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 (015047): 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二年第一号)

时间:2022年07月25日 11:02:21 中财网

原标题: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 : 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二年第一号)







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4号文注册募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从红利发放日起开始计算最短持有期。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红利发放日(对红利再投份额而言)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对基金经理信息进行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7月21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43 第一部分绪言
《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红利发放日(对红利再投份额而言)至该日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从红利发放日起开始计算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0、《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成立时间:2011年 4月 27日
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5%。注册资本为 8.18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投资研究部、多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察稽核部。党建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员管理工作。投资研究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管理并运作各类权益、量化等金融产品,分析评估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开展宏观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管理基金的了解。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承担公司多类资产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负责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供建设性建议;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固定收益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判、尽调、价值评估、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信用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满足受众群体的投资诉求。渠道理财部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业务关系。

电子商务部以互联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而扩大公司产品规模,提升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创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总人数 89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87人,其中 69%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张睿女士,1977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董事长:
杜文毅先生,1963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交通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跃进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董事:
胥海先生,1973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公司电脑部、营业部、基建办职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部职员兼团委副书记,公司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行政管理部副经理兼公司团委副书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厂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凤凰北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新西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张敏先生,1968 年 11 月出生,大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市医药管理局科员,国泰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交易管理部副经理,南京市城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财务部,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计划考核岗,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融资岗,南京城建项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经理,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投融资管理、合同管理主管、河西国资集团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主管,现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部门主管。

金领千先生,1976年 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战峰先生,1968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大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高级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高级组合经理,国泰基金基金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三角区域主题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成长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独立董事:
赵顺龙先生,1965年 12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南京化工学院社科部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社科系教师,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南京工业大学(原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现任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刘健先生,1955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律师。历任南京绵织厂劳动干事、人事负责人,南京内燃机配件五厂党务、人事负责人,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江涛女士,1967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历任深圳赛格集团市场部外贸业务员,深圳石化集团秘书科长、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助、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办副主任(主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1967 年 11 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监事:
林海涛先生,1969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水利电力学校教师,安徽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下属南京金帆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京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玮先生,1982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深圳市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职员,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职员、副主管、主管、副部长,江苏交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改革事业部部长、战略规划办公室主任、企地合作办公室主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智库理事长。

孙丽女士,1986年 7 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岗,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审计技术部审计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经理、合规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筹)投资监督岗(借调)。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黄懿稚女士,197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戚明龙先生,1976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市场部副经理、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党建工作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胥海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副总经理:
沈伟青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西北证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部托管小组成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 IT工程师,富安达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飞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技术应用技术学院财政经济系教师,聚源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宏观债券研究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兼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富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战峰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康佳燕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部投资分析,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债券交易员、货币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南洋商业银行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富安达富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稳健配置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胥海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吴战峰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飞先生 (简历请参见上述基金经理介绍)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9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宋丽韵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张睿
电话:(021)61870999-3302
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孙爱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法人代表:李丹
电话:+86 (21) 2323 8888
传真:+86 (21) 2323 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4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红利发放日(对红利再投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投资者方可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从红利发放日起开始计算最短持有期。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购费率予以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M)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按笔收费,1000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 99,453.58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以撤销。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个交易账户单笔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具体规定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3、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60%
200万≤M<500万0.4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从红利发放日起开始计算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6个月。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100=9,822.41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元,可得到基金份额 9,822.4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00=10,100.00元
即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元,可得到赎回金额 10,1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估是否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后,按照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本基金投资评级在 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逐步卖出。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是除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以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债券。

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20%。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需取得相关监管机构评级业务的许可。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结合 FED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并据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结合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策略来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为了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从而提高收益水平或降低跌价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测,结合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债券供需状况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对资产进行从上而下的最优化组合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配置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类属债券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4)个券选择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对影响个别债券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进而确定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利差,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固定周期对信用债备选库进行更新,以便于基金经理选择。

(5)其他投资策略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回购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另外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6)信用债投资策略
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评级在 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

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20%。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需取得相关监管机构评级业务的许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同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信用基本面分析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进行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进而确定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利差,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固定周期对信用债备选库进行更新。

在信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 GARP来构建股票组合: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国企业的增长”是本基金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基本投资策略。GARP的股票资产策略是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相对合适上市公司股票,采取自下而上、三重过滤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1)采取模型识别法对所有股票的估值(PE、PEG)与成长前景(CAGR1- 过去三年和 CAGR2-未来两年)进行数量化扫描,形成基础池;
(2)其次,通过核心财务指标(ROE、ROIC、Net CFO和商誉占比)审查,进行盈利质量和经营稳定性的考核,形成优先池;
(3)最后,对优选池的股票组合通过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的成长前景进行翔实分析与评估,剔除伪成长和价值陷阱的上市公司,甄别具有真正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同时对其进行公司治理评估,从而构成本基金股票核心池;最后,在股票组合的构建过程中,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辅助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企业品质、风险因素、估值水平等因素,精选出具备估值优势、质地优良、风险可控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管理制定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3)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投资前将建立股票期权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票期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7、融资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原因为: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编制发布的用于反映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和运行状况的金融指标,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2、上证国债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标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7.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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