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基 (560060): 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10:16:39 中财网

原标题:碳中和基 : 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2年 7月 21日
公告日期:2022年 7月 18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9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上的《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及其他风险。其中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7、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8、退市风险;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1、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12、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13、套利风险;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5、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相关的风险;1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8、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9、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20、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2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ETF
场内简称:碳中和基
扩位证券简称:碳中和ETF
基金代码:560060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22年7月14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1,097,090,000.00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22年7月1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7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22年7月14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97,090,000.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7月21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上市推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35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8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8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发售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99fund.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符合要求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097,090,000.00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8,093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资金于2022年7月1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并于2022年7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备案手续书面确认。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7月1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097,090,00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 19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7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碳中和基;扩位证券简称:碳中和ETF;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060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97,090,000.00份。

6、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2年7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09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0,636.1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2年7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129,61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1.8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为967,475,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8.19%。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2年7月1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1东方证券资管-浦发银行- 东方红中文 1号集合资产管30,000,000.002.73%
 理计划  
2中量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量投稳健 9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20,000,000.001.82%
3东方证券资管-招商银行- 渊远东方红 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20,000,000.001.82%
4狄艳平15,000,000.001.37%
5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 2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0,000,000.000.91%
6威海市力钰实业有限公司7,000,000.000.64%
7深圳市华宝万盈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华宝万盈价值成长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200,000.000.57%
8大连三垒塑业有限公司6,100,000.000.56%
9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鹤禧坚城成长一期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00.000.46%
10缪祖燕4,999,000.000.46%
合计 124,299,000.0011.3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总经理:张晖
成立时间:2005年 2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771813093L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19.966%
合计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汇添富基金自成立以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的经营组织架构,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规范稳健运营,有效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目前设置投资研究总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理财总部、机构理财总部、互联网金融总部、投资顾问部、产品创新服务中心、基金营运部、信息技术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战略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基金投资顾问(试点)、产品管理、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相继在北京、广州、成都、上海、南京、深圳设立分公司,从事区域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等工作。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三个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其中,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负责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USA), LLC)在美国开展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建议服务。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业务牌照齐全,拥有全国社保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外配售策略方案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专户资产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QDII基金管理人、RQFII基金管理人、QFII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资格。

汇添富基金及旗下子公司现已形成公募业务、私募资管业务、私募股权业务、养老金业务、电商业务、国际业务、基金投顾业务等七大业务板块,被誉为“选股专家”,赢得广大基金持有人和海内外机构的认可和信赖。

截至 2022年 6月末,公司管理 25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覆盖高、中、低各类风险收益特征,较为完善、有效的产品线。

4、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有正式员工840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77.02%,其中619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28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5、信息披露负责人: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6、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瑾,国籍:中国。学历: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0年 8月至 2012年 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助理,2012年 12月至 2015年 9月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15年 9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11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12月 18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任汇添富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12月 18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任汇添富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12月 18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任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12月 4日至今任汇添富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31日至今任汇添富沪深 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31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31日至今任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 3月 5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 1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11日至 2022年 5月 23日任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 26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4月 28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5月 2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6月 1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7月 1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晏阳,国籍:中国。学历: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6年 9月至 2021年 8月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21年 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年 7月 1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94,153.7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2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5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 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 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 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 6月加入本行,2001年 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 11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 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 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 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 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 4月 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只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210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2年 7月 1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2022年 7月 1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497,105,498.97
结算备付金600,025,000.00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209,263,838.00
其中:股票投资209,263,838.0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172,776.87
资产总计1,306,567,113.84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209,665,850.00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5,031.13
应付托管费3,006.23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151,221.51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1,627.92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1,097,090,000.00
未分配利润-359,622.95
所有者权益合计1,096,730,377.0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306,567,113.84
注:报告截止日2022年7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7元,基金份额总额1,097,090,000.00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 2022年 7月 1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09,263,838.0016.02
 其中:股票209,263,838.0016.02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1,097,130,498.9783.97
8其他资产172,776.870.01
9合计1,306,567,113.84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农、林、牧、渔业__
B采矿业10,885,176.000.99
C制造业168,801,821.0015.3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23,607,273.002.15
E建筑业2,169,212.000.20
F批发和零售业133,308.000.01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032.000.01
H住宿和餐饮业__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__
J金融业__
K房地产业__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__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__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87,893.000.23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__
P教育__
Q卫生和社会工作__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__
S综合1,092,123.000.10
 合计209,263,838.0019.0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300750宁德时代42,600.0023,686,026.002.16
2601012隆基绿能205,300.0012,710,123.001.16
3002594比亚迪30,700.009,916,100.000.90
4600900长江电力385,100.009,573,586.000.87
5601899紫金矿业977,100.008,422,602.000.77
6002271东方雨虹136,600.006,078,700.000.55
7600585海螺水泥162,700.005,657,079.000.52
8600438通威股份91,500.005,495,490.000.50
 002129TCL中环76,600.004,481,100.00 
10300274阳光电源35,200.004,435,200.000.4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72,776.87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72,776.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于2022年7月14日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公告事项披露方式披露日期
1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文件上交所,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2022-06-30
2关于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网下现金发 售代理机构的公告上交所,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2022-07-04
3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2022-07-06
4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交所,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2022-07-14
5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 7月 15日更新)上交所,公司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2022-07-15
6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上交所,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2022-07-1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18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由登记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份额收益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上市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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