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004393): 关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09:42:13 中财网
原标题: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 关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393,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5日,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2022年7月1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6,712,400.0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1,436,518.03份的53.1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6,712,400.0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40,000
公证费10,000
合计5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7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后的第十二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8日)为基金转型实施日,自转型实施日起,《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失效,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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