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0012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魅视科技 股票代码:001229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AVCiT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 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 B栋 5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二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魅视一期、魅视二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企业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本企业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董事张成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5、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监事高智、陈龙光、梁展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留金额相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洲明时代、王志妮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 1、公司将采取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相关义务主体应依次按顺序实施,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实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为稳定之目的进行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 1,000万元,则回购金额以 1,000万元计算;(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将督促现任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督促现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将按以下程序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1、公司应在上市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已做出回购股份决议的,终止回购股份应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未按其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金额相等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4、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公司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华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及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及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并同意由发行人将与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金额相等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副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连续 12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五、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张成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连续 12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五、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承诺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 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3)连续 12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 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1、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 2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2、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 3、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 四、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上市后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如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华承诺 1、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对本人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并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发行人立即停止发放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若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承诺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承诺人将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方华先生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7)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特点、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结构、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要求和意愿以及未来投资需求,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3、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充分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根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明确该时段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5、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情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情况,并充分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订合理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遇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对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公司未履行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3、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停止对其现金分红,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停止发放薪酬、津贴(如相关人员在公司领薪)的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5、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或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持股 5%以上股东叶伟飞、曾庆文承诺 1、如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本人所作相关承诺,本人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如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或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本人所作相关承诺,本人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或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魅视一期与魅视二期承诺 1、如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本企业所作相关承诺,本企业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未履行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快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如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或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年 2月 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就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等)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5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500.00万股。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5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本次发行价格为 21.7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魅视科技”,证券代码“00122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00股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8日 3、股票简称:魅视科技 4、股票代码:00122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5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方华直接持有公司 45.10%股份,并通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间接控制公司 10.00%股份,方华合计控制公司 55.10%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于 2020年 12月 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协议签署前 36个月起与方华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承诺协议生效后至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也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后,除任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外,一致行动关系继续存在,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以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时。在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各方同意以方华意见为准,叶伟飞、曾庆文同意其自身以及促使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与方华保持一致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方华,未发生变化。 方华,男,男,1979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12******,中山大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学士,北京大学 EMBA与瑞士维多利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司创始人之一。2003年 7月至 2005年 6月任广州市天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2006年 4月至 2019年 10月历任捷控电子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 8月至 2020年 10月任魅视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 1月至今任纬视电子执行董事,2014年 3月至 2020年 1月任香港魅视董事,2020年 9月至今任魅视通信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年 10月至今任北京魅视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年 10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6,67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21.7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 1、4.9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2021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2、2.6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2021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77.00730倍,高于 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50%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25518528%,有效申购倍数为 4,434.22547倍。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82,588股,网下发行余股 67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数为 83,258股,包销金额为 1,807,531.1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275.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4,715.9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59.05万元。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8月 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司农验字[2022]21000100355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715.95万元,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8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59.05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28元/股(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9681元/股(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司农审字[2022]21000100210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年 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司农专字[2022]21000100302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年 1-3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 2022年 1-6月经营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2年 7月 1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不存在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项,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作为魅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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