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00123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20:52:35 中财网
原标题: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农心科技 股票代码:00123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orsyn Crop Technology Co., Ltd.)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B楼118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2年 8月 18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郑敬敏之女郑杨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2月 18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西安农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属成员郑联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小见、袁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2月 18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西安格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孝、曲恩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2月 18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龙国伟、卫少安、刘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就农心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特制定《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如下优先顺序及下述规则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③有冲突的,以不超过 2%为准;
⑤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 3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的措施和回购价格如下: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630号、坤元评报[2018]596号、坤元评报[2018]625号、坤元评报[2019]320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5、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王小见、袁江、郑杨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四)持股 5%以上股东西安格跃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本企业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其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 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日内,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形成的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总股本也将增加。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产生收益均需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随着总股本的增加而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充运营资金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现有经营状况和研发基础上,对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

此外,公司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近年来,公司依托农药制剂产品优势,聚焦杀虫、杀菌、除草及植物保护等应用领域,以技术引领为导向,大力投入工艺改进和产品开发,在农药制剂行业具备了良好的技术积累和生产经验,并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群体,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水平及整体研发实力,紧紧抓住我国农药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趋势所带来的有利机遇,加快农药制剂产品的开发,进一步巩固公司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持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已知悉公司对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措施,并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公司对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措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任职期间,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本次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经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对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影响现金分红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农药制剂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相比于农药原药企业,农药制剂企业的投资门槛较低,导致农药制剂行业企业众多,规模普遍偏小。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公布数据,2020年全国农药行业制剂销售 TOP100企业总销售额达 388.06亿元,入围门槛为 1亿元,前五强销售合计为 94.91亿元,占比为 24.46%,行业集中度偏低。

由于规模普遍偏小,行业存在重营销、轻研发的经营理念,导致不同企业的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

公司若在农药行业市场整合的过程中,未能在规模、管理、营销和技术等方面占据竞争优势,将面临较大市场竞争风险。

(二)业务开展季节性风险
发行人所处农药制剂行业自身经营与终端作物的生长周期紧密相关,农药使用时间集中在春季、夏季等农作物集中生长期,因此发行人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业务开展的季节性对于公司的采购、生产、库存、资金的整体统筹和调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无法在销售旺季到来前进行针对性的备货以及原材料的采购,将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集中的需求,若公司无法在销售旺季筹措足额经营所需资金,亦会影响公司整体的销售。

综上,由于公司业务开展的季节性对公司生产经营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若公司无法针对业务开展的季节性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将会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值分别为 13,520.52万元、13,996.70万元和16,494.13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57%、32.52%和 37.80%,占比较高。

公司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所处行业季节性原因造成的,每年一二季度为销售最集中的季节。为了迎接来年的销售旺季,公司会提前进行针对性的备货。存货构成主要是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

公司备货过程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和销售预期,因此期末存货在来年销售的确定性较高,发生大幅减值的可能性较小。但是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异常气候出现乃至管理上的不善,都可能导致公司存货滞销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四)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8.19%、36.01%和 35.15%,在行业内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公司所处的农药行业市场集中度低,竞争较为激烈,上下游市场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结构变化、技术更迭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产品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若不能维持稳定的经销商渠道,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求或技术迭代变化,或者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采购成本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滑的风险。

(五)政策风险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方法不当,可能会产生生态环境污染、农作物药害事故,甚至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造成人身伤害等问题。因此,针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及登记许可,国家制定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并且随着行业发展状况和环保标准提升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环境生态安全,促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影响。

未来,如果农药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此外,随着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公司需要加大相应投入,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直接影响。

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增加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管理的难度,可能带来相关成本费用和投入的增加;此外,发行人也可能面临着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法律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2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17.77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1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农心科技”,股票代码“00123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万股股票将于 2022年 8月 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19日
3、股票简称:农心科技
4、股票代码:001231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郑敬敏4,237.4042.37%2025.8.19
 王小见1,192.6011.93%2023.8.19
 袁江670.006.70%2023.8.19
 郑杨柳600.006.00%2025.8.19
 西安格跃583.005.83%2023.8.19
 西安农旗217.002.17%2025.8.19
 小计7,500.0075.00%-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网下配售股份250.002.50%2022.8.19
 网上发行股份2,250.0022.50%2022.8.19
 小计2,500.0025.00%-
合计10,000.00100.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Norsyn Crop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7,500.00万元(发行前);10,000.00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郑敬敏
5、住 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号橡树街区 B楼 11803室 6、经营范围:农药(生产、加工除外)、化肥、农膜、农具、化工原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林业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服务;农用植保无人机的销售及租赁;农用植保无人机零配件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农药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 话:029-81777282
10、传 真:029-81777282
1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2、董事会秘书:袁江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 (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持有债 券情况
郑敬敏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4,237.40154.00-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 (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持有债 券情况
王小见董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1,192.60--
袁江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670.006.00-
郑杨柳董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600.00--
刘永孝董事、财务总监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55.00-
段又生独立董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
郭世辉独立董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
金春阳独立董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
曲恩革副总经理2022年 8月 1日至 2025年 7月 31日-50.00 
卫少安监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37.00-
龙国伟监事会主席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31.00-
刘坤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5.00-
注 1:郑敬敏的总经理职务、袁江的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刘永孝的财务总监职务任职起止时间为 2022年 8月 1日至 2025年 7月 31日;
注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均通过西安农旗、西安格跃持有。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敬敏,本次发行前,郑敬敏通过直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东西安农旗的方式,控制本公司 59.39%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郑敬敏控制本公司 44.54%的表决权。

郑敬敏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的基本情况如下:
郑敬敏先生,1969年 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现担任农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1990年 7月至 1999年 10月,先后担任周至县农技中心园艺站职员、测报科科长、园艺站副站长;2000年 10月至 2007年 4月先后担任西安克胜新依达农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胜新依达”)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2006年 6月至 2019年 8月担任农心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年 4月至 2019年 9月,担任农心控股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 10月至 2017年 12月担任上格之路经理。2011年 9月至今担任北京中农制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12月,任北京众鼎科技孵化器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 8月至今,担任陕西省农药行业协会会长;2018年 11月至今担任誉途生物执行董事;2019年 7月至今,担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会长。2019年 8月至今担任农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西安勤本郑敬敏持有其 72.20%股权
2誉途生物郑敬敏持有其 72.20%股权
3西安农旗郑敬敏持有其 70.97%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6,14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郑敬敏4,237.4042.37%36个月
2王小见1,192.6011.93%12个月
3袁江670.006.70%12个月
4郑杨柳600.006.00%36个月
5西安格跃583.005.83%12个月
6西安农旗217.002.17%36个月
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010.08%-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0.440.04%-
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0.400.04%-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0.370.0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7.77元/股。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4,798,936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02,823,490,500股。配号总数 205,646,981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282.34905倍,高于 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18821593%,有效申购倍数为4,569.93291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2,421,17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98,424,190.90元,放弃认购 78,83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400,809.10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98,76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44,403,107.36元,放弃认购 1,23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1,892.64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0,062股,包销金额为 1,422,701.74元,包销比例为 0.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4,4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785.8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7,639.18万元(如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2年 8月 1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42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费用项目金额
保荐和承销费4,336.00万元
审计与验资费用1,485.00万元
律师费用36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7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34.82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金额,发行费用为上述各项费用的合计数,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货物免征增值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农药销售企业,销售农药产品免征增值税,亦无法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以上发行费用均包含增值税。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1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7,639.1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14元(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7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会计资料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58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 2022年 1-3月经营状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天健会计师已对公司 2022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4034号的审阅报告。

公司 2022年 1-6月的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十/(二)2022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2022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2021年上半年数据为管理层账面数据,均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5.1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号丰铭国际大厦 A座 6层
联系电话:025-83388070
联系传真:025-83388070
保荐代表人:蒲贵洋、顾培培
二、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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