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原标题: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维泰大厦16楼1609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申报稿) 保荐机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意向书释义一致。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第1、2、3条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二)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西藏和合、天津桥斌、东阳阿里、信石元影、中信证投、青岛金石、金石智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发行人首次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东青岛金石、天津桥斌承诺: 自2017年3月31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2017年3月31日认购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三)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西藏祥川、影视基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太平洋证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上市交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发行人股东宁波赛富、林芝腾讯、浙江中泰、珠海聚沣、青岛海尔、上海喆巍、霍尔果斯名仕、天津博新、无锡茂业、天津盛鼎、北京创海、新华联控股、招银肆号、沈阳茂业、上海确智、上海钜的、亚东信臻、共青城瑞通、西藏德展、和创胜景、招银共赢、万达电影、大同信宇、首业君阳、张涵予、黄晓明、章子怡、陈宝国、黄建新、韩寒、毛俊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发行人首次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东万达电影、黄建新、韩寒、张涵予、黄晓明、毛俊杰、大同信宇、章子怡、陈宝国、首业君阳承诺: 自2017年3月31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2017年3月31日认购的发行人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通过持有天津博新合伙份额(下称“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也不由天津博新回购该部分合伙份额;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合伙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合伙份额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本人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合伙份额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合伙份额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 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合伙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利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期间间隔 1、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采用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和分配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当年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时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再进行分配。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本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决议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 3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5)如上述回购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本公司将按照本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本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其他相关事项 (1)除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本公司不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2)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24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意一项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终止之日起的第241个交易日开始,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本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本项执行;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按照本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本人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如为公司控股股东,则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240个交易日内,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终止之日起的第241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人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义务。 (4)除本承诺函已有规定外,如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但仍然担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应执行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再执行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 (三)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启动条件: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本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5 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人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5%,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4)如上述增持金额与比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存在冲突的,本人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3、其他相关事项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停止之日起的240个交易日内,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任一稳定股价措施或者该等措施终止之日起的第241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需要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 (四)相关惩罚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预案的惩罚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应依照本人所签署《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应当促成新聘任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在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包括本承诺书及公司董事(控股股东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书》。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本人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本人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东西藏祥川、影视基地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承诺: 1、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本企业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本企业直接和间接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依据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减持届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应遵守届时有效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精耕细作,巩固和发挥自身在电影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升级为目的,不断提高在影视投资、电影发行、电影放映及影视服务业务领域的整体实力,同时积极开拓电影衍生产品、实景娱乐等新兴业务领域,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积极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提升员工创新意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博纳电影项目以及博纳电影院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是本公司原有电影项目、电影放映业务的延伸,与公司现有业务发展紧密结合,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振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冬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8)不侵占公司利益; (9)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关于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促使公司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前述回购价格均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发行人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经济损失的范围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若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出具的申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由本所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为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股2022 5-20 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 〕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1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1〕5-22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3号)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编号:天健审〔2022〕5-2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本公司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其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同意采取下述措施: 1、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届时指定账户; 2、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承诺 本企业/本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确认,将根据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如适用)。 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调减或停发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除《招股意向书》已披露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通过其控制的信石元影、金石智娱、中信证投、青岛金石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各业务板块的日常运营及业务开展均带来了不利影响。电影投资业务方面,疫情期间发行人所投资的影片暂停拍摄工作;电影发行业务方面,疫情期间影院停业,原定档上映的院线影片全部撤档,发行人的相关发行计划均已推迟档期;院线和影院业务方面,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发行人于2020年1月24日关闭旗下所有境内电影院的对外运营,院线经营同步暂停。 尽管公司已经针对本次疫情做了充分的应对工作,包括影院降租减租、增加影片线上发行等措施,但是2020年上半年影视行业线下业务因疫情基本停滞,公司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开展运营,各主营业务板块均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下降。 2020年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国家电影局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明确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自此,影视行业的影视拍摄、境内影院等业务陆续恢复运营;发行人的电影投资、发行业务全面复工,院线恢复供片,影院恢复运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基本恢复正常。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204.17亿元,同比下降68.23%。2021年,我国新冠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全国电影票房472.58亿元,恢复至2019年全国电影票房的73.53%。根据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要求,人员出行、出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电影行业从上游制片到下游发行、放映各业务环节亦受其影响,致使电影行业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全国范围内仍不时出现多点散发的新冠疫情。因此,根据防疫要求,公司部分影院不时需要暂停运营一段时间,新冠疫情对公司影院业务的盈利能力仍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受疫情影响以及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披露的其他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以上,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影视作品不被市场认可的风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消费品,没有一般物质产品可量化的判断标准。 消费者往往基于过往的主观经验来进行选择判断,并且其主观经验也会随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正因如此,影视作品在符合当下消费者喜好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创新,从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的潮流,吸引广大消费者。 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对消费者的主观喜好和判断标准的认知也是一种主观判断,只有创作者取得与多数消费者一致的主观判断时,影视作品才能获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才能取得良好的票房或收视率,从而形成旺盛的市场需求。 本公司有着多年的影视作品投资和发行经验,但仍无法确保创作团队的主观判断与广大消费者主观判断能完全一致,因此,公司影视作品的市场需求仍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影视作品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综上,公司未来投资发行影片的市场认可度依然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营业利润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的规定,上述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该部分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2020 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本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绵阳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15% 2021 年度开始减按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博纳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年度开始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本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博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 31 2021 1 1 2025 月 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两家子公司,自 年 月 日至 年12月31日,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获得相应资格,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公司将面临税收负担加重的风险。 (三)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风险 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底,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重点检查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该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底;第二阶段督促纠正,时间为2019年1月至2月底;第三阶段重点检查,时间为2019年3月至6月底;第四阶段总结完善,时间为2019年7月。 公司及子公司接到相关通知后,积极开展、落实税收自查自纠工作,截至2018年12月底,公司已经按期完成了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经与各地税务局咨询沟通,税收方面均不存在重大问题。 根据本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通知的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税务机关针对性地督促提醒本公司需要进一步自我纠正的通知,第二阶段督促纠正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根据上述工作通知的要求,本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已结束,主管税务机关未将本公司纳入进一步检查的范围。公司未因本次税收秩序规范工作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23%、3.58%及6.66%。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到位以后,本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提高。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速度会落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2022年1-9月 业绩预估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此后公司除部分影院受多点散发的新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停业的情况外,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产业政策、经营模式、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2〕5-99号的审阅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博纳影业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5,473.23万元,较《长津湖》以及《长津湖之水门桥》的部分票房分账款,而2021年同期公司并无主投影片发行上映,票房分账款流入较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508.55万元,主要净支出系发行人支付的影院设备采购款和装修款;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049.57万元,较2021年同期流出增长较多,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银行借款较多且支付的外币借款保证金增加所致。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含外币借款保证金)余额为106,217.46万元,同比增长132.82%,公司货币资金充裕、现金流状况良好。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公司2022年1-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整体较2021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构成系主投影片《长津湖之水门桥》的相关政府补助以及持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估 公司基于2022年1-6月(经审阅)财务数据以及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的合理预计,对2022年1-9月经营业绩预估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业绩预估仅为公司对2022年1-9月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构成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文名称 :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 : BonaFilmGroupCo.,Ltd. 注册资本 : 109,96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 : 于冬 成立日期 : 2003年8月1日 影视制作;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住 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6楼1609室邮政编码 : 830057 联系电话 : 010-56310700 传真号码 : 010-56310828 互联网网址 : http://ch.bonafilm.cn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7年3月29日,于冬、西藏和合、东阳阿里、信石元影、宁波赛富、林30 芝腾讯等 名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博纳有限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7,549,200,994.02元为基础,按照7.32: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1,030,889,238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公司名称变更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4189436Y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09,961.52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74,903,797,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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