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资源 (110025): 关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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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8月12日 09:1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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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易基资源 : 关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对中证行业分类的调整,“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由“燃油炼制行业”和“天然气加工行业”取代,“非金属采矿及制品行业”由“其他非金属材料行业”取代。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策略”之“2.股票投资策略”之“(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原文:“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采矿及制品行业和新能源行业。”修订为:“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行业、燃油炼制行业、天然气加工行业、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其他非金属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
修订说明:“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即“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调整为“燃油炼制行业”和“天然气加工行业”,“非金属采矿及制品行业”调整为“其他非金属材料行业”,“综合性油气企业行业”进一步明确为中证行业分类之“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行业”。
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完善,并结合基金合同修订及最新的实践情况对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变更行业分类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资源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修订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二、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12日
附件:《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前
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
二、
释义 |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八、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
务 |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 (四)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
油气企业行业、油气的勘探与生产行业、
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非金属采矿及
制品行业和新能源行业。 | (四)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资源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行业包括综合性
石油与天然气企业行业、燃油炼制行业、
天然气加工行业、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
业、其他非金属材料行业和新能源行业。 |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
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6层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
二、托
管协议 | (一)依据 | (一)依据 |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资源行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投资方向股票库、债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资源行业股
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风格库符合
投资目标和策略的约定,保证所提供风格库
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其复核。基金管理人
需同时提供资源行业股票库中股票的入库
原因,包括入库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
所属行业分类等。文件具体格式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
|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 |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
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
|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
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6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
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3)、(8)、(10)、
(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
| 中国证监会报告。 |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
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
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