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新材”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如下: 1、远翔新材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远翔新材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远翔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购回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远翔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远翔新材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如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远翔新材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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