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朗科科技(300042):2022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朗科科技:2022年半年度报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2022-083 2022年8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周福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廖先富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本报告中如有涉及未来的计划、业绩预测等方面的内容,均不构成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公司在经营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已在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公司面对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详细描述,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公司计划2022年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7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0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36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 37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39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2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57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58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59 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2、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3、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文本原件。 4、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释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公司简介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1年年报。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报告期无变化, 具体可参见2021年年报。 3、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是否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注册情况在报告期无变化,具体可参见2021年年报。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 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主要业务 公司是闪存盘的发明者,专注于存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闪存应用领域提供解决方案。自公司成 立以来,通过核心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了多元化和有序扩张,目前产品已经覆盖固态存储、动态存储、嵌入式存储 和移动存储领域。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经营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固态存储和 DRAM动态存储器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笔记本 电脑等产品的资料存储和系统内存缓冲存储。移动存储产品主要用于便携电子设备的存储需求,如笔记本电脑、行车记 录仪、相机和无人机等。 (三)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经营通过从事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中获得收入,专利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四)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存储产品除了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产品经营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产品本身的功能性优势、销售渠道的客户 数量,以及产品运营的高效率。 (五)2022年上半年行业发展情况 2022年上半年,受到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和俄乌冲突爆发导致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影响,国内外电子消费需求呈现下降趋势,同时疫情时代远程办公和线上教育等拉动的PC需求逐渐降低,消费类PC需求和商用类PC的需 求持续放缓。根据中国闪存市场 ChinaFlashMarket信息显示,2022年第二季度 NAND Flash市场综合价格指数下降约 14%,2022年第二季度 DRAM 市场综合价格指数下降约 13%,与 2022年第一季度的上涨趋势相较转为下跌。同时,以宏 碁与华硕为代表的 PC厂商库存达到历史高位,整体 PC市场趋向于供大于求。在企业节支增效和换机周期延长等因素的 影响下,2022年度的 PC市场面临潜在的需求下行压力。近几年来,随着国内数字化进程加快以及远程在线需求的增加, 算力基础设施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从长期来看,数据中心已成为目前规模巨大的存储应用领域,伴随着人工智能和存 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增长,夯实了数据中心在未来需求增加的市场基础,进而拉动存储产品需求的提升。 (六)产品运营 2022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392.6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 13.4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46.16 单、出货均产生较大影响。2、上半年国内聚集性疫情频发,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商业活动及物流运转受到 较大影响,同时叠加国外地缘政治冲突、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明显回落,存储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 拉低了公司的营收规模及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面对疫情影响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继续秉持“优质产品为先导、品牌推广增拉力、销售通路抓承接” 的模式,继续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产品的高精尖品类,着力推动存储产品技术升级,提升品牌和产品的 综合竞争力。 国内销售方面,公司通过调整价格策略、多元化促销品宣物料保障等措施,加大对代理商活动的支持,协助代理商 积极应对市场变动、加快库存周转。但受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较大,2022年上半年同比销售额略有下滑。国内电商方面, 依托于2021年积累出的直播及KOL(Key Opinion Leader,简称KOL,一般指关键意见领袖)资源,积极尝试通过新媒体 平台的博主测评等方式,加大对年轻消费群体的引流转化和品牌宣传力度。公司通过增加行业媒体曝光,加大销售客情 走动等方式,增加在行业内品牌认知度。 海外销售方面,继续强化海外社交媒体的粉丝数量及粉丝运营,加强品牌在海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海外电商 方面,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同步开拓海外网红资源,多措并举尝试专业海外测评媒体的产品测评。通过优化 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外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营销效果的实现。海外渠道方面,对于疫情影响较小的国家,加大自有品牌 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加快客户开拓的进度;对于受战争及疫情影响较大的国家的客户,积极维护代理商 的区域利益以保持其展业积极性,加大物料投放和促销政策投放,从营销端强化及稳固代理商对于品牌产品及销售的信 心。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国际形势及国家战略方向,精确进行客户及其所在国家的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区域客户 的跟进及延伸服务。同步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溢价为主要目标进行发力。 报告期内,公司在营销端充分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规避销售风险,调配资源向有优势的区域及渠 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和效益的最大化。 (七)产品研发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 进固态硬盘产品线和内存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存储卡、闪存盘类传统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 面,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近期各大原厂相继发布技术路线图:DRAM在今年将迈入 1β制 程节点、3D NAND将进入 200+层以上生产。公司根据全球存储半导体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 针对新制程、新方案的迭代升级,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创新,持续新制程、新方案、新接口产品的开发,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 SATA协 议以及PCIe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线,以适配行业客户产品需求。 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 版内存新品。持续推进DDR5内存产品研发,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超光系列DDR5内存条、绝影DDR5电镀版内存条,继续 引领市场。 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 求的终端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型USB3.2 Gen2×2高速接口的高性能移动固态硬盘ZX20。 存储卡方面,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卡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 适时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报告期内上市的高性能存储卡 P500新品,具备 A2性能标准及宽温属性,可 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而新型NM存储卡NP700,则是为满足华为手机用户扩展存储空间需求而开发的新品。闪存盘方面, 结合市场需求陆续推出使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如报告期内上市的新 型 USB3.2闪存盘 UA31,采用年轻化的外观设计风格,同时具备高速、小巧尺寸、多彩等特点,给客户提供更多选择。在 产品功能方向上持续拓展开发及优化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 由于存储产品的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销售组织意见,对现有 产品,一方面及时更新方案,更新换代,并适时地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 集中优势,合理利用资源。 (八)专利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1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15项,拥有已授权有效专利303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 239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8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 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7项。 2014年 8月,公司通过了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成为全国首批、深圳首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的企业。2022年7月,公司第二次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监督审核,公 司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 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专利维权诉讼案件以及无效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 行”)。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 院(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8日及2022年1月4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2、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要涉案产品分别为 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 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 32GB LEXAR V10闪存盘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 73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受理了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上述六个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签署了(2021)最高法知民终 347、348、385、1245、 1248、1390号案件的《调解协议》,对于上述六个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已自愿一并达成和解。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 347、348、385、1245、1248、139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上述六个诉讼案件,美光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向朗科科技支付和解金。各方当事人就本六案再无 其他纠纷,对于上述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公司于 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 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 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币 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 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 讼案件,公司于 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公司于 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公司于 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 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 知书》。2019年 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 162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 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 2019年8月 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 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 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 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 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 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 “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 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律所转交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34,3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币 1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6,612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院现已立案受理本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当中。 4、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 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 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 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 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 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 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 (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 2016年10月 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 2016年9月 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 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 2017年2月 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 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 初 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 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送达的(2016)粤 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 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 73民初 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元; 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 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 73民初 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元; 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元,财产保全费 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广 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 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 73民初 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 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元; 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 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 73民初 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 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120,000 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50元,财产保全费 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 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 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 2019年3月19日、3月 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 粤 73民初 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 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 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 粤 73民初 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 粤 73民初 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 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 73民初 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6)粤 73民初 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 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4250元,财产保全 费 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 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305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 2019年 5月 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 公司于 2019年6月 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 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 院(2019)粤 01执 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 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 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 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 公司于 2022年2月23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 5954号及(2019)最高法民申 59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9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9)最高法民申59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全部审理终结。 5、公司于 2021年4月2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 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 2002年7月 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放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 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 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 10月 12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 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 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的相关信息或资料。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同时在创新市场中拥有多年存储业务经营经验,拥有快速、高效的行 业需求定制响应能力,拥有广泛的上下游合作资源,拥有经验丰富的涵盖市场销售、产品运营、生产制造等全链条的高 素质人才队伍。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在: 1、携手国内外头部存储上游厂商,夯实公司与上游的合作生态资源,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上游供应关系。闪存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上游晶圆厂商的 3D NAND FLASH技术升级、下游消费电子生产厂商需求变化、 国产芯片厂商崛起加入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可能有较大波动的局面。 2、公司有着 20多年的专业存储品牌的行业基础。可应对客户在不同情况下对于存储产品的需求变革,应对消费者 消费习惯的转变及市场更迭。 3、顺应设备智能化、行业智造化趋势,抓住 AI智能行业对存储产品需求加大的市场机会。随着物联网、智能终端、 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和普及,对芯片及存储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 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有利于公司相关固态存储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对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提出 更大的挑战。 4、乘风破浪抓住互联网高速发展、云计算日益普及、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机会,逐步拓展企业应用类产品市场。 闪存技术日新月异、存储密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产品价格不断逼近传统存储介质。闪存存储相对传统机械硬盘存储的性 能及实施总成本(TCO)优势日益明显,存储产品升级换代的时机已经到来,相关领域的存储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我 们积累的产品应用技术经验也将得以更好地展现。同时企业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 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 5、在专利运营方面,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 6、在研发投入方面,为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等情况,公司持续在新产品研发上进行投入。公司在移动存储产品、固态硬盘产品、DRAM产品方面推出了更安全、便利、读写速度更快的迭代产 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随着国产半导体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适时开发使用国产存储芯片的固态硬盘产 品和内存产品,并创建自有品牌“朗”系列国产化固态硬盘及内存产品线。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 优势,持续拓展开发满足客户定制需求的各类存储产品,提供客制化产品服务。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 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持续开发、迭代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和产品。 三、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参见“一、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关内容。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占比10%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四、非主营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五、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计量属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 ?否 4、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不适用 六、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适用 □不适用 (1)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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