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混合 (010764): 关于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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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7月15日 02:59: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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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混合 : 关于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为“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010764”)成立于2021年1月20日。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本基金将自2022年7月20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九泰锐升混合”,基金代码不变,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运作期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项,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次修订系因基金合同约定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进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修订后的《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22年7月20日起生效。根据前述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22年 7月 2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等将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运作期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附件:《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封面 | 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 |
第一部
分 前言 | 三、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三、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九泰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更名而来。九泰锐升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第一部
分 前言 | | 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
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18个月的封闭运作期届满
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九泰锐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可以接受申购和
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
作期届满后的有关规定,基金合
同中关于封闭运作期的相关内
容均不再适用。 |
第二部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升18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升18 |
分 释义 |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或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九泰锐升 18个月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
第二部
分 释义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九
泰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九泰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
相应修订为《九泰锐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
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
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
为《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
第二部
分 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升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6、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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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
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
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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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 一、基金名称 | 一、基金名称 |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 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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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
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军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
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
| |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
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
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银监复【2004】91号 |
|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
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519号 |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
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封面 | 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 |
|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
任九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
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
担任九泰锐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锐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
| | |
| | |
|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
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
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锐升 18个
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 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
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锐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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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
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文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军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文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 | |
|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长
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867 |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
长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867 |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俞挺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1,268,696,778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
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
法定代表人职责)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俞挺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
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
| | |
|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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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九
泰锐升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九泰锐
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 |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