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科药业:盟科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原标题:盟科药业:盟科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 录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工作报告 (八)盟科药业公司章程(草案) (九)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 关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2022年 7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药业”、“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9 第三节 关于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10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10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11 三、核查结论 ...................................................................................................................... 11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 12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1 五、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 30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陶泽旻:2012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致远:2015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项目原协办人已离职,本项目无协办人。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韦弦、魏德俊、徐敏、华予诗、方王魏、甄鑫、郝程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祺睿”)持有公司 1,503.032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 宁波祺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药中金(上海)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 51.00%,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为保荐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盖信诚远航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盖信诚”)持有公司 3,798.948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持有华盖信诚 6.52%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中金启融(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资本。 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截至2021年 12月 31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持有中金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天津海河百川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59.41%的合伙份额,天津海河百川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天津华盖海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9%的合伙份额,天津华盖海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东华盖信诚 3.26%的合伙份额。此外,发行人股东华盖信诚、君联嘉誉、清科易聚及百富常州等向上逐层穿透,还存在中金公司及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少量持股的情况。 除此之外,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独立性,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中金公司关联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中金公司担任发行人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独立性的要求。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盟科药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保荐机构已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 为了控制项目财务风险,进一步保障项目执行质量,本保荐机构已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保荐机构会计师。 (二)聘请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质和具体服务内容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425168319B)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本保荐机构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本保荐机构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本保荐机构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本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019877),为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接受本保荐机构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协助本保荐机构进行资金流水核查,起草、修改、审阅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以及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费用支付和资金来源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律师的费用由保荐机构与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分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的费用由保荐机构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并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分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行业咨询服务,聘请了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咨询服务。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盟科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于 2021年 3月 1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 2021年 3月 26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普华永道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编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13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最近两年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经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及《审核规则》,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核查 (1)核查过程和依据 保荐机构综合考虑科创板的定位与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核查方式交叉验证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内容、研发创新能力、所获专利及荣誉情况、行业现状与前景、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经营模式与成果等,以合理怀疑的态度执行各项核查实施程序,获取相关核查资料和证据: ①查阅、复制、记录相关证明文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境内外专利权等相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查阅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查阅发行人所获奖项、政府补充文件等证明文件。 ②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研发部门负责人及临床研究负责人等,归纳并分析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研发体系、研发成果及正在研发项目的情况等,了解发行人的现有研发管线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 ③走访发行人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服务提供商(CRO) 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负责人以及 CRO供应商,通过访谈,保荐机构进一步了解发行人在研药品的进程、临床试验进展及发行人在研药品与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性等情况。 (2)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将其运用于现有在研产品;发行人核心技术权属清晰,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且较为成熟,并不断开发和持续优化新技术。 发行人拥有高效的技术研发体系和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研发团队;发行人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取得丰富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取得多项境内外发明专利,建立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拥有多项新药临床试验批件,保障后续业务的持续发展,承担了多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取得业界认可的研发成果。 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需求及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所处行业的技术壁垒较高,发行人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发行人具备完整的研发、采购体系,并已开始搭建销售团队;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发行人核心产品康替唑胺已于 2021年 6月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将为发行人陆续转化经营成果,有效促进发行人持续高速发展。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创新药的研发,所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匹配。 根据上述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2、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核查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盟科有限于 2012年 8月 7日设立,并于 2020年12月 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9770596C)。盟科药业设立时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0009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缴足。 综上,发行人系由盟科有限整体变更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盟科有限于 2012年 8月 7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盟科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3、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 11013号《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 1919号《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经审慎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4、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查 (1)第十二条第一款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拥有独立且完整的业务流程和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以及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的能力。 发行人由盟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盟科有限全部资产。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研发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和其他资源被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设立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领取报酬,不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按照业务要求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并独立纳税,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保持了财务独立,能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混合纳税的情形。 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层,建立了完善、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公司已经建立独立完整、健全、清晰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相互制约,保证了发行人运转顺利。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等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实现有效分离,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研发、采购和销售的运营管理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要股东。 (2)第十二条第二款 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一直为新药的研发及商业化,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机构项目组通过走访发行人经营场所、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等进一步验证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或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根据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的规定,任一股东均无法对盟科药业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对发行人实施控制,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3)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无形资产权属证书、企业信用报告等有关资料,并经互联网检索,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5、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查 发行人为创新药研发企业。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调查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经互联网检索,最近 3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监高基本情况调查表、承诺函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经互联网检索、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常住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进行互联网检索,并与其中主要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6、关于《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的商业化产品及临床阶段候选药物共 3款,其中康替唑胺已于中国进入商业化阶段,同时已完成美国 II期临床试验;MRX-4已完成美国II期临床试验及中国 I期临床试验,且已启动全球多中心 III期临床试验;MRX-8正进行美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取得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同时,结合发行人的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 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中第二十二条的标准中的“(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7、关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11月 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改革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8、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其中,发行人内资股机构股东华盖信诚、君联嘉誉、宁波祺睿、百奥财富、盈科吉运、宁波久生、同兴赢典壹号、德同合心、浦信盈科、池州中安、博资同泽、景得广州、宁波佑亮、百富常州、盈科鼎新、兴湘方正、鸿图七号、清科易聚、清科小池、盈科华富、盈科博格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机构股东新沂优迈为发行人境内员工持股平台,除发行人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浙江华海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泰创投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Genie Pharma、盟科香港、Best Idea、JSR、GP TMT、香港本草、Silky Hero、Asia Paragon、Exceed Trench为注册于境外的公司;前述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新药研发风险 1、公司无法成功筛选新候选药物和/或适应症的风险 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公司能否成功识别潜在的候选药物用于治疗目标适应症,从而增加及补充公司药物品类及针对的适应症,上述药物及适应症的筛选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在其研发流程中能够成功识别及筛选具有临床价值的候选药物或适应症,且筛选出的潜在的候选药物也可能因产生严重毒副作用或者未达治疗预期等而失去后续开发潜力。若公司将过多的技术、财力和人力资源投入上述无后续开发潜力的候选药物或适应症,可能会对公司的研发管线布局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临床试验的完成进度部分取决于以下因素:(1)临床试验能否顺利通过临床试验机构内部批准(包括伦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取得境内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件;(2)公司能否招募足够数量的患者;(3)公司能否与足够数量的临床试验机构合作。公司临床试验在招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基地时,可能因入组患者的人数、性质、有效性、不良反应、界定资格标准、竞争对手同期开展类似临床试验等因素而推迟,从而阻碍临床试验的进度,最终影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进而对推进在研药品的开发造成不利影响。 康替唑胺已于 2021年 6月经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治疗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而 MRX-4是基于康替唑胺结构独特设计和开发的水溶性前药,MRX-4已于2019年完成了美国 II期临床试验,并于 2021年 7月完成了中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启动 MRX-4序贯康替唑胺的全球多中心 III期临床试验。MRX-4后续开发资金投入大,并且依然面临临床试验失败、药品生产无法通过各地监管机构批准等风险。 目前 MRX-8处于美国的 I期临床,临床试验结果未知,且未来仍需成功开展 II期和III期临床试验后才能申请上市,MRX-8新药上市申请亦须包含有关候选药物的化学、生产及控制的全面数据。预计 MRX-8获得新药上市申请批准过程漫长、花费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监管机构将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公司无法确保其申请将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此外,公司在取得美国 FDA监管批准方面经验有限。例如,公司在准备提交 FDA提交所需材料及开展 FDA审批流程方面的经验有限。 若 MRX-8在完成临床试验后的上市申请环节花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或上市申请进展不顺利,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核心产品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康替唑胺已于 2021年 6月经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用于治疗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MRX-4是基于康替唑胺结构独特设计和开发的水溶性前药,临床试验结果相对可被预测,但 MRX-8及未来可能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 MRX-5、MRX-7、MRX-15、MRX-17、MRX-18等产品创新性较强,仍有一定的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行业实践表明,即使某些在研药品的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结果良好,但由于出现在研药品的疗效不理想或安全性不及预期的情况,众多创新药公司在后期临床试验中仍遭遇过重大挫折。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结果的良好无法完全保证后期临床试验的成功,临床试验的中期结果也无法必然预示最终结果。如公司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结果不如预期,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4、第三方委托研发的风险 新药研发涉及的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且无自主生产经验。 为提高研发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满足监管要求,按照行业惯例,公司委托并计划继续委托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CRO)、科研服务机构及医院等第三方机构管理实施公司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公司一定程度上在研发环节依赖于第三方实施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而公司并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的工作。公司无法控制合同研究组织、科研机构、医院及其员工是否为临床研究项目投入足够时间和资源,而公司有责任确保相关研究均按照适用方案、法律、监管规定及科学标准进行,公司委任第三方进行临床试验并不能免除公司的监管责任。例如,若第三方合同研究组织(CRO)出现合同履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形,公司的临床前及临床试验在进度或质量上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延长、延迟或终止,从而影响公司药物研发项目的整体时间表。 公司在筛选第三方委托研发机构时有较高的准入要求,审核资质主要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等,且在委托研发合同中对第三方委托研发机构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但公司并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这可能对公司的研发能力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此外,尽管公司委托外包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时,均签署《委托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研发外包机构在临床前/临床试验研究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成果、资料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数据、资料和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等均属于公司所有,但如果第三方对公司的研发和生产中的部分核心技术或工艺产生泄露,可能使产品的相应权益受到侵害,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细菌耐药风险 由于细菌种类繁多,药物具有不同抗菌谱,致病菌呈现出不同的耐药强度和机制,剂量限制性毒性对临床用药的限制、患者基础疾病的影响和快速药敏检测手段的缺乏等原因,使得公司的核心产品在持续用药后同样可能出现细菌耐药。由于公司目前的产品管线主要针对多重耐药的细菌感染,因此可能出现公司产品耐药后缺乏可用药物的情形。 此外,当临床上广泛产生针对公司产品的耐药菌后,可能导致多重耐药形势更加严峻,且公司产品的销售情况受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在研管线较少风险 公司的产品管线主要聚焦于治疗耐药革兰阳性和革兰阴性菌感染,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 3个核心产品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其中康替唑胺已取得 NMPA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同时已完成美国 II期临床试验;MRX-4已完成美国 II期临床试验和中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启动 MRX-4序贯康替唑胺的全球多中心 III期临床试验;MRX-8正进行美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取得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综合考虑公司临床阶段的产品情况,公司未来 3年仅有康替唑胺在中国处于商业化阶段,其余产品均处于临床前或临床研究阶段,距离产品研发成功并获批上市尚需一定时间,发行人存在单一产品、单一市场依赖的风险。基于康替唑胺的市场竞争情况、获批上市后进入医保目录情况,发行人近期经营能力将受到单一产品的限制,发行人将面临在研管线较少的风险。 (四)药品生产风险 基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公司采取委托生产的模式,通过第三方合同生产组织(CMO)进行商业化阶段的产品生产工作。鉴于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对药品安全的关注和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药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须接受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和检查,并确保符合现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由于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药品生产进度和药品质量会受较多因素的影响。 如果在原辅料采购及供应、生产过程中出现偶发性供应短缺或设施设备故障、人为失误、交叉污染、产能不足等因素,将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临床样品和商业化产品满足临床研究和商业化销售需求,从而影响公司临床研究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公司在筛选第三方机构时有较高的准入要求,审核资质及符合要求主要为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近期国家药监局生产现场检查符合情况等,且在委托研发合同中对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但公司并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公司需额外重视第三方的药品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上述因素都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行业监管政策风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目前公司产品康替唑胺已在四川省被列入限制使用级名录,在海南省被列入特殊使用级名录。 公司产品康替唑胺是 2021年 6月新批准的噁唑烷酮类抗菌药,上市时间较短,目前还未在其他省市被列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明确,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抗菌药临床分级管理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因此未被列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将使得医院使用康替唑胺时需履行相应的用药决策程序,将对公司药品市场开拓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如康替唑胺在其他省份被列入限制使用级,医生需要在面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临床情况时方可选用康替唑胺。 如康替唑胺在其他省份被列入特殊使用级,康替唑胺的门诊使用将受到限制,且患者用药需要严格掌握用药指征,需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上述限制亦将对公司的市场开拓造成不利影响。 (六)药品商业化不达预期风险 创新药物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仅有一款药品进入商业化阶段,缺乏商业化销售的经验。康替唑胺的上市销售对公司的商业化能力是一个挑战与考验。现阶段公司规模较小,尚处于产品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的培育期,存在商业化团队招募进度不及预期以及销售人员入职后短期内流失的风险,从而对药品的商业化推广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参考我国创新药商业化规律,药品获批上市到销售放量,需要经过医院招标、医保准入等一系列环节。若公司的商业化团队不能紧跟政策动向,把握市场竞争态势,或商业化团队的市场推广能力不达预期,已获准上市的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或医疗领域其他各方取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实现产品商业化后获得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如公司未来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将面临自上市之日起第 4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亿元的退市风险。 (七)仿制药对市场冲击的风险 公司产品康替唑胺为新一代治疗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感染的抗菌药,与利奈唑胺均属于噁唑烷酮类药物。目前中国已有 16家药企的利奈唑胺仿制药获批上市,并有 21家药企的噁唑烷酮类仿制药正处于临床研发阶段。 相较于已上市的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抗菌药物,康替唑胺具有对药物敏感和多重耐药的革兰阳性菌均有出色的抗菌活性、安全性好、与药物相互作用相关的不良反应少、体内分布广、可口服、诱导耐药风险低、潜在适应症广等临床优势。然而,大量同类药物的仿制药上市,将有可能影响新一代药物的定价体系,导致公司产品被迫压低销售价格,无法获得预期的商业化效果。同时,上述仿制药物的上市亦将加深医患对于前一代药物的固有印象,对新一代药物的学术推广造成阻碍,限制新一代药物临床优势的发挥。 如公司产品优势或商业化策略不足以消除仿制药对新药定价及市场推广的不利影响,将对公司销售收入及后续管线的商业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风险 公司 MRX-4产品目前已完成美国 II期临床和中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开展 MRX-4序贯康替唑胺的国际多中心 III期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由多国多中心共同参与,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相对于一般临床试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设计、实施、分析、管理等方面更为复杂,实施难度更高。在方案设计方面,临床方案要求不仅能够科学的达到试验目的,还必须符合各地伦理及 GCP要求等,两者相结合往往具有一定的难度;在结果适用性及一致性方面,试验过程中需要通过严谨的推导解释药物治疗效果在不同地区差异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除具备一般临床试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项风险外,还面临各地区进度不一致的协调问题。此外,地缘因素及政治冲突等也会进一步影响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尽管公司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及较强的研发管理能力,但仍无法保证国际多中心试验能够顺利推进。因此,考虑到临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多维度风险,有可能导致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甚至有研发失败的风险。 (九)产品价格大幅下降风险 鉴于康替唑胺同类的噁唑烷酮类抗菌药物利奈唑胺已有较多仿制药上市,在 2020年 8月第三轮国家带量采购招标中,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降价 85%-90%,在 2021年6月第五批国家带量采购招标中,利奈唑胺注射针剂降价 75%-90%。尽管康替唑胺属于创新的噁唑烷酮类抗菌药物,相较于已上市的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抗菌药物,康替唑胺具有对药物敏感和多重耐药的革兰阳性菌均有出色的抗菌活性、安全性好、与药物相互作用相关的不良反应少、体内分布广、可口服、诱导耐药风险低、潜在适应症广等临床优势,但康替唑胺的主要竞争对手利奈唑胺纳入集采大幅度降价后,康替唑胺如果坚持高价策略,需面临市场渗透率受限等潜在风险。 同时,康替唑胺已于 2021年 12月通过国家医保谈判纳入 2021年国家医保目录(乙类),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于 2022年 1月 1日起执行。康替唑胺在国内获批上市初期医院终端销售价格为 6,500元/盒,纳入医保后将降低终端销售价格,产品价格相比纳入医保前有较大幅度下降,预计会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若后续市场上同类药品上市或产品过专利保护期后有仿制药上市,预期公司产品价格将进一步下降。 (十)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发行价格按询价情况确定,上市条件与预计市值挂钩,而预计市值为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的发行人股票总价值,因此公司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条件需待发行阶段确定发行价格及市值后方可最终确定。公司本次在科创板上市选取的市值指标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 公司于申报前最近股权转让对应的公司总体估值约 41亿元左右,仅略高于上述 40亿元的市值要求,且本次股权转让比例较小,受让方数量较少,该估值水平不一定能够被公开市场众多投资人认可。同时,公司所处创新药行业整体估值受到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影响较大。如公司发行时,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因市场波动、行业变动或政策变化等影响,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亦可能导致公司估值无法满足上述市值要求。公司存在发行定价无法满足市值要求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此外,如果届时出现发行认购不足,则可能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导致公司无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十一)存在未弥补亏损及未来可能持续亏损的风险 因公司前期研发投入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537.18万元、-8,632.72万元和 -22,627.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140.64万元、-6,701.53万元和 -26,427.7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除康替唑胺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启动商业化外,公司其他产品仍处于产品研发阶段,研发支出较大,且报告期内存在股份支付费用亦对公司亏损造成了一定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公司将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并将面临如下潜在风险: 1、未来一定时期无法盈利且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但由于公司属于医药研发型企业,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持续高额研发投入,无法实现盈利,且将同时存在未弥补亏损,因而短期内存在无法盈利且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2、上市后可能触及终止上市条件的风险 公司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若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 4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条的财务状况,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亿元,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若上市后公司的在研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取得药品上市批准,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则亦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条件。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3、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0.00万元、0.00万元及 766.00万元。公司未来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取决于国内外未来市场需求、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技术发展等因素,而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的资金状况无法满足自身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及销售等方面的需求。如果未来市场需求不能保持增长、公司产品被竞争对手替代或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则公司销售收入将无法按计划增长,进而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市场认同 新药研发成功获批后,还需要经历市场拓展与学术推广,才能够更广泛地被医生和患者所接受。因此,如果新药上市后的市场开拓和学术推广因公司亏损问题遇到瓶颈,或市场与商业化团队因上述情况未能有效运作,公司产品存在无法得到市场认可的风险,进而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可能给公司收回新药研发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在研药品未来研发成功并进入商业化销售且获得市场认可,然而如与公司产品在药效、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为市场所接受的竞品获批上市,则公司产品可能面临亏损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5、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 公司无法盈利或保持盈利将削减公司价值,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损害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融资、维持研发工作、扩大业务或继续经营的能力。目前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若经营发展所需的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款,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果公司无法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取得盈利或筹措到足够资金,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研发项目或延缓未来的在研药品商业化进度,影响或迟滞公司现有在研药品临床试验开展,不利于公司获批药品有关的销售及市场推广等商业化进程,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公司持续向员工发放并提升其薪酬,影响公司未来吸引人才和稳定现有团队,从而可能会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并损害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的战略能力。 6、亏损可能将持续扩大风险 公司是刚步入商业化阶段的创新药企业,截至报告期末,仅有一款药品(康替唑胺)获得上市批准,报告期内的持续研发投入以及经营相关开支导致公司尚未实现盈利。随着公司各管线在研药品的临床研发不断深入,公司未来将持续产生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亏损存在持续扩大的趋势。且公司相关在研药品的研发支出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之前均予以费用化,新药上市申请(NDA)及商业化市场推广亦将形成的高额费用,均可能导致公司亏损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 1、创新抗耐药菌药物驱动市场发展 由于多重耐药菌对传统常用的多种抗菌药均产生耐药性,现有药物无法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容易造成治疗失败,延误病情。因此,对耐药菌有效且具有良好安全性的新型抗菌药是临床的长期刚性需求,也因此催生了可观的市场需求。目前,抗菌药治疗面临最后防线药物的耐药性逐渐升高和药物安全性限制使用的两大主要挑战,迫切需要具有新机理或新结构的下一代抗菌药来解决这些问题。研发新型的抗菌药,为患者带来更好的临床获益,是未来抗菌药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 2、临床实践更重视安全性 严重的细菌感染通常为急性感染,病情发展快,患者基础条件差,在采取有效药物治疗的同时,药物安全性也至关重要。目前部分感染治疗方案导致患者出现包括过敏反应、肾毒性、骨髓抑制、肌肉毒性、严重呕吐或腹泻等不良反应,无法满足用药安全性的要求。例如,利奈唑胺与骨髓抑制有关,且会产生单胺氧化酶抑制作用,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血压带来负面影响;达托霉素于治疗过程可能产生肌肉损伤等不良反应;万古霉素可能产生肾毒性及耳毒性等不良反应,且调整万古霉素的剂量需经常进行血浆中治疗药物浓度监测,以确保安全给药。因此更安全的抗菌药成为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是未来抗菌药研发的趋势之一。 3、利好口服制剂抗菌药 口服抗菌药被认为是接受度最高和最经济的给药方法。然而在多重耐药菌市场上,很少有口服药物可供选择,患者经常需要住院或到医院接受注射治疗,增加医院和患者的负担。有良好安全性保障的口服制剂,可以使患者居家接受治疗或更早由注射转化为口服治疗,减少住院时间和到医院的次数,降低交叉污染的风险。具有良好疗效的创新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口服抗菌药出现,提高了用药安全性,将为医生提供更多的选择。 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可口服的新型抗菌药是重要的发展方向。 4、窄谱抗生素是耐药菌感染治疗的主要趋势 广谱抗生素由于对常见的革兰阳性和阴性菌都具有一定的活性,在缺乏及时病原菌诊断的情况下,可以为临床的早期治疗带来很多的便利,因此在临床上广泛使用。但其也存在其缺乏针对性,容易产生耐药、二重感染和导致肠道菌群紊乱等问题。因此,近年来国际新上市的抗菌药大多以窄谱为特色,即仅对革兰阳性或阴性菌有效,甚至仅针对某一特定细菌有效。针对耐药菌感染,窄谱抗生素可以实施针对性治疗,降低诱导非目标病原菌产生耐药的风险,也便于调整剂量,实施个体化治疗,并减少对人体正常微生物菌群的影响。 5、大型药企减缓抗菌药研发,生物科技型公司崛起 尽管各国政府和抗菌药企业都普遍认为有必要加强抗菌药的研发,以遏制细菌耐药性的威胁,但由于近年来制药行业研究热点转向肿瘤和慢性病等利润率更高的领域,大型药企对抗菌药的开发投入出现下降。抗菌药在临床中细菌耐药性的发展不断加剧,临床需求越来越紧迫,因此,越来越多的新兴生物科技公司开始迈入抗菌药研发的领域。 与此同时,2020年,由 24家国际制药公司发起了一项 10亿美元的 AMR行动基金,专门用于抗菌药的开发,这笔基金的一部分将投资于专注于创新型抗菌药研发的生物技术公司,鼓励新型抗菌药的研发,目标在 2030年前为患者提供两至四种新型抗生素。 (二)竞争优势 1、中国首个国产原研下一代噁唑烷酮类抗菌新药 1978年噁唑烷酮类抗生素被发现,辉瑞的利奈唑胺作为第一个噁唑烷酮类创新药物于 2000年被 FDA批准,用于治疗由革兰阳性菌引起的皮肤和软组织感染和肺炎。利奈唑胺基于其独特的作用机制、小分子易穿透和可以口服的特点,证明了其相对于经典的万古霉素类药物在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的革兰阳性菌多重耐药感染中疗效更佳,并成为了抗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感染领域的畅销药物,2014年,全球销售达到 13.5亿美金的峰值。 公司在早期化合物设计阶段,针对利奈唑胺的安全性问题,建立了骨髓抑制毒性的评价模型,结合抗菌活性筛选,同步进行结构-活性关系与结构-毒性关系研究,最终得到了兼具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康替唑胺分子。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康替唑胺已完成了中国的临床 III期试验,于中国通过国家药监局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获批上市,已全面开展中国商业化,并于 2021年 12月通过国家医保谈判纳入 2021年国家医保目录(乙类)。康替唑胺为首个在中国率先上市的国产原研噁唑烷酮类抗菌新药。 2、高标准、国际化的抗菌新药临床研究,在中国开展了多项创新 公司的康替唑胺在中国抗菌药的临床试验中实施了多项开创性举措,为创新抗菌药领域的临床试验树立了行业标杆,包括采用 PK/PD指导抗菌新药临床试验(将临床药理学研究技术和体系应用于抗菌新药的研发)、采用国际标准开展复杂性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的临床试验、开展新药 TQT试验和开展人体同位素标记的新药代谢研究。康替唑胺在中国临床试验的成功,为中国未来创新抗菌药领域提升临床试验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面向全球市场,解决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领域未被满足临床需求 目前,现有抗生素已无法满足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治疗需求,全新机理和全新靶点抗生素研发难度大,抗生素发现的真空期出现。噁唑烷酮类药物是继磺胺类和喹诺酮类之后又一类上市的新型合成抗菌药,对革兰阳性菌及其多重耐药菌的感染有出色的治疗效果。但噁唑烷酮类药物在开发之初就被发现存在安全性的问题,利奈唑胺于 2000年上市时即在药品说明书上注明不良反应风险,提示其具有骨髓抑制和单胺氧化酶抑制等副作用,表现为服药后可能造成血液学指标显著降低,提高药物相互作用风险,并可能导致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及血压不良影响等。因此,医药行业为开发更加安全的噁唑烷酮类药物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利奈唑胺在美国 FDA上市 14年后,第二个噁唑烷酮类药物特地唑胺才于 2014年在美国获批用于急性细菌性皮肤及皮肤结构感染,但批准的用药时长仅为 6天,其对骨髓抑制和单胺氧化酶抑制等安全性问题也未得到充分验证,未能有效解决利奈唑胺存在的问题。 经临床前和临床试验证明,公司的康替唑胺实现了在保持抗菌疗效的同时,降低了利奈唑胺的骨髓抑制和单胺氧化酶抑制,具有解决噁唑烷酮类药物临床应用最大限制的潜力。公司的康替唑胺和继康替唑胺后第 2款核心产品 MRX-4的获批上市,将解决该领域巨大的未被满足临床需求。 4、研发体系化建设,一体化的研发平台 公司于中国和美国建立了研发中心,拥有国际化的核心团队,以国际经验和标准实施中美同步开发的研发模式。公司研发团队具有多年国际创新药研发和管理工作经验,曾主导或参与了多个已上市抗菌新药的开发。公司坚持自主研发,深耕专业化细分领域,在公司内部建立了一体化的抗菌新药研发体系,覆盖创新药的早期设计与筛选、临床前评价、全球临床开发、生产管理和注册申报等全流程新药研发环节。 公司拥有过硬的创新药研究技能,已构建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拥有可靠的新药研发记录。公司基于一流的化学改构能力,进行化合物筛选和优化工作,解决临床急需的抗菌药耐药问题。公司的化合物定向设计能力能够提高成药性且具备较强的可拓展性。 公司自成立至今不断开发创新化合物,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例如,公司利用软药设计技术,对多黏菌素类抗菌分子进行了结构改造,使其更易代谢,以解决多黏菌素类分子肾毒性和神经毒性的问题,得到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黏菌素类抗菌新药 MRX-8。 5、中短期管线组合合理,核心产品已上市获批 公司拥有丰富的创新药临床开发经验,公司在中美两地同步进行临床试验,采用严格的国际临床标准在中国临床试验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公司首个核心产品康替唑胺的获批上市,公司已率先将其在中国推进至商业化阶段。与此同时,公司也在全力推进 MRX-4在中国、美国和欧洲国家同步进行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MRX-8正在进行美国 I期临床试验,并已取得中国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公司拥有良好的产品管线组合规划。 6、研发各关键环节均具备丰富经验的专家技术团队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逐渐积累了一批在抗菌药研发领域富有经验和创新精神的专家技术团队。公司管理团队均具有丰富的知名药企的新药设计/研发或商业化经验,同时具备了药物前期研发和后期产业化经验。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包括:ZHENGYU YUAN(袁征宇)、EDWARD JOW FANG、王星海、袁红、JINQIAN LIU(刘进前)、WEN WANG(王雯)。目前,公司在抗菌药前期发现与筛选、CMC工艺开发、临床医学等关键技术环节均具备了由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团队,拥有核心技术人员 6人,均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上述团队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员工 158人,其中硕士 31人,博士 11人。 研发人员共 50人,占公司员工比例为 31.65%。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 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陶泽旻、马致远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负责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二)最近 3年内,陶泽旻、马致远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 A股发行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陶泽旻、马致远目前未担任其他首次公开发行 A股、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双人双签”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根据 2017年 10月 31日盟科有限与新增投资方签订的《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新增投资金额人民币 100,000,000.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4,444,444.00元,剩余人民币 55,555,55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该出资已经由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沪惠报验字(2021)0023号验资报告。该次增资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认缴的注册资本 实际出资额 投资方 (人民币) 占实收资本比例 (人民币) 盟科香港 165,400,000.00 73.11% 166,250,000.00 盟科医药 16,400,000.00 7.25% 18,750,000.00 上海百奥财富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百奥”) 20,000,000.00 8.84% 45,000,000.00 西藏德联星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西藏德联”) 13,333,333.00 5.89% 30,000,000.00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钢铁”) 6,666,667.00 2.95% 15,000,000.00 南京同兴赢典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南京同兴”) 4,444,444.00 1.96% 10,000,000.00 合计 226,244,444.00 100.00% 285,000,000.00 根据 2018年 5月 6日的董事会决议,西藏德联、德龙钢铁及南京同兴合计将其持有盟科有限合计 10.80%的股权转让予盟科香港并以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投资MICURX PHARMACEUTICALS, INC.(以下简称“盟科开曼”)并成为盟科开曼的股东。盟科开曼持有盟科香港 100.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盟科香港拥有盟科有限 83.91%的权益,盟科医药拥有盟科有限 7.25%的权益,上海百奥拥有盟科有限 8.84%的权益。于 2018年 5月 28日,盟科有限获发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认缴的注册资本 实际出资额 投资方 (人民币) 占实收资本比例 (人民币) 盟科香港 189,844,444.00 83.91% 221,250,000.00 盟科医药 16,400,000.00 7.25% 18,750,000.00 上海百奥 20,000,000.00 8.84% 45,000,000.00 合计 226,244,444.00 100.00% 285,000,000.00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根据 2020年 8月 18日的董事会决议,盟科香港、盟科医药及上海百奥签署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盟科香港以专利技术评估作价人民币416,079,234.00元对盟科有限进行增资,其中人民币 415,495,031.00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 584,203.00元计入资本公积,盟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226,244,444.00元增加至 641,739,475.00元。该出资已经由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沪惠报验字(2021)0024号验资报告。于 2020年 8月 27日,盟科有限获发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认缴的注册资本 占实收资本 实际出资额 投资方 (人民币) 比例 (人民币) 盟科香港 605,339,475.00 94.32% 637,329,234.00 盟科医药 16,400,000.00 2.56% 18,750,000.00 上海百奥 20,000,000.00 3.12% 45,000,000.00 合计 641,739,475.00 100.00% 701,079,234.00 根据盟科开曼 2020年 9月 23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以及 2020年 9月 23日盟科香港、盟科医药与 Best Idea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Best Idea”)等 14名受让方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当日盟科有限的股东会决议,盟科香港将其持有的盟科有限 78.24%的股权转让予 Best Idea、Genie Pharma、JSR Limited(以下简称“JSR”)、GP TM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GP TMT”)、Bencao 3E Bioventure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本草”)、Silky Hero Limited (以下简称“Silky Hero”)、Asia Parag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Asia Paragon”)、Exceed Trench Limited (以下简称“Exceed Trench”)、南京同兴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海”),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依据 2020年 3月 31日盟科有限股权评估公允价值确定。同时,盟科开曼将部分已授予但尚在等待期的盟科开曼的股票期权提前结束等待期,该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均可立即行权,盟科医药将其持有盟科有限全部 2.56%的股权转让予上述提前结束等待期并立即可行权的LI ZHIYUE(李峙乐)、王星海、袁红及新沂优迈科斯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沂优迈”或“员工持股平台”)。本次行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以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于 2020年 9月 25日,盟科有限获发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认缴的注册资本 占总实收资本 实际出资额 投资方 (人民币) 比例 (人民币) Genie Pharma 160,711,870.00 25.04% 169,204,846.59 Best Idea 146,258,119.00 22.79% 153,987,272.92 盟科香港 103,238,861.00 16.08% 108,694,620.00 JSR 65,171,094.00 10.15% 68,615,124.46 GP TMT 31,033,851.00 4.84% 32,673,865.33 香港本草 24,827,079.00 3.87% 26,139,090.37 浙江华海 24,827,079.00 3.87% 26,139,090.37 Silky Hero 22,643,486.00 3.53% 23,840,103.25 上海百奥 20,000,000.00 3.12% 45,000,000.00 南京同兴 15,516,926.00 2.42% 16,336,933.19 Asia Paragon 6,666,666.00 1.04% 7,018,972.51 新沂优迈 5,744,006.00 0.89% 6,567,080.03 Exceed Trench 4,444,444.00 0.69% 4,679,315.01 LI ZHIYUE(李峙乐) 4,285,158.00 0.67% 4,899,189.79 王星海 3,446,129.00 0.54% 3,939,934.07 袁红 2,924,707.00 0.46% 3,343,796.11 合计 641,739,475.00 100.00% 701,079,234.00 根据 2020年 9月 25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盟科有限与北京华盖信诚远航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盖信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祺睿”)、杭州清科易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科易聚”)及湖南清科小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科小池”)签订的《关于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新增投资金额人民币 268,006,000.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6,786,737.00元,剩余人民币 171,219,26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该出资已经由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沪惠报验字(2021)0032号验资报告。新增投资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认缴的注册资本 占总实收资本 实际出资额 投资方 (人民币) 比例 (人民币) Genie Pharma 160,711,870.00 21.76% 169,204,846.59 Best Idea 146,258,119.00 19.80% 153,987,272.92 盟科香港 103,238,861.00 13.98% 108,694,620.00 JSR 65,171,094.00 8.82% 68,615,124.46 华盖信诚 64,173,948.00 8.69% 177,700,000.00 GP TMT 31,033,851.00 4.20% 32,673,865.33 宁波祺睿 25,390,059.00 3.44% 70,306,000.00 香港本草 24,827,079.00 3.36% 26,139,090.37 浙江华海 24,827,079.00 3.36% 26,139,090.37 Silky Hero 22,643,486.00 3.07% 23,840,103.25 上海百奥 20,000,000.00 2.71% 45,000,000.00 南京同兴 15,516,926.00 2.10% 16,336,933.19 Asia Paragon 6,666,666.00 0.90% 7,018,972.51 新沂优迈 5,744,006.00 0.78% 6,567,080.03 Exceed Trench 4,444,444.00 0.60% 4,679,315.01 LI ZHIYUE(李峙乐) 4,285,158.00 0.58% 4,899,189.79 清科易聚 3,611,365.00 0.49% 10,000,000.00 清科小池 3,611,365.00 0.49% 10,000,000.00 王星海 3,446,129.00 0.47% 3,939,934.07 袁红 2,924,707.00 0.40% 3,343,796.11 合计 738,526,212.00 100.00% 969,085,234.00 根据 2020年 10月 9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及相关各方签订的《关于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Best Idea、Genie Pharma和盟科香港合计向珠海君联嘉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嘉誉”)、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投”)、百富(常州)健康医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常州”)、宁波佑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佑亮”)转让所持盟科有限 10.32%的股权。其中,Best Idea向君联嘉誉转让其所持有盟科有限 4.07%的股权,Genie Pharma分别向君联嘉誉、中泰创投及百富常州转让其所持有盟科有限的 3.62%、1.06%及 0.71%的股权,盟科香港分别向君联嘉誉及宁波佑亮转让其所持有盟科有限的 0.11%及 0.7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转让2020年 10月 9日盟科有限股权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根据 2020年 10月 9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盟科有限及淄博盈科吉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科吉运”)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久生”) 、苏州市德同合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同合心”) 、平潭浦信盈科睿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浦信盈科”)、 池州中安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池州中安”) 、广东博资同泽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资同泽”) 、景得(广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得广州”) 、青岛盈科鼎新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科鼎新”) 、湖南兴湘方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湘方正”) 、平潭鸿图七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图七号”) 、青岛盈科华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科华富”)及平潭盈科博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科博格”)签订的《关于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新增投资金额人民币 431,000,000.0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101,598.00元,剩余 324,898,4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该出资已经由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沪惠报验字(2021)0032号验资报告。 上述转让与新增投资后的投资方及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以及实际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认缴的注册资本 投资方 (人民币) 占实收资本比例 实际出资额 Genie Pharma 120,904,784.00 14.31% 127,294,116.04 Best Idea 116,140,916.00 13.75% 122,278,496.76 盟科香港 96,901,153.00 11.47% 102,021,989.59 JSR 65,171,094.00 7.72% 68,615,124.46 华盖信诚 64,173,948.00 7.60% 177,700,000.00 君联嘉誉 62,539,028.00 7.40% 80,660,268.73 GP TMT 31,033,851.00 3.67% 32,673,865.33 宁波祺睿 25,390,059.00 3.01% 70,306,000.00 香港本草 24,827,079.00 2.94% 26,139,090.37 浙江华海 24,827,079.00 2.94% 26,139,090.37 Silky Hero 22,643,486.00 2.68% 23,840,103.25 上海百奥 20,000,000.00 2.37% 45,000,000.00 盈科吉运 19,694,032.00 2.33% 80,000,000.00 宁波久生 17,232,278.00 2.04% 70,000,000.00 南京同兴 15,516,926.00 1.84% 16,336,933.19 德同合心 12,308,770.00 1.46% 50,000,000.00 浦信盈科 9,847,016.00 1.17% 40,000,000.00 中泰创投 7,856,662.00 0.93% 8,271,855.02 池州中安 7,385,262.00 0.87% 30,000,000.00 博资同泽 7,385,262.00 0.87% 30,000,000.00 景得广州 7,385,262.00 0.87% 30,000,000.00 Asia Paragon 6,666,666.00 0.79% 7,018,972.51 新沂优迈 5,744,006.00 0.68% 6,567,080.03 宁波佑亮 5,552,041.00 0.66% 5,845,444.06 百富常州 5,237,774.00 0.62% 5,514,569.31 盈科鼎新 4,923,508.00 0.58% 20,000,000.00 兴湘方正 4,923,508.00 0.58% 20,000,000.00 Exceed Trench 4,444,444.00 0.53% 4,679,315.01 LI ZHIYUE(李峙乐) 4,285,158.00 0.51% 4,899,189.79 鸿图七号 4,184,982.00 0.49% 17,000,000.00 清科易聚 3,611,365.00 0.43% 10,000,000.00 清科小池 3,611,365.00 0.43% 10,000,000.00 王星海 3,446,129.00 0.41% 3,939,934.07 盈科华富 3,446,456.00 0.41% 14,000,000.00 袁红 2,924,707.00 0.35% 3,343,796.11 盈科博格 2,461,754.00 0.29% 10,000,000.00 合计 844,627,810.00 100.00% 1,400,085,234.00 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续) 2020年 11月 25日,盟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盟科有限以基准日 2020年10月 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 610,551,086.28元为基础,按照 1.2211: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00,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同日,盟科有限全体股东暨盟科药业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关于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2020年 12月 10日,全体股东签订了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发起人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发起人按其在改制前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认购公司股份,上海盟科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盟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总股本为 500,000,000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本次变更己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 12月 10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901号验资报告。2020年 12月 18日,本公司完成了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 12月 2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核准股份公司成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