人,平均年龄在 35岁以下。相关从业人员均为业务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精英。业务人员在长期的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处理经验,擅长处理各类个性化需求和复杂业务;运营支持人员具备金融、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学历和工作背景,可综合解决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复合型问题。整个托管业务团队不仅在业务领域具有专业业务水平,还具有横向综合的业务把控能力,能够从容应对托管业务中各类专业问题。 王慧晶女士,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南昌大学管理学硕士,自2007年5月起供职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并入申万宏源证券),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销售总监、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执行董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董事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融资总部副总经理、托管中心和机构客户总部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副总经理,2021年 3月起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1年4月底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于2019年7月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5号),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申万宏源证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在健全的内控体系下,依靠业务团队丰富的经验、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先进安全的业务系统,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业务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能在发生时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部控制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公司托管的基金资产、公司的自有资产、公司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章制度,申万宏源证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了涵盖《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等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应急处理、隔离墙管理等托管职责履行,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在申万宏源证券风险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基金托管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基金托管业务各风险类型、业务流程以及全部客户。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配套制度、组织架构、技术系统、指标体系、专业队伍、应对机制和文化。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控制体系,并动态调整。在申万宏源证券整体管理体系下,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机制,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触发条件和潜在影响等要素,并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并持续改进。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岗位隔离机制、双人复核机制、权限管理机制、人员培训机制、工作日志机制、关键信息人工抽查验证机制、应急演练机制、备份机制、独立的数据获取机制、严格的准入机制等。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协议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对象、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电话或书面通知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北京)
2、场外销售机构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金的上市交易。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0日证监许可[2019]2773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 2020年 3月27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531,837,888.28份,其中A类份额521,433,389.32份,C类份额10,404,498.9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7,981户。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当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4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同时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为“合煦智远国证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