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轮动 (501220):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0:56:15 中财网

原标题:行业轮动 :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15日
公告日期:2022年 8月 10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2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3
九、重大事项揭示 .............................................................................................................. 2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7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8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9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30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 2022年 7月 21日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一号)》(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01220
基金简称: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FOF-LOF)A
场内简称:行业轮动
扩位简称:行业轮动 FOF
(2)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14197
基金简称: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FOF-LOF)C
2、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为一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 A类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行业轮动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可办理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场内申购赎回,以及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2022年 8月 8日基金份额总额:225,048,154.85份,其中 A类基金份额224,963,574.64份,C类基金份额 84,580.21份。

6、2022年 8月 8日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 1.0001元,C类基金份额0.9998元。

7、本次上市 A类基金份额:222,505,566.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 8月 15日。

10、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6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为一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 A类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行业轮动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可办理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场内申购赎回,以及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2年 4月 29日至 2022年 7月 1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5,018,127.0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25,018,127.09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0,027.7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027.76份,已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22年 7月 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2年 7月 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1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 8月 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行业轮动(扩位简称:行业轮动 FOF)。

5、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0122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份额:222,505,566.00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且暂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9、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22年 8月 15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2年 8月 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3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82,225.23份。其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场内持有人户数为1,11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99,735.70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22年 8月 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A类场内基金份额为 200,005,990.00份,占 A类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89.8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A类场内基金份额为22,499,576.00份,占 A类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10.11%。

2、截至 2022年 8月 8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 1,010,193.1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45%。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至 100万份。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2年 8月 8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008,711.0022.03
2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正和 2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003,500.008.99
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8,001,700.003.60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1,340.003.60
5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8,000,260.003.60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7,960,832.003.58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499,900.003.37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1,160.003.15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1,160.003.15
1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0,215.003.1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军
3、总经理:周向勇
4、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25室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4917Y 8、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
意大利忠利集团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2年 7月 31日,公司正式员工 350人,其中 75.14%(263人)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国华
咨询电话: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2年 7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2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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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而来)、国泰惠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研究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盈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聚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制造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宏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国泰致远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浩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浩益 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研究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裕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国泰深证 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福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合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通利 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环保产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同益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诚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享稳健 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核心价值两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环保产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细分机械设备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佳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优 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科创创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瑞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建筑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科创创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利泽 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港股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港股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优选领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致和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沪港深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毅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稳健收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国泰智享科技 1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珞晏,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石油价格信息服务公司(美国)、德意志银行(美国),从事原油、美股等投资品种的交易策略及相关系统的研发。2011年 8月至 2014年 8月在莫尼塔(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宏观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及全球投资策略的研究工作。2014年 8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从事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研究以及专户产品的投资工作,任投资经理期间,负责研究、管理数只 FOF策略专户产品。

2019年8月起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 1月起兼任国泰优选领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 7月起兼任国泰稳健收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和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 4月起任投资副总监(FOF)。

晏曦,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中信证券、华宸未来基金,2015年 3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

2022年 2月起任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7月起兼任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年 11月 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年 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2年 8月 8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2022年8月8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 2022年 8月 8日
资产: 
银行存款43,169,024.37
结算备付金1,876,062.16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80,094,094.15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225,139,180.6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49,328.47
应付托管费9,865.70
应付销售服务费7.44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2,121.61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14,421.75
负债合计75,744.97
净资产: 
实收基金225,048,154.85
未分配利润15,280.86
净资产合计225,063,435.71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225,139,180.68
注:报告截止日 2022年 8月 8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0.9998元,本基金份额总额:225,048,154.85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2年 8月 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80,094,094.1579.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45,045,086.5320.01
8其他各项资产--
9合计225,139,180.68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三)《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四)国泰行业轮动一年封闭运作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QDII、ETF等)、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不受上述5%限制。

关于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本基金仅投资于ETF(含QDII ETF)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非ETF的QDII产品),未来若调整投资范围,请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型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不受上述5%限制;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4)、(14)、(15)项和第(10)项第5)目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且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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