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833455):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现就本次发行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等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公司有权暂扣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有权停止或调减发放其薪酬、津贴,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应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次发行上市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有权停止或调减发放本人薪酬、津贴,同时限制本人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有权停止或调减发放本人薪酬、津贴,同时限制本人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特此公告。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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