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009693): 关于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7月25日 11:01:18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 关于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已整体承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已全部转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2年7月27日起在投资范围中删除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同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内容为删除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具体包括删除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25日


附件:富国积极成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 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 由于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转让规则等制 度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存在较大差别,基 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将面临 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 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 险、精选层市场波动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 …… 九、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第二部 分 释 义60、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投资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 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被调出 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 组合;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 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2、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着重遴选盈利模式清晰,业 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公 司,或者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 的创新型企业。 (1)定量分析方面 通过对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营业收入或 营业利润进行比较,精选出具有成长性的目标 公司。目标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过去两年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增速排名全 部挂牌公司的前50%; 2)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近一年研发 费用增长率在全部挂牌公司中的排名需在前 50%。 基金管理人自成立后每年对前述定量指标进 行筛选。在前后两次调整排序期间对于未被纳 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等),如 果也满足以上指标(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 金管理人预计的以上指标),也可纳入本基金 考察的具有积极成长能力的目标公司范畴。 (2)定性分析方面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以公司未来的 预期成长性为核心,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 
   
   
   
   
   
   
   
   
   
   
   
   
   
   
   
   
   
   
   
   
   
   
   
 况、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的创新能 力、商业模式、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 多角度研判公司的成长质量和成长可持续性,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公司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此外,本基 金还将关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交 易活跃度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 层股票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 选层股票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16)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 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 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 股票的 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2)、(9)、(14)、(15)、(16)、 (17)、(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5)、(16)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除上述第(2)、(9)、(14)、(15)、(17)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股票,会面临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产生的公 司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风险等特有风险。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四四、估值方法四、估值方法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 7、本基金所投资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十四)参与新三板挂牌股票交易的信息披露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 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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