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2-07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婉同、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 10,675,3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7%)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婉同女士计划自 2022年 8月 26日至 2023年 2月 2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自 2022年 9月 1日至 2023年 2月 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675,3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7%)。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5,176,2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9%)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 2022年 8月 26日至 2023年 2月 2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自 2022年 9月1日至 2023年 2月 2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176,2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婉同女士、平潭恒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兴伟业”)、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兴远业”)、平潭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兴伟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女儿蒋婉同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恒兴伟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在公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的监护人,梁美珍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蒋婉同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通过恒兴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柯国英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通过恒兴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梁美珍近亲属龙军、通过弘兴远业、鼎兴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蒋婉同女士、恒兴伟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敦促蒋婉同女士、恒兴伟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蒋婉同女士、恒兴伟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8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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