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QC Solar (Suzhou)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特别提示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 2019年度、2020年度和 2021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6,4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 2022年 7月 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6.92倍,最近一个月的平均滚动市盈率为 35.15倍。 与可比公司的静态市盈率以及滚动市盈率比较情况如下:
注 1:可比公司前 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和对应市盈率为 2022年 7月 21日(T-3日)数据;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 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年 7月 21日(T-3日)); 注 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 20个交易日均价/(2022年 1-3月和 2021年 4-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年 7月 21日(T-3日))); 注 5: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中,江苏海天和谐通科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中,江苏海天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数,谐通科技近 6个月成交量 42股,股票成交不活跃,因此江苏海天和谐通科技未纳入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数平均值计算范围。 与可比公司的预测市盈率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注 1:可比公司前 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和对应市盈率为 2022年 7月 21日(T-3日)数据;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EPS的预测数据=Wind披露的可比公司 2022年的归母净利润的预测数据/2022年 7月 21日(T-3日)总股本, Wind未披露江苏海天和谐通科技 2022年归母净利润的预测数据; 注 4:快可电子预计市盈率按照发行价 34.84元/股、发行后总股本 6,400万股、预计归母净利润=公司2022年 1-6月预计归母净利润上限+下限。 本次发行价格 34.84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1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6.0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2年 7月 21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 20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2年 7月 21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 20日扣非前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 2022年 7月 21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同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提高公司整体研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项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铜材、电子元器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0.74%、83.00%和85.04%。公司主要原材料中铜材和电子元器件供应充足、业内厂商较多,塑料粒子主要从境外生产厂家的国内经销商采购,原材料采购质量和渠道基本稳定。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铜材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达到历史较高价格水平,公司面临成本上升压力。如果塑料粒子、铜材、电子元器件价格持续上升或者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公司将面临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引发的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毛利率下降风险 2018年光伏“531新政”后,光伏行业部分落后产能淘汰,技术创新与成本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竞争,光伏领域产品市场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54%、24.40%和 18.30%,持续下降。虽然光伏行业基本面向好,但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优势,或者出现成本控制能力下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国内外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等不利情形,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经营业绩将面临下降风险。 (三)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风险 近年来,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为降本增效,单位功率电池片价格大幅下降,同时组件配件价格亦有所下降。报告期内,作为光伏组件核心元器件的公司主要产品光伏接线盒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17.44元/套、17.41元/套和 18.58元/套,光伏连接器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2.52元/对、2.49元/对和 2.60元/对,2019年和2020年基本保持稳定,2021年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上升。随着光伏行业补贴退坡,长远来看光伏发电将逐步实现平价上网,公司光伏接线盒和光伏连接器产品面临销售价格继续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研发创新推出新产品、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对供应商议价能力,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未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全球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及芯片短缺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2021年铜材、塑料粒子及二极管的采购均价较 2020年1 全年的涨幅分别为 31.91%、8.82%和 31.42%,受此影响公司 2021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仅为 18.30%,较 2020年下降 6.10个百分点,导致公司 2021年营业收入虽然较上年同期增长 46.20%,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较上年同期仅增长 7.15%。 大宗商品铜材市场价格自 2021年 5月初达到近三年历史高点之后,总体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此外由于原材料采购价格涨幅过大,公司已与主要客户协商一致上调产品销售价格,预计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不会进一步下降。在光伏行业整体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销售规模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可以较好的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但未来若出现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升、下游市场需求减少、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等情形,公司将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受光伏领域产业政策变化影响较大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现阶段公司业务依赖于下游光伏行业景气度。 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市场已得到普遍认可。当前阶段,我国光伏行业发展一定程度上仍受产业政策影响,尤其是补贴政策,国家对光伏装机容量、补贴规模、补贴力度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将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的生产经营。2018年 5月,国内光伏“531新政”推出,明确提出提高光伏行业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光伏补贴的装机规模和电价标准均下调,给产业链企业的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使得 2018年新增装机量首次出现下滑。 2019年 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长期来看,光伏发电将逐渐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存在光伏产业政策变动或调整对行业经营产生冲击的风险。 尽管光伏组件价格下降、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逐渐降低,对政策的依赖程度逐步下降,发行人短期内受光伏领域国内外产业政策和景气度影响仍较大,存在因光伏领域产业政策及景气度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及应收票据承兑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1,547.14万元、18,673.66万元和25,732.13万元,应收票据原值分别为 9,785.11万元、14,648.38万元和 20,702.89万元,合计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38%、66.20%和 63.10%。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值及应收款项融资金额余额可能会进一步上升,如果不能持续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规模,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能及时收回账款,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七)技术研发风险 作为光伏组件重要组成部分,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使用的环境、气候条件多样,经常处于十分恶劣的天气与环境中,因此要求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具有较高的电气安全性、电气保护功能稳定性和机械结构稳定性,良好的耐候性和密封防水性,高电流高电压承载性等性能,对公司产品性能要求较高,需要根据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 具体而言,随着下游光伏组件技术革新、功率提升,半片、双玻双面、叠瓦等工艺技术的应用,组件厂为了提高电池片发电效率,要求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小型化,降低遮挡面积;具有较高的电流电压承载能力和连接稳定性、较强的散热性以更好适配高效大功率光伏组件,因此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对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提出了较高要求。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技术及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及时实现研发技术创新,或者新技术未能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均会使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研发失败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快可电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快可电子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4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快可电子”,股票代码为“301278”,本次公开发行 1,600万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4日 (三)股票简称:快可电子 (四)股票代码:30127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8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00003号),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为 11,951.29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段正刚,实际控制人为段正刚和侯艳丽夫妇。段正刚现直接持有公司 3,054.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3.63%,无间接持有股份,侯艳丽担任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段正刚先生、侯艳丽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段正刚先生,1977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5232719770206****,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级工程师。1999年 7月至 2003年 7月历任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员工、部长;2003年 9月至 2004年 12月,任西安佳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主管研发副总经理;2005年 3月,创立快可有限,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 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获得“苏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荣获“江苏省科技企业家”称号,2019年 10月受聘为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兼职副研究员。 侯艳丽女士,1978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5010619780202****,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 2009年任新疆钢铁公司职工大学教师,2012年 11月至今任昆山奇吉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 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正在执行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于 2010年已经完成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1、员工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2010年,为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聚能开展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包括当时公司的关键人员张希海、奚振山、徐铁山等 6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苏州聚能持有公司144.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25%。苏州聚能基本情况如下:
自设立以来,苏州聚能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苏州聚能《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规范运营。苏州聚能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且未聘请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亦未对其资金进行托管,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关于离职员工股份处理的约定 2010年,苏州聚能通过受让取得发行人股权,当时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苏州聚能公司章程未约定离职后股份的处理方式。2012年,奚振山、蒋雪寒、徐进、陶红兵等人从苏州聚能退出,股权均由公司现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希海承接。 除徐进外,奚振山、蒋雪寒、徐铁山、陶红兵均已从公司离职。 目前苏州聚能的股权结构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希海持股 95%和已离职未退出人员徐铁山持股 5%,因徐铁山离职时未找到合适受让方,且看好发行人长远的发展,决定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开展时并未对离职后股份的处理方式进行限制,因此徐铁山在离职后仍然继续持有苏州聚能的股权。 3、股份锁定安排 苏州聚能已出具《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函》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8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31,994人,其中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0000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22年 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2〕0100003号),2022年 1-3月财务信息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中披露。 2022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 51,000万元至 55,000万元,较 2021年同期增长 62.64%至 75.40%;净利润预计为 4,000万元至 4,500万元,较 2021年同期增长 43.84%至 61.8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预计为 3,800万元至 4,300万元,较 2021年同期增长 44.93%至 64.00%。2021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保持较快增长。上述 2021年 1-6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 2022年 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 2022年 7月 22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保荐代表人:周永鹏、陈星宙 联系人:周永鹏、陈星宙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周永鹏、陈星宙担任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周永鹏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有友食品 IPO、浙矿重工 IPO、智云股份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星宙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拥有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负责或参与智云股份 IPO、辉丰股份IPO、德力股份 IPO、三垒股份 IPO、浙矿重工 IPO、獐子岛非公开发行、浔兴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以及越博动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段正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新林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希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成都富恩德星羽、苏州聚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对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同意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新林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同意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成都富恩德星羽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股东,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同意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12个月内;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3)回购方式系通过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实际控制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3)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 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 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 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 9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上市后 36个月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3、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承诺人将严格遵照执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本公司股价的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严格遵照执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当触发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符合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发行人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5、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 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实际控制人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 2%乘以最近一期(上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正刚、侯艳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正刚、侯艳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时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段正刚、侯艳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投资者损失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④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且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本公司承诺首发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首发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被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光伏电池组件电流传输、旁路保护和连接一体化产品,主要从事多种类型和可应用于多种场景的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现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未来,公司计划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引入资本、技术和人才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新市场和新领域,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从而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发行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发行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0)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二)公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部分。 2、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①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②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③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④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①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②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③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⑤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其他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