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603255):鼎际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鼎际得 股票代码:603255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Dingjide Petrochemical Co., Ltd.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际得”、“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控股股东营口鼎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张再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许丽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营口盛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伟荣、玄永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母庆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营口鼎际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阎冰、池素娟、吴春叶、佟秀永、王恒及核心技术人员杨文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间接股东江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 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3、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主要股东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主要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4)公司上市后 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如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企业/本人承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方案”)。 2、本企业/本人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承担赔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营口鼎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盛 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若于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而终止。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张再明和辛伟荣承诺 1、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若于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而终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若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依法承担对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鼎际得实业,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再明,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涉及);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除外)。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的承诺 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股份代持情形。 2、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发行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发行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本《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股股东的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除现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催化剂、抗氧剂单剂和复合助剂。2019年至 2021年,公司催化剂、抗氧剂单剂和复合助剂销售收入分别为 43,815.65万元、52,317.49万元和 72,825.52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24%、99.11%和 99.60%,是报告期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催化剂、抗氧剂单剂和复合助剂主要应用于塑料高分子材料领域,定价主要参考下游市场的供需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下游市场需求出现大幅波动,则公司产品价格也会相应出现调整,进而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四氯化钛、己烷、苯酚和异丁烯,主要产品中原材料占成本的比重较高,占比超过 70%。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2020年度苯酚、异丁烯市场价格分别下降 18.50%和 27.79%,2021年度苯酚、异丁烯市场价格分别上涨 41.37%和 37.14%。原材料价格与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化工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原油价格走势有较大的关联,其变动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产品售价未能与原材料成本保持同步调整,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催化剂、抗氧剂单剂和复合助剂,产品的生产涉及化学合成过程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在生产、运输、销售的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不安全因素,发行人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可能因此受到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并被要求整改,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总额分别为 32,410.67万元、31,644.52万元和 35,832.93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41%、59.94%和 49.01%。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中石油、国家能源集团、延长石油、中海油、中煤集团、恒力石化、利安隆等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产能保障、产品质量控制、交货期等方面无法及时满足主要客户的要求,或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下游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会使客户订单量发生一定的波动,对公司收入和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自建的临时建筑被拆除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在位于柳树沈大高速公路东侧、纬三路南侧的地块(对应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2)营口市不动产权第 0002912号)上自建临时建筑水合二氧化钛水处理站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针对该临时建筑物,营口市老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年 2月 14日出具《关于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临时建筑的说明》确认,同意发行人上述临时建筑使用至2023年 12月 31日。若该建筑被主管机关要求提前拆除,公司将有遭受相关损失的风险。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31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6号”批准。证券简称“鼎际得”,证券代码“603255”。本次发行的 3,336.6667万股将于2022年 8月 18日起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46.6667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18日 (三)股票简称:鼎际得;股票扩位简称:鼎际得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46.6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6.6667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6.6667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鼎际得实业持有公司 5,727.6919万股,持股比例为 57.2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再明,1982年 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江商学院 EMBA,现任辽宁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2004年 5月,创办发行人前身营口鼎际得石化有限公司;2004年 5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本次发行前,张再明直接持有公司 1,201.2000万股,占比 12.00%,通过鼎际得实业控制公司 57.22%的股份,通过控制鼎际得合伙控制公司 1.00%的股份。 综上,张再明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70.22%的股份,为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丽敏系张再明之母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许丽敏直接持有公司 250.2500万股,占比2.50%,通过鼎际得实业间接持有公司 0.29%的股份。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72.72%的股份。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0,01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336.6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 25.00%,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46.6667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41,328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发行数量:3,336.6667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33.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3.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60,975股,包销金额为 3,522,133.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4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3,006.27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8月 15日出具了“天健会验[2022]11-4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65,690.2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2元/股(按照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95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1-200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公司 2022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22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总资产为 127,605.37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0,487.74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及所有者权益规模呈稳步增长态势。 公司 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43,508.78万元,较同期增长 32.4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6,419.56万元,较同期增长 7.8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64元/股,较同期增长 7.81%。前述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主要为:(1)公司自 2021年下半年主要产品产能释放后业务规模相应扩大,收入增长显著;(2)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去年同期相比保持高位,使得产品毛利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公司 2022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 1,694.16万元,较同期下降 72.26%,主要原因为:(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幅较小;(2)公司生产规模扩大,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幅较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尚杰、陈邦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丁尚杰、陈邦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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