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奕帆(301023):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

时间:2022年08月01日 17:26:29 中财网
原标题:江南奕帆: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2-033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财务总监高志勇先生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陈渊技、龚建芬及其一致 行动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14%)的股东高志勇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04%)。

持有公司股份6,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00%)的股东陈渊技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5%)。

持有公司股份6,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00%)的股东龚建芬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5%)。

持有公司股份1,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00%)的股东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一帆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30,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22%)。

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高志勇先生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陈渊技先生、龚建芬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名称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高志勇180,0000.3214%
陈渊技6,300,00011.2500%
龚建芬6,300,00011.2500%
一帆投资1,260,0002.25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高志勇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5,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804% (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陈渊技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575,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125%(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龚建芬女士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575,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125% (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合伙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30,025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822%(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高志勇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高志勇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高志勇先生均已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二)股东陈渊技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陈渊技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8)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9)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1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1)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陈渊技先生均已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三)股东龚建芬女士承诺及履行情况
龚建芬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8)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9)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1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1)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龚建芬女士均已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股东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及履行情况
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具体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事项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均已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高志勇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陈渊技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3、龚建芬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4、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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