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东望时代(600052):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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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8月17日 19:52: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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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052 公司简称:东望时代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蒋旭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艳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爱民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年度报告中有涉及公司经营和发展战略等未来计划的前瞻性陈述,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其他披露事项—(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4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6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17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56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60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60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61
备查文件目录 | 一、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
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
| 二、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
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交所网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本期、报告期 | 指 |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东望
时代、浙江广厦 | 指 |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广厦股份有限
公司 |
母公司、控股股东、东科数字 | 指 |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东阳市国资办 | 指 |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东阳畅文 | 指 | 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 |
东阳国投 | 指 | 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东阳金控 | 指 | 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东阳文旅 | 指 | 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金华产交所 | 指 | 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广厦控股、原控股股东 | 指 |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厦建设 | 指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广厦传媒 | 指 | 广厦传媒有限公司,原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 |
广厦文化 | 指 | 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京传媒 | 指 | 广厦(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南投公司 | 指 | 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歌画影视 | 指 | 杭州歌画影视有限公司,原广厦(杭州)影视有限公司 |
正蓝节能 | 指 |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汉宁公司 | 指 | 东阳汉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雍竺实业 | 指 | 浙江雍竺实业有限公司 |
汇贤优策 | 指 | 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 | 指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益荣 | 指 | 杭州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寰宇能源 | 指 | 浙江寰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建工集团 | 指 |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建工建材 | 指 | 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 |
杭安公司 | 指 | 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东阳进出口 | 指 | 东阳市广厦进出口有限公司 |
陕西路桥 | 指 |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东阳三建 | 指 |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绍兴银行 | 指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贵阳农商行 | 指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国际银行 | 指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资产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蓝都置业 | 指 | 杭州蓝都置业有限公司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东望时代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ZhejiangDongwangTimesTechnologyCo.,Ltd.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DWSD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蒋旭峰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 | 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公司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9号西子国际A座14楼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0020 |
公司网址 | http://www.gsgf.com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9号西子国际A座14楼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东望时代 | 600052 | 浙江广厦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79,623,279.70 | 25,923,612.61 | 207.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6,245,805.04 | -18,591,769.40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 1,777,926.92 | -3,629,747.41 | 不适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9,047,305.50 | -251,656,585.41 | 不适用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250,237,753.87 | 3,339,916,156.32 | -2.69 |
总资产 | 3,515,712,896.31 | 3,635,116,599.27 | -3.28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 | -0.02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002 | -0.004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49 | -0.55 | 增加0.06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05 | -0.11 | 增加0.16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
(如适
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47,309.91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96,302.31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26,691,900.44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
生的损益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
当期损益的影响 |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95,951.59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206,729.5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6,467,354.33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558,956.16 | |
合计 | -18,023,731.96 |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公司主要子公司正蓝节能所在行业属于节能服务行业,细分领域属于提供高效节能的热水供
应服务。节能服务产业是目前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得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随着《“十
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
[2016]2744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重要文件的出台,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产业导向,理顺了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财政奖励和所得税免三减三等优惠政策,
有利于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同时,国家在政策上也在不断推动高校后勤
社会化改革。社会化政策的推动,激发了高校提升后勤服务质量的需求,高校在具体项目投入时
优先选择高效、节能、质量稳定和安全性好的产品。加之高校后勤服务公司承担设备建造施工成
本和后期运维成本,学校无需初始投入且另可获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分成收入,该模式对高校有
较强的吸引力,具有广泛的市场推广基础。
2012-2020年,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逐年上升,2020年增速有所提升。根据中
国节能协会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有7,046家,年增长率为7.6%。
近年来,中国节能服务能效项目稳健开展,投资愈加理性,节能服务产业呈增长态势,增长态势
比较平缓。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库,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华经产业研究院 早期校园热水设备通常为廉价且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供热需要人工制热及排放控制,限制了供热时间段,在用水高峰时间经常会发生“水流小”、“热水不够用”等情况,同时能耗、污染较高,制热效率较低。在国家煤改政策的宏观调整下,目前高校正在逐步开展以空气能热泵设备进行供热的工程改造项目。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人才优势
人才资源是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商业环境中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人才团队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团队建设理念,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空间。公司通过对外引进人才等方式团结了一批具有共同愿景、使命感和价值观的优秀人才,建立了稳定的职业团队。
2、并购整合优势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定充沛,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主要团队具备丰富的并购实践经验,因此公司具有较强的投资并购能力,公司将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围绕新能源技术应用,着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并围绕现行主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整合工作。
3、股东优势
公司是东阳市国资办首家控制的上市公司,作为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资源,比如对接地方政府、国企资源,建立大项目合作机制;充分合理利用东阳市国资办体系内相关资源,整合后在投资并购方面形成协同。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奠基固本之年,公司认真按照中共东阳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提出了“扩”、“创”、“行”中心工作思路。报告期内,公司将战略发展方向调整为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围绕新能源技术应用,着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公司主要子公司正蓝节能从事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化设计、运营及管理,为学校提供热水供应服务。其通过营销及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高校热水项目,报告期内,正蓝节能共获得新增项目1个,存量项目共计22个,业务范围覆盖浙江、江苏、江西、山东等10个省份,服务学生约100多万,与国内多所高校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以并购正蓝节能为契机,切入节能服务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拟通过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汇贤优策100%股权,以此扩大公司主业,打造行业龙头。
此外,公司将影视文化作为公司发展的辅助行业,以全资子公司广厦传媒为主,主要经营模式为合作开展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并向网剧、网络电影、院线电影横向延伸。报告期内,广厦传媒主要以打磨剧本为主,同时积极开展探索新项目,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
股东回报方面,公司努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A股股份16,310,149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3%,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40.70万元(含交易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79,623,279.70 | 25,923,612.61 | 207.15 |
营业成本 | 50,115,886.13 | 15,461,757.35 | 224.13 |
销售费用 | 3,879,656.16 | 1,206,878.15 | 221.46 |
管理费用 | 30,474,381.66 | 14,215,761.68 | 114.37 |
财务费用 | -12,731,344.73 | -19,064,737.59 | 不适用 |
研发费用 | 2,640,200.86 | 941,750.37 | 180.3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9,047,305.50 | -251,656,585.41 | 不适用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033,652.71 | 17,982,027.80 | -189.1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8,736,556.79 | 663,955,523.90 | -59.52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园区生活服务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园区生活服务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及本期公司人员结构调整,相关费用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及本期公司人员结构调整,相关费用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租赁负债增加,相应利息支出增加及本期银行存款减少,相应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园区生活服务收入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年收购正蓝节能公司股权,本期合并范围变动,热水供应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投入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上期收回质押定期存单较多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权,其公允价值变动将持续对公司各期利润产生影响,2022年上半年,因浙商银行股权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净利润产生的影响为-2,202.79万元。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应收票据 | 32,366,500.00 | 0.92 | 8,550,000.00 | 0.24 | 278.56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以商业
承兑汇票收回部分应收款
项所致。 |
应收款项 | 33,227,566.76 | 0.95 | 66,899,597.37 | 1.84 | -50.33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以商业
承兑汇票收回部分应收款
项所致。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 50,000,000.00 | 1.38 | -100.00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银行承
兑汇票到期承兑所致。 |
预付款项 | 5,534,469.30 | 0.16 | 2,566,251.40 | 0.07 | 115.66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预付工
程材料款,运维材料款等所
致。 |
其他流动资产 | 548,833.79 | 0.02 | 1,019,900.49 | 0.03 | -46.19 | 主要系本期收到留抵退税
后待抵扣进项税额减少所
致。 |
预收款项 | 253,854.01 | 0.01 | 682,734.00 | 0.02 | -62.82 | 主要系本期预收租金结转
收入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4,007,209.96 | 0.11 | 6,989,906.60 | 0.19 | -42.67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支付上
年末计提奖金所致。 |
应交税费 | 7,725,210.62 | 0.22 | 20,452,099.89 | 0.56 | -62.23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缴纳上
年税款所致。 |
其他流动负债 | 38,276.49 | 0.001 | 173,454.67 | 0.005 | -77.93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暂免缴
纳增值税所致。 |
租赁负债 | 21,107,226.73 | 0.60 | 36,405,967.38 | 1.00 | -42.02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支付租
金所致。 |
库存股 | 73,416,483.66 | 2.09 | - | - | - | 主要系本期公司回购股票
所致。 |
其他综合收益 | 2,140.73 | 0.00 | 18,254.48 | 0.00 | -88.27 |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其他权
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
其他说明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报表财务注释-81、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拟通过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汇贤优策100%股权。2022年3月12日,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22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5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22年6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6月18日,公司回复了《问询函》并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目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当期变动 | 对当期净利润
的影响金额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71,093,747.00 | 541,723,211.44 | -29,370,535.56 | -22,027,901.67 |
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7,229,323.20 | 9,062,522.14 | 1,833,198.94 | 1,374,899.21 |
深圳前海盛世云金投资企 | 6,371,130.59 | 6,371,130.59 | - | |
业(有限合伙) | | | | -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20,367,160.00 | 20,367,160.00 | - | 4,597,388.96 |
杭州指南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147,939.85 | 116,056.69 | -31,883.16 | - |
理财产品投资 | 74,839,254.78 | 77,135,277.90 | 2,296,023.12 | 639,751.75 |
应收款项融资 | 50,000,000.00 | - | -50,000,000.00 | - |
合计 | 730,048,555.42 | 654,775,358.76 | -75,273,196.66 | -15,415,861.76 |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1、出售广厦文化100%股权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广厦文化100%股权出售给东阳文旅,并拟签订《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对价为人民币6,500万元,已取得了东阳市国资办的批复。
交易各方均已根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广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广厦文化100%股权已转让至东阳文旅,交易对价也已全额支付完毕,公司不再持有广厦文化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临2022-080;临2022-087)。
2、公开转让收益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7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收益权的议案》,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原余杭区)星桥街道安乐村的三宗国有建设用地的收益权,该事项已经取得东阳市国资办的批复。
2022年8月8日,公司收到金华产交所的通知,蓝都置业以9,600万元的交易价格,成为公司在金华产交所“杭州市临平区(原余杭区)星桥街道安乐村三宗国有建设用地收益权整体挂牌转让项目”的受让方。同日,公司与蓝都置业签署了关于上述交易的《收益权转让合同》。截至2022年8月10日,蓝都置业已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三宗土地收益权已交割完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收益权的公告》《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关于收益权公开挂牌转让结果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5;临2022-081;临2022-092)。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主要子公司情况
1)正蓝节能
正蓝节能属于节能服务行业,其主营业务为从事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化设计、运营及管理,为学校提供热水供应服务。正蓝节能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3)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2)广厦传媒
广厦传媒属于影视文化行业,其主要业务为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及发行。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调整,将影视文化行业作为公司发展的辅助行业。公司精简了广厦传媒管理团队,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10,000.00 | 29,294.95 | 19,229.09 | -189.71 |
3)广厦文化
广厦文化属于文化行业,主要业务涉及体育及文化旅游。报告期内,公司将广厦文化100%股权转让至东阳文旅,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五)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1、出售广厦文化100%股权”。广厦文化注册资本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5,000.00 | 7,250.54 | 5,851.50 | 1,462.91 |
2、主要参股公司情况
1)雍竺实业
公司持有雍竺实业 49%股份,雍竺实业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3、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3)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2)浙商银行
公司目前持有浙商银行的股权比例为0.77%,其主要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详见浙商银行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经营风险
在公司完成房地产业务退出、影视文化业务缩减后,公司目前所处的主要行业为节能服务行业。公司正在积极探索新产业和新业务,由于新业务的开发与培育需要一定时间,且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在转型期间公司可能存在经营风险。
2、商誉减值风险
2021年,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正蓝节能50.54%股权,形成商誉10,826.52万元。公司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正蓝节能业绩不达预期,公司将存在较大的商誉减值风险,从而减少相应会计年度当期损益。
3、预计负债风险
鉴于公司为广厦控股担保余额较高且部分担保出现逾期及涉诉等情况,若后续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广厦控股的经营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相关权利义务履行情况不及预期,公司还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存在对公司相关报告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
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
登的披
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 1
月7日 | 上交所网站,公告
编号:临2022-001 | 2022 年
1月8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对外担
保协议的议案》。 |
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 4
月1日 | 上交所网站,公告
编号:临2022-019 | 2022 年
4月2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 | 2022年 5
月13日 | 上交所网站,公告
编号:临2022-046 | 2022 年
5月 14
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战略
发展方向的议案》《2021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关于 2022-2023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确认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以及预计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2022-2023年
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的议案》《关于2022-2023年
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长审批对外融资事项的
议案》《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拟签订对外担保协议
的议案》。 |
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 2022年 6
月30日 | 上交所网站,公告
编号:临2022-083 | 2022 年
7月1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张霞 | 副总经理 | 离任 |
黄召才 | 副总经理 | 离任 |
徐飞燕 | 副总经理 | 聘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 | 否 |
每 10股送红股数(股) | 不适用 |
每 10股派息数(元)(含税) | 不适用 |
每 10股转增数(股)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 |
不适用 | |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核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收购
报告
书或
权益
变动
报告
书中
所作
承诺 | 其他 | 东阳畅
文 | 关于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保证人员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浙江广厦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领薪。保证浙江广厦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
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浙江广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保证浙江广厦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
浙江广厦的控制之下,并为浙江广厦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浙江广厦的资金、资产;不以浙江广厦的资产为本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浙江广厦具
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浙江广厦
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浙江广厦
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法干预浙江广厦的资金使用调度,不干涉浙
江广厦依法独立纳税。 | 承诺时间:
2021年12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四)保证机构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保证浙江广厦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本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浙江广厦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浙江广厦拥有独
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
力。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浙江广厦的业务活动。 |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东阳畅
文 |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浙江广厦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
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
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
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承诺时间:
2021年12月
承诺期限:控
制上市公司
期间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东阳畅
文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浙江广厦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浙江广厦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浙江广厦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
所作承诺而给浙江广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
2021年12
月
承诺期限:
控制上市公
司期间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东科数
字 | 关于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保证人员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浙江广厦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领薪。
保证浙江广厦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
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浙江广厦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
保证浙江广厦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浙江广厦的控制之下,并
为浙江广厦独立拥有和运营。
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浙江广厦的资金、资产;
不以浙江广厦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保证浙江广厦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浙江广厦具
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浙江广厦
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保证浙江广厦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法干预浙江广厦的资金
使用调度,不干涉浙江广厦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保证浙江广厦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浙江广厦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保证浙江广厦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浙江广厦拥有独
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
力。
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浙江广厦的业务活动。 |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东科数
字、东
阳国投 | 为规范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东科数字作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浙江广厦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浙江广厦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浙江广厦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
所作承诺而给浙江广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规范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东阳国投作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浙江广厦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浙江广厦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浙江广厦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
所作承诺而给浙江广厦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东科数
字、东
阳国投 | 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东科数字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浙江广厦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
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
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
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东阳国投作出承诺如下:
1、鉴于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阳市香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当前经营范
围涵盖“电视剧制作”,全资子公司东阳日报有限公司旗下浙江东阳影视文化投资
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影视文化项目投资”,存在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公司承诺将在本次权益变动后3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个月内督促东阳市香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变更其经营范围,以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2、鉴于本公司下属公司东阳市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交通投资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香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马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
公司、东阳市天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横锦山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东
阳市易龙文化产业发展有公司与上市公司旅游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或经营范围部分
重合,与上市公司旅游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公司承诺将在本次权益
变动后36个月内,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股权交易等多种方式依法合规
解决上述企业之间的部分业务重合问题。
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
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市
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
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收购人关于收购报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
发或签署的;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4、所作出的声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
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
司、东
科数
字、东
阳国投 | 浙江广厦、东科数字及东阳国投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
制,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且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上市公
司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一)收购人关于守法及诚信的承诺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两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
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收购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
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
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东科数字关于守法及诚信的承诺东科数字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自律监管及纪律处
分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东科数字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东阳国投关于守法及诚信的承诺东阳国投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自律监管及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东阳国投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规定的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守法及诚信的承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做出的《关于守法及诚信的承诺》内容如下:“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
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本人
最近两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承诺
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
司、东
阳国投 | 一、资产独立本公司保证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蓝节
能”)及其控制的企业具有完整的资产;正蓝节能的资产全部处于其控制之下,并
为其所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不违规占用正蓝节能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保证不以正蓝节能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
规提供担保。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二、人员独立本公司保证正蓝节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正蓝节能外的全资附属企业或
控股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保证正蓝节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保证正蓝节能员工的人事关系、
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正蓝节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选举或聘任,本公司不违反法
律法规或越权干预正蓝节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正蓝节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保证正蓝节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证正蓝节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保证正蓝节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
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保证正蓝节能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正蓝节能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正蓝节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正蓝节能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
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正蓝节能以外的其他企业混合经
营、合署办公。
五、业务独立本公司保证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正蓝节能的各项业务决策均系其依
照《公司章程》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而作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除正蓝节能以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保证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承诺,并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正蓝节能之间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证不会以侵占正蓝节能利益为目的与
正蓝节能之间开展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
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在本公司作为 | | | | |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正蓝节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
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正蓝节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 | | |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东望时
代、东
阳国投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众公司
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众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
2、除本公司现已投资控股的企业外,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与公众公司现有业
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
境内或境外与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
与公众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如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遇到正蓝节能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内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正蓝节能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上市公
司、东
阳国投 | 在本公司作为正蓝节能关联方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
免和减少与正蓝节能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
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正蓝节能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
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由正蓝节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正蓝节能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
与正蓝节能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正蓝节能及其下属
企业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正蓝节能、其下属企业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本公司承诺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
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在本公司作为正蓝节能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
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正蓝
节能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上市公
司、东
阳国投 | 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公司不会将其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
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
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挂牌
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完
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公司不会将其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
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挂牌公
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收购人做出的关于《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方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方将在正蓝节能的股
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正蓝节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承诺方未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正蓝节能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向正蓝节能或者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次
交易完成后,正蓝节能将变更为浙江广厦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厦系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浙江广厦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浙江广厦数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收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仅受承诺本身的约束,亦受《公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约
束。 | | | | | |
| 股份
限售 | 上市公
司 |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接对外转让本公司所
持有正蓝节能的股份。本公司在正蓝节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 承诺时间:
2021年7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与重
大资
产重
组相
关的
承诺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一、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二、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
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一、承诺方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
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全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 新安
洁、正
元智
慧、上
海晨
灿、重
庆策
聚、重
庆顺 | 一、承诺方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
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全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展、重
庆能瑞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 李晓
东、罗
雅、高
丹、曹
桂华、
车彤、
欧波、
陶重
阳、曾
志健、
张南、
吕德
旭、蒋
莉、魏
红旗、 | 一、承诺方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
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全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鞠晓
勤、叶
胜、赵
春林、
谭淑
娅、苟
锦川、
孙世
勇、王
怡舟、
郭邦
明、余
杰、杨
红卫、
周开
军、柏
杰彦 |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 | |
| | 叶美延 | 一、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共同承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
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全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
嘉共同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
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共同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叶美延及监护人李嘉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叶美延及监护人李嘉承诺不转让叶美延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如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叶美延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叶美延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叶美延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监护人李嘉承诺确保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及承担相应
责任。 | | | | | |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一、承诺方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二、承诺方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
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承诺方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承诺方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
情况。
五、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
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一、承诺方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二、承诺方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
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承诺方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承诺方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
情况。
五、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
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新安
洁、上
海晨
灿、重
庆策 | 一、承诺方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二、承诺方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承诺方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聚、重
庆顺
展、重
庆能瑞 |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承诺方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
情形。
五、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遭
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
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 正元智
慧 | 承诺方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一、2020年 7月 24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15号),针对事项为:2018年
10月 24日,承诺方将存放于渤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 2,000万元资金转出至宁波
银行一般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年 1月 24日理财产品到期后,承诺方未及
时将上述资金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直至 3月 12日才将上述 2,000万元资金转回
至渤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理财产生的利息在一般账户支出用于募投项目,未转回
至募集资金专户。就上述事项,承诺方强化了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到期赎
回确认流程,原未及时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191,561.64元收益已用于原募投项
目。
二、2021年 1月 4日,承诺方及承诺方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坚、财务总监陈根
清、董事会秘书周军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
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1〕1号);2021年 1月 6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
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3号),针对
事项为:2020年 1月至 2020年 7月期间,承诺方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合计 4,048.18万元,承诺方直至 2020年 9月 21召开董事会进行审
议,承诺方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就上述证券监管事项,承诺方及相关责任人已经吸取教训并完成整改,上述监
管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除上述证券监管事项外,承诺方确认:
一、承诺方及承诺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等情况。
二、承诺方及承诺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及承诺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四、承诺方及承诺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
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
五、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遭
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
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 李晓
东、罗
雅、高
丹、曹
桂华、
车彤、
欧波、
陶重 | 一、承诺方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二、承诺方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承诺方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阳、曾
志健、
张南、
吕德
旭、蒋
莉、魏
红旗、
鞠晓
勤、叶
胜、赵
春林、
谭淑
娅、苟
锦川、
孙世
勇、王
怡舟、
郭邦
明、余
杰、杨
红卫、
周开
军、柏
杰彦 | 四、承诺方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
情形。
五、如承诺方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方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六、若因上述确认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遭
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
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 叶美延 | 一、叶美延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二、叶美延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叶美延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叶美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叶美延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
情形。
五、若因上述确认内容不真实或叶美延或其监护人李嘉以叶美延名义的行为
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将对此给上
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
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其他 | 东科数
字、东
阳市国
资办 | 一、本次交易后,承诺方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
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从事任何影响上
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
等方面的独立。
二、本承诺函自承诺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承诺方保证切实履行
本承诺,且上市公司有权对本承诺函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承诺方未能切实履行本承
诺函,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承诺方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解决
同业
竞争 | 东科数
字、东
阳畅文 |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并保证将来也不会从事或促使承诺方所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上市公司或其所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承诺
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与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
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三、如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任何可能与上
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
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四、如违反以上承诺,承诺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本承诺函在承诺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 | | | |
| 解决
关联
交易 | 东科数
字、东
阳畅文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方及承诺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
方及承诺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
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利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上述承诺在承诺方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承诺方未履行
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上市公
司 | 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
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 一、承诺方以及承诺方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级管理
人员 | 且尚未结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因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
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 | 东科数
字、东
阳市国
资办 | 一、承诺方、承诺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
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因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
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新安
洁、正
元智
慧、上
海晨
灿、重
庆策
聚、重
庆顺
展、重
庆能瑞 | 一、承诺方、承诺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
未结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因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
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李晓
东、罗 | 一、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雅、高
丹、曹
桂华、
车彤、
欧波、
陶重
阳、曾
志健、
张南、
吕德
旭、蒋
莉、魏
红旗、
鞠晓
勤、叶
胜、赵
春林、
谭淑
娅、苟
锦川、
孙世
勇、王
怡舟、
郭邦
明、余
杰、杨 | 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
未结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遭
受损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
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红卫、
周开
军、柏
杰彦 | | | | | | |
| | 叶美延 | 一、叶美延以及叶美延(或其监护人李嘉以叶美延名义)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 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因上述承诺内容不真实或叶美延或其监护人李嘉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
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将对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
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其他 | 新安
洁、正
元智
慧、上
海晨
灿、重
庆策
聚、重
庆顺
展、重
庆能瑞 | 一、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承诺方认缴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承诺方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
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
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承诺方保证不在标的资产
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三、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因承诺方原因导致的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
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承诺方签署的与承诺方有关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
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承诺方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
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与承诺方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
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承诺方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
不存在阻碍承诺方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四、承诺方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
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诺方承担。
五、承诺方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
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承诺方承担。
六、承诺方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造成的一切损失。 | | | | | |
| | 李晓东 | 一、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所认缴的标的公
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本人已将所持有的重庆汇贤 1,194万股股份质押给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
限公司。本人承诺在东望时代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后且在资产交割前五个工作
日内解除本人持有的 1,194万股股份的质押,办理完毕股份质押注销登记相关手
续,后续本人不会再质押本人持有的重庆汇贤股份或者在该等股份上设置其他任
何权利负担,以确保不会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构成不利影响。如监管部
门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上述股份质押情形。若东
望时代因标的股份质押事宜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向上市公
司作出补偿。
三、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因本人原因导致的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本人签署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
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人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
司《公司章程》、与本人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
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本人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
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四、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
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五、本人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六、本人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说明造成的一切损失。 | | | | | |
| | 罗雅、
高丹、
曹桂
华、车
彤、欧
波、陶
重阳、
张南、
吕德
旭、蒋
莉、鞠
晓勤、
叶胜、
赵春
林、谭
淑娅、
孙世
勇、王
怡舟、
郭邦
明、余
杰、杨
红卫、
周开 | 一、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所认缴的标的公
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本人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
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
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
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三、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因本人原因导致的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本人签署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
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本人转让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
司《公司章程》、与本人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
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本人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
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四、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
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五、本人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本人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
违反上述说明造成的一切损失。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军、柏
杰彦、
苟锦
川、曾
志健、
魏红旗 | | | | | | |
| | 叶美延 | 一、标的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叶美延所认缴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叶美延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
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
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
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叶美延保证不在标的资产
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三、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因叶美延原因导致的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
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或叶美延或监护人李嘉签署的与叶美延有关的所有
协议或合同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阻碍叶美延转让标的资产
的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与叶美延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
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叶美延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
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叶美延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
四、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共同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承担。
五、叶美延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
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承
担。
六、叶美延及其监护人李嘉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
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造成的一切损失。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股份
限售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高级管
理人员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
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若因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
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东科数
字、东
阳市国
资办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承诺
方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若因承诺方违反以上任何事项,并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遭受损
失,承诺方将对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置入
资产
价值
保证
及补
偿 | 上市公
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三、全力支持或配合上市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
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上
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 | 八、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上市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东科数
字、东
阳市国
资办 | 一、不越权干预东望时代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望时代利益,切实履行对
东望时代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二、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东望时代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
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三、承诺方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方作出
的相关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方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上市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因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
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时间:
2022年5月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其他
承诺 | 其他 | 广厦控
股及楼
忠福先
生 | 针对上市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关联方的担保,广厦控股和楼忠福先生承担不可
撤销连带反担保责任,后续凡涉及上市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关联方的担保诉讼,如各
方无法达成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广厦控股及楼忠福先生本人承担。 | 公司为广厦
控股及其关
联方担保期
间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