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百合股份(603102):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百合股份: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02 公司简称:百合股份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刘新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永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唐冬冬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6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8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9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0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0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4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34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 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相关内容。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2016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包括《“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等在内的多项政策,将“健康中国”理 念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出大力发展营养产业,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支持发展养生保健 食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 肽等保健和健康食品。同时,国务院 2017年 7月发布的《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指出, 营养是人类维持生命、生长发育和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民营养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经济社会 发展,提出要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 营养健康食品。上述政策的密集出台,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所处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为本行业 企业的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1、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营养保健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历经多年的研 发与积累,公司已形成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口服液、滴剂、瓶装饮品及袋装饮品等多 剂型、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同时建立了高效的研发管理及供应链管理体系,能为国内外客户提供 涵盖产品定位、配方研究、生产审批及成品生产等全流程服务。 公司坚持自主品牌战略,在为国内外营养保健食品品牌运营商提供合同生产服务的同时,还 积极发展自主品牌。公司目前拥有“百合康”、“福仔”、“鸿洋神”及“足力行”等自主品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未来还将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系列产品的开发力度,形成品类齐全、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产品结构。 2、主要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营养保健食品涵盖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口服液、滴剂、瓶 装饮品及袋装饮品等多种剂型,可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公司主要产品的剂型情况 如下图所示: 软胶囊 硬胶囊 片剂 粉剂 口服液 滴剂 瓶装饮品 袋装饮品 从产品功能来看,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增强免疫力、增加骨密度、通便、祛黄褐斑、辅助降血糖、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缓解视疲劳、改善生长发育等 18项保健功能。 从产品类别来看,公司产品主要分为骨骼健康、基础营养(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男性健康、女性健康、心脑血管、婴幼/儿童/青少年健康、中老年健康等类别。 公司丰富、全面的产品结构可以满足家庭、婴幼/儿童/青少年、中老年人、高端人士等不同类型消费群体的多样化健康需求。 (三)公司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有 200多种,主要包括明胶、鱼油、硫酸软骨素、磷虾油、大豆分离蛋白、DHA藻油、蜂胶等。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原辅材料采购制度,从源头开始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一般择优选择 2家或以上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对于大宗原材料,公司一般会预留一定的安全库存,以确保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1)合格供应商制度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甄选制度,在成为公司合格供应商前,公司采购部、质量部、研发部、检测中心一般会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稳定性、采购价格、交货期、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现场考评和产品质量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评价,并持续跟踪,所有物料一般会择优选择 2家或以上合格供应商。 (2)原辅材料存储控制 公司拥有完善的原辅材料储存管理制度。原辅材料由仓储部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储存,储存过程中保管员会定期对物料储存条件进行巡查,保证物料储存条件始终符合标准和要求。 (3)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营养保健食品所需原料对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的要求极高,公司对采购流程各个环节、供应商选择、原辅材料进出库始终进行严格把关,对主要原料严格执行批次检测制度,检验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环节的生产。 2、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备货生产+以销定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生产经营。公司设有生产部负责产品生产,对历史销量较大,且自主配方的产品,公司采用“备货生产”的生产方式,以便有效利用产能,保证销售旺季订单的按时完成;对于客户定制或销量较小的产品,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即由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将月度生产计划下达至生产部门,实行按单生产。 生产部根据需求计划统筹安排生产。公司在各生产环节均设置了标准化的作业流程;鉴于部分客户存在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的采购特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注重柔性化的资源配置,确保能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换产。公司对每批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合格、批生产记录审核合格和批检验审核合格后方可入库。 3、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分为合同生产和自主品牌两种。合同生产模式下,公司向品牌运营商提供产品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自主品牌模式下,公司产品通过经销商、药店等线下渠道,以及天猫、京东等线上平台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对大部分客户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模式,但对部分合作稳定或具有良好信誉的优质客户,公司会给予其一定的信用期(一般不超过 3个月)。 公司销售模式具体如下: (1)合同生产模式 合同生产是公司主要的销售模式,主要服务对象为国内外的品牌运营商。公司设置合同生产业务部,负责合同生产业务市场运作及销售管理工作,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市场开拓、客户服务、销售计划等。 合同生产模式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特点,通过系统的市场调研与研发,向客户提供产品定位、配方研究、生产审批及成品生产等全流程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合同生产客户的获取方式主要为行业展会推介、业务团队市场开发以及客户主动联系公司开展合作等,个别情况下公司也通过经销商推广合同生产业务。 (2)自主品牌模式 公司自主品牌包括“百合康”、“鸿洋神”、“福仔”和“足力行”等,自主品牌模式主要分为经销模式和直营模式两种,具体介绍如下: ①经销模式 经销模式是以城市或地区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有资金实力、网络覆盖能力强、有较强市场推广能力、认可公司经营理念的团队为公司的经销商。经销模式将公司研发、生产、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优势与各经销商的渠道优势结合起来,是公司目前自主品牌运营的主要销售模式。 公司的经销模式按渠道可以分为线上经销和线下经销。在线下经销模式下,公司的下游销售渠道一般为药店、商超等;在线上经销模式下,公司下游销售渠道主要为经销商在京东、天猫及拼多多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 ②直营模式 公司的直营模式按渠道可分为线下直营和线上直营两类,具体如下: A.线下直营 线下直营模式下,公司主要与国内大、中型连锁药店合作。公司负责提供产品、市场营销方案、销售支持、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等;零售终端则负责执行营销方案,实行全店全员推广。 B.线上直营 线上直营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在京东、天猫、苏宁等大型电商平台设立官方旗舰店或专营店的形式销售“百合康”、“鸿洋神”品牌营养保健食品。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作为营养保健食品行业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在研发、创新、质量、技术、品牌、渠道、服务等方面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一)市场化的研发创新优势 夯实的技术研发实力是行业企业保持并巩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近年来,营养保健食品功能趋于专一化,品种趋于多样化,对营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研发要求。 作为产业链较为完善的混合型企业,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体系,能及时根据终端的消费需求调整自身产品结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对市场进行全方位覆盖,保证研发、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同步;同时也会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先驱探索,根据技术变化(如植物软胶囊、咀嚼软胶囊及肠溶软胶囊等技术)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做到领先市场、适应变化、资源储备。 公司建有符合 CNAS实验室认可标准的检测中心,并先后被认定为“山东省鱼油系列保健食品工程实验室”、“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山东省海洋特色膳食营养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同时,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等多所单位和院校合作,共同研发最前沿的营养保健食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获得发明专利 25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64项,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720项,是行业内拥有保健食品配方最多的企业之一。 (二)规模化及柔性化生产优势 1、规模化生产优势 规模化生产优势是保健食品制造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公司作为行业内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营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拥有专业化生产基地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年产营养保健食品超过 37亿粒/片。大规模的原材料采购使得公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原材料采购成本低;同时,产品的批量生产可减少模具更换调试时间,使产品质量更加稳定,总体上提高了产品的合格率。公司在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领域具备高水平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可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产品更具竞争力。 2、快速反应的柔性化生产线优势 营养保健食品行业下游客户对产品种类、配方、外观等具有较强的非标准化特点,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对企业的生产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快速反应的低成本柔性化生产方式成为解决小品种产品生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司拥有完善的各品类营养保健食品生产服务体系,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涵盖产品定位、配方研究、生产审批及成品生产在内的全流程服务,尤其是公司的快速响应能力和柔性化生产能力为公司赢得了大量中小客户的订单。 (三)质量和认证优势 公司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的立身之本,已建立严格、规范的生产工艺体系,有效执行了一套贯穿研发、采购、生产、检验与销售整个业务流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公司建有符合 CNAS实验室认可标准的检测中心,配备了先进完善的气相、液相、重金属等化验设备,可进行理化检测、微生物检查和有效成分测定等多项专业检测,能及时对原材料及产品进行快速、精确的分析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和稳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通过包括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美国 NSF认证、英国 BRC认证、SEDEX认证、欧盟水产品注册、FDA注册以及加拿大 FSRN认证在内的 11项资格认证,是行业内取得国内外认证最多的企业之一。 (四)品牌优势 公司推行主辅结合、全面与专业结合的多品牌战略,在为国内外营养保健食品品牌运营商提供合同生产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发展自主品牌。公司目前拥有“百合康”、“福仔”、“鸿洋神”和“足力行”等自主品牌,分别针对家庭、婴幼儿、高端人士、中老年人等消费群体,其中“百合康”品牌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经过多年的品牌战略以及一系列营销推广,公司与下游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认可度较高。公司丰富、全面的产品结构和优异的产品质量,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取得了较高的认可度。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为产品带来了更高的品牌溢价。 (五)丰富、完整的产品结构优势 公司拥有丰富、全面的产品结构,产品剂型涵盖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口服液、滴剂、瓶装饮品及袋装饮品等,并且各剂型均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能够全方位满足各类营养保健食品的生产要求。同时,公司的产品类型也极为丰富,公司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备案凭证的配方已达 784个,能够为骨骼健康、基础营养(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男性健康、女性健康、心脑血管健康、婴幼/儿童/青少年健康、中老年健康等需求提供全方位营养补充,可以满足家庭、婴幼儿、中老年人、高端人士等不同类型消费群体的多样化健康需求。公司未来还将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系列产品的开发力度,形成品类更为齐全的产品结构,以巩固并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六)营销网络优势 公司拥有成熟的销售网络,主要由合同生产销售渠道、经销渠道、线下直营渠道和线上直营渠道构成。公司营销网络覆盖了消费者所能接触的主要渠道,能够避免渠道单一而出现的销售渠道依赖风险,形成了公司的销售网络优势。 在合同生产渠道方面,凭借前瞻性的产品研发以及对国内外市场的深刻了解,公司已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营养保健食品品牌运营商合作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合作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与行业地位,吸引着更多的客户与公司合作。 在自主品牌渠道方面,公司与大参林、益丰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重庆万和、贵州一树等百强连锁药店直接或间接建立了合作关系,也与吉林大药房、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江西德融药房、山西仁和大药房等多家区域性连锁药店保持密切合作。同时,公司产品还进驻了京东、天猫、苏宁等大型电商平台。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营销网络已覆盖全国 30多个省市自治区,公司产品销往美国、欧洲等 70余个国家和地区。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始终秉承“以慎重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生产管理,打造出适合人类的营养保健食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使命,以研发创新为导向,紧跟市场发展趋势,优化业务布局,不断巩固并强化公司在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803.5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1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66.5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832.9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88%。2022上半年,公司战略聚焦,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重点围绕以下方面有序开展工作: (一)优化新渠道布局,加强线上线下联动 2022年上半年,公司对营销体系进行了优化,强化了品牌营销班子,稳步推进百合股份健康驿站项目,不断调整门店运营结构,重点推进加盟业务,为经销商提供强有力的市场支持,从区域性市场逐步向全国性市场发展。报告期内,建立经销商分层管理机制,从线上与线下运营体系培训支持、工厂产品保障等方面不断赋能加盟商,持续提升加盟商单店盈利能力。 线上品牌营销方面,公司启动了与火星健康生活&轻姿养的战略合作,并且双方合作的首批新品—“轻姿养红参富铁软糖”正式投产。 (二)打造行业领先、完整的研发体系 公司每年均会推出新的产品或者配方,并且推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剂型,比如特殊膳食类别,即食型益生菌类型,饮品类型等。除了开发新产品外,公司不断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和迭代,保持产品竞争力。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对多款产品进行了改良,并荣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的“2022年度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三)建立数字化、智慧化的运营管理系统 报告期内,公司数字化建设项目稳步推进。2022年初,公司应用液体车间首个 MSE项目上线,计划通过 5年时间将 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QMS质量管理系统串联车间质量管理,实现全面质量管理。公司现在已经实现从原材料到成品整个生产过程得到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监控,防止出现污染或质量偏差;通过每批产品上标识唯一的批号与生产日期,可保证通过该信息进行供应链中产品的追溯,建立数字化经营分析体系,为公司战略及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注 1:公司货币资金较期初增长 140.04%,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注 2: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长 43.22%,主要系公司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计永胜先生因个人工作繁忙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禄增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非职工代表姚建伟先生及职工代表监事刘海涛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相应职务。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秉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姚建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刘禄增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郑志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202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2022年半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022年半年度报告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民: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刘新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广发信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若上述 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提前 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 公告。 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文通、刘禄增、葛永乐、王丽娜、刘旭东、孙同波、姚建伟、刘海涛: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2022年半年度报告 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公司其他股东烟台春华、永利投资、上海伟墨及刘新志等 31名自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 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注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截止本函出具之日,除百合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二、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与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 活动。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百合股份所有。 三、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四、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将该等业务通过有效 方式纳入百合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百合股份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本人给予百合股份对该等股权/ 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五、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本人将及时告知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并尽可能地 协助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六、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百合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七、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百合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或百合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注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力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招股说明书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2022年半年度报告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 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百合股份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百合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 4: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所持的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广发证券承诺:因广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2022年半年度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力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注 6: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承诺: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 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5、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作为 2022年半年度报告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如下: 1、若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 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注 7: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 A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 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 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2022年半年度报告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3)回购股份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 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 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 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 行。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三)限制条件 公司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2022年半年度报告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 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终止条件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