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0013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楚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huhuan Science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108号 5幢 6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陈步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意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4、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 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5、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 发行人股东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6、股东、董事陈晓东 发行人股东、董事陈晓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7、股东、董事钱纯波 发行人股东、董事钱纯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8、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9、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金生侠、徐飞星、李碧云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城垦(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担任发行人外部董事的杨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浙楚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在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 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陈晓东、钱纯波、杨媛及高级管理人员吴城垦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施。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等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本单位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单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单位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单位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薪酬及津贴,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4、如本人违反承诺,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 六、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至(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特别风险提示 (一)国家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为市政污水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养殖、石油炼化、医药化工、乳制品、食品加工、喷涂、印刷、纺织印染、酿酒等行业提供废气恶臭治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及相关维修服务,经营业绩受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较大。为推动环保及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支持环保行业发展的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果未来环保行业的国家政策、监管力度及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市场空间及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2,819.80万元、15,606.61万元和25,492.59万元。2020年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将应收合同质保金调整至合同资产,2020年末及 2021年末,公司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4,393.08万元和 5,684.11万元。扣除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后,2020年末及 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19,999.69万元和 31,176.7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9.65%、49.83%和 53.15%,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周转率分别为 2.22、2.45和 2.29。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从而导致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 (三)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 9,143.94万元、11,806.84万元和17,462.58万元,其中在产品的占比分别为 94.34%、94.60%和 93.49%。在产品主要系公司尚未验收项目投入的设备及原材料、人员工资等费用,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产品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销售的设备长时间不能验收,可能出现在产品毁损的情况,进而导致存货出现跌价的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说明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公司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2年 1-3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 天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22年 1-3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健审〔2022〕3253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年 1-3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为:截至 2022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75,540.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1,490.73万元。2022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018.08万元,较 2021年 1-3月增长128.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3.51万元,较 2021年 1-3月增长20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3.19万元,较2021年 1-3月增长 165.99%。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022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较 2021年同期上升主要系:1、国家政策的支持: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政策,国家加大了环境治理投资的力度,要求大幅度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争取到 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在此背景下,各类涉及恶臭气体排放的企业也逐步增加环保投入,废气恶臭治理行业近几年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会;2、公司自身的技术优势及品牌效应:公司深耕废气恶臭治理行业十余年,形成了以生物除臭技术为主导,离子除臭、RTO/RCO、光催化等多种技术为辅助的技术和工艺体系,技术力量雄厚,是行业内拥有治理技术较为全面的废气恶臭治理综合服务商。得益于公司全面的除臭工艺技术、出众的方案设计能力和稳定的设备质量,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全国废气恶臭治理细分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领先企业之一。近年来,公司服务于市政污水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养殖、石油炼化、医药化工、乳制品、食品加工等行业,项目经验丰富,治理效果明显,品牌效应逐渐显现;3、在手订单充足:公司在手订单充足,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废气恶臭治理设备项目有序实施。根据统计,第一季度完成验收确认收入的 100.00万元以上的废气恶臭治理设备项目为 23个,上年同期确认收入的项目为 13个,涨幅明显。2022年 1-3月,公司净利润的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1、公司加大货款催收力度,部分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长账龄应收账款有序收回,坏账准备冲回导致营业利润增加 544.09万元。如应收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除臭系统(第一部分)采购、安装、调试项目)原 4-5年账龄的应收账款 141.38万元本期收回;2、2020年,安吉浙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股公司,发行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了向其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故公司在 2021年第一季度根据合同约定计提了 102.87万元财务费用。 因发行人承担的相关合同义务已解除,故 2022年无相关费用发生,对利润增加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2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94.6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38.91%,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执行的项目数量与员工人数随之增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出”较同期均大幅增加所致。 公司已在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22年 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三)2022年 1-6月经营预计情况 2022年 1-6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 2022年 1-6月营业收入约为 23,000.00万元至 28,00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同期增幅为 11.65%至 35.9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500.00万元至 4,23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同期增幅为 10.78%至 33.8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390.00万元至 4,100.00万元,相比上年度增幅为 11.46%至 34.80%。 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年 5月 28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15日,杭州楚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楚天有限以 2019年 1月 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5月 9日,陈步东、徐时永、吴意波、元一投资、陈晓东、楚一投资、钱纯波、刘同、任倩倩、吴园园等 10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9年 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485.49万元为基准,将该净资产中 4,006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每股面值 1元,共计 4,006万股,折股溢价1,479.4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5月 28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91330105773584319P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陈步东等 10名股东。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28.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为 2,009.35万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公开发行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五)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 本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1、陈步东、吴意波系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前,陈步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32.84%的股份,吴意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11.83%的股份。 2、徐时永为陈步东、吴意波之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徐时永直接持有发行人 19.01%的股份,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63.68%的股份。 3、陈晓东为陈步东之堂弟。本次发行前,陈晓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4.55%的股份。 4、元一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8.19%的股份。陈步东持有元一投资 6.22%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楚一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4.55%的股份。陈步东持有楚一投资 29.31%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时永持有楚一投资 12.53%出资份额。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要经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集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废气恶臭治理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废气恶臭治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和设备维修服务。具体业务介绍如下: 1、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公司主要产品废气恶臭治理设备按工艺流程分为密封系统、输送系统和处理系统三大部分,其中处理系统为核心环节,各系统的主要产品及工艺介绍如下: (1)密封系统 密封系统是废气的收集系统,系采用不同形式的密封产品,将恶臭发生源封闭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防止恶臭气体逸散以及外界杂质侵入的系统。主要包括玻璃钢、不锈钢材质的盖板、反吊膜等,公司的主要密封系统如下:
输送系统系将密封系统收集的废气通过风机、管道输送至处理系统的连接系统。 公司的输送系统主要为玻璃钢和不锈钢材质的风管,各自的特点如下:
处理系统系将通过密封系统和输送系统收集的废气,通过各类技术和工艺进行处理后,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系统。 公司的处理系统主要包括生物除臭系统、离子除臭系统、其他工艺除臭系统,各类系统相关工艺介绍如下: ①生物除臭系统相关工艺——生物滤池工艺 A、工艺介绍 该工艺是将各臭气源点的臭气经集气系统负压收集后,通过离心风机的抽 送,直接导入预洗涤—生物过滤池。前段具有有效除尘、调节臭气的湿温度、消 减峰值浓度冲击、去除部分水溶性物质等功能。在后段的多级生物过滤床内,通 过气液、液固传质由多种微生物将致臭物质降解。 B、该类工艺主要流程图如下所示: ②离子除臭系统相关工艺 A、高能离子工艺 a、工艺介绍 离子发生装置产生大量的高能正、负离子,它可以与恶臭污染物分子接触, 打开恶臭污染物的分子化学键,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及其他小分子物质;离子发 生装置发射离子与空气中尘埃粒子及固体颗粒碰撞,使颗粒荷电产生聚合作用, 形成较大颗粒靠自身重力沉降下来,达到净化目的;臭气源通过臭气收集系统, 经过滤去除掉颗粒、灰尘之后,进入离子发生器箱体,在此臭气与高能正、负离 子接触反应,处理后的洁净气体经风机排入大气。 b、该类工艺主要流程图如下所示: B、低温等离子工艺 低温等离子体是继固态、液态、气态之后的物质第四态,当外加电压达到气 体的放电电压时,气体被击穿,产生包括电子、多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在内的 混合体,在放电的过程中虽然电子温度很高,但重粒子温度很低,整个体系呈现 低温状态,所以称为低温等离子体。低温等离子体降解污染物的原理是利用这些 高能电子、自由基等活性粒子的协同作用下,轰击废气污染物分子,使其电离、 解离、激发,从大分子污染物转变成小分子安全物质,并发生后续的多种物理、 化学反应以达到降解污染物的目的。 b、该类工艺主要流程图如下所示: ③其他工艺除臭系统相关工艺 其他工艺除臭设备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工艺的耦合,或以下一种或多种工艺与生物除臭工艺、离子除臭工艺的耦合。 A、吸附-催化燃烧工艺 a、工艺介绍 本工艺净化装置是根据吸附和催化燃烧两个基本原理设计的,即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当有机废气气体流量大、浓度低、温度低,采用催化燃烧还需耗大量燃料时,可先采用吸附手段将有机废气吸附于吸附剂上进行浓缩,然后再经高温气体吹扫,使有机废气脱附出来,变成浓缩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再进行催化燃烧。有机废气中反应物先向催化剂表面扩散、吸附;被吸附的反应物与氧气在催化剂表面化学键重新组合发生化学反应;最后,生成物由催化剂表面脱附,离开催化剂表面向周围介质扩散。当浓缩有机废气实现自身热平衡运转时,无需外界补充热源。 b、该类工艺主要流程图如下所示: B、RTO/RCO工艺 a、工艺介绍 RTO(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简称 RTO),蓄热式焚烧炉,是一种高效有机废气治理设备。其原理是在高温下将可燃废气氧化成对应的氧化物和水,从而净化废气,并回收废气分解时所释放出来的热量,废气分解效率可达 99%以上,热回收效率可达到 95%以上。RTO主体结构由燃烧室、陶瓷填料床和切换阀等组成。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可选择不同的热能回收方式和切换阀方式。蓄热式焚烧炉通常采用热氧化法处理中低浓度的有机废气,用陶瓷蓄热床换热器回收热量。其由陶瓷蓄热床、自动控制阀、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 RCO(Regenerative Catalytic Oxidation,简称 RCO),蓄热式催化燃烧法,即在 RTO中加入催化剂。RCO作用原理: i、催化剂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子吸附,提高了反应物浓度; ii、催化氧化阶段降低反应的活化能,提高了反应速率; iii、VOCs在催化剂作用下在较低的起燃温度发生无氧燃烧,分解成 CO和2 H O放出大量的热。 2 b、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i、RTO工艺流程图: ii、 RCO工艺流程图: C、光催化氧化工艺 a、工艺介绍 光催化氧化工艺通常应用纳米半导体材料作为催化剂,利用紫外灯为光源来处理有机污染物,通过高级氧化过程,将污染物氧化成为 CO、H O及其它无毒2 2 无害成份。 在半导体光催化氧化反应中,通过紫外光照射在纳米 TiO催化剂上,纳米2 TiO催化剂吸收光能产生电子跃进和空穴跃进,经过进一步的结合产生电子空穴2 对,与废气表面吸附的 H O和 O反应生成氧化性很活波的羟基自由基(?OH-)2 2 和超氧离子自由基(?O -)。该工艺能够把多种有机废气如醛类、苯类、氨类、2 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其它 VOCs有机物、无机物在光催化氧化的作用下还原成CO、H O以及其它无毒无害物质,使经过净化之后的废气分子被活化降解,臭2 2 味也同时消失,起到除臭的作用。同时管道内滋生的细菌病毒也可以有效的去除。 由于在光催化氧化反应过程中无任何添加剂,运行成本主要为电能,无需经常更换配件。 b、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D、化学洗涤工艺 a、工艺介绍 化学洗涤法又称液体吸收法,当恶臭气体在水中或其它溶液中溶解度较大, 或恶臭物质能与之发生化学反应时,可用化学洗涤法治理。恶臭气体常见吸收剂 有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硫酸、盐酸、亚硫酸钠等。 化学洗涤法一般采用喷淋塔的形式对恶臭气体进行处理,喷淋塔属两相逆向 流填料吸收塔。气体一般从塔体下方进气口沿切向进入净化塔,在风机的动力作 用下,迅速充满进气段空间,然后均匀地通过均流段上升到填料吸收段。在填料 的表面上,气相中污染物与液相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反应生成的可溶性盐随吸 收液流入下部贮液槽。未完全吸收的气体继续上升进入喷淋段,在喷淋段中吸收 液从均布的喷嘴高速喷出,形成无数细小雾滴与气体充分混合、接触,继续发生 化学反应。在喷淋段及填料段两相接触的过程也是传热与传质的过程。通过控制 空塔流速与滞贮时间保证这一过程的充分与稳定。对于某些化学活泼性较差的气 体,尚需在吸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塔体的上部是除雾段,气体中所 夹带的吸收液雾滴在这里被清除下来,经过处理后的洁净空气从净化塔上端排气 管排入大气。 b、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E、植物液除臭工艺 a、工艺介绍 该工艺是在天然植物液经雾化后,吸附空气中的异味分子,并改变异味分子 结构型式,进而消除异味,其主要机理有如下几类: i、天然植物液含有生物碱,与硫化氢等酸性异味分子反应; ii、天然植物液部分有效成分具有还原性,能与异味气体中部分物质之间进 行氧化还原反应; iii、天然植物液液滴具有很大的比表面积,具有很大的表面能。溶液的表面 不仅能有效地吸附在空气中的异味分子,同时也能使被吸附的异味分子的立体构 型发生改变,削弱异味分子中的化合键,使得异味分子的不稳定性增加,容易与 其他分子进行化学反应,通常与植物液中的酸性缓冲液发生反应,生成无味、无 毒的有机盐。 b、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F、土壤滤池除臭工艺 a、工艺介绍 该工艺通过在特定土壤安装生物土壤滤池除臭设备,利用土壤中培养、驯化的微生物,使之成为活性土壤。当臭气接触含有大量微生物的透气活性土壤层时,将被微生物完全氧化并转化为 CO和 H O及微生物细胞生物质,从而达到除臭2 2 目的。 b、主要工艺流程图如下所示: 2、水处理设备 公司成立初期便从事环保设备代理销售业务,2010年起专注于废气恶臭治理领域。目前,公司保留了环保相关领域水处理设备代理销售业务,主要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满足部分客户对进口品牌设备的需求,代理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离心机、鼓风机、刮泥机、水泵、阀门等。 3、设备维修 公司的设备维修服务主要针对污水处理厂中的废气恶臭治理设备、水处理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楚恒环保开展。 (二)主要销售模式 1、废气恶臭治理设备 公司按照客户区域和客户性质将营销中心分成 4个销售总部,江北大区、江南大区、集团客户部、工业客户部,同时设置市场部及销售支持部门。各销售总部及市场部人员根据行业政策及项目投资趋向,由业务人员通过走访、媒体、网络、老客户介绍等多种方式获得客户及项目信息,并努力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 公司会根据每一个项目的情况,对技术实施、生产成本进行综合测算,并考虑合理的利润空间进行报价,通过投标和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项目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一阶段的项目任务,同时按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实现项目收款。 具体如下: (1)公开招投标 公开招投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司营销中心通过互联网、展会、行业新闻等公开渠道或经自有渠道获取采购人及项目信息,对于拟投标项目,公司积极与客户就项目技术、工艺等保持沟通,与客户进行商务和技术交流,准备竞标文件,进行投标。由于客户在招标过程中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和业绩因素,还需要对投标方所提供的技术、工艺等进行详细论证和评价,最终的中标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中标后,公司根据合同评审结果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并积极准备合同约定的项目工作。项目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定期回访、培训等售后服务。 (2)邀请招投标 邀请招投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司营销中心通过互联网、展会、行业新闻等公开渠道或经自有渠道获取采购人及项目信息,获取邀请函后,并会同采购、财务、运营、技术等部门完成成本预算,经审批后制定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中标后,公司根据合同评审结果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并积极准备合同约定的项目工作。项目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定期回访、培训等售后服务。 (3)竞争性谈判 对于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公司通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取得业务。公司营销中心会通过互联网、展会、行业新闻等渠道获取客户项目信息,与客户沟通项目事宜。确定意向后,并会同采购、财务、运营、技术等部门完成成本预算,经审批后制定谈判文件并参与竞争性商务谈判。公司与客户展开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进而完成后续项目工作。项目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公司持续为客户提供定期回访、培训等售后服务。 2、水处理设备 公司根据国内外产业政策及项目投资趋向,由业务人员通过走访、媒体、网对于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在确定业务联系后,公司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积极准备竞标文件,对相关项目进行投标。中标后,公司根据合同评审结果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作协议并积极准备合同约定的项目工作。 对于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公司会与客户单位展开商务谈判,确定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后履行相应职责。 3、设备维修服务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