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智科技(873593):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保证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 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机关认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3、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证券等。此外,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治理规则,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并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京证券交所上市前,本人/本企业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京证券交所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将自行并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本企业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本企业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5、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此外,本人/本企业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有关回购、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并暂停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如有)。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且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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