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00:03:39 中财网

原标题:豪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ighpower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号第一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szse.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 2021年 4月 18日召开的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下列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且公司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则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七)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潘党育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人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股东珠海安豪、豪鹏控股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股东李文良、马文威、安信国际资本承诺
1、本人/本企业于 2019年 10月通过持有 HPJ Parent Limited 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为完成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工作、股权下翻并调整境内上市持股架构,本人/本企业于 2020年 9月变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比例与此前间接持股比例一致。

2、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年,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王君艺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人如违反前述持股承诺进行减持的,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且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1年,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3)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6)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7)公司回购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个月内实施完毕。

(8)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因公司不满足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相关回购方案,导致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未能执行;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个月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述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未能执行或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 60%。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个月内实施完毕。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 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增持股票条件成就后未按稳定股价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的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期限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由有权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2、积极开拓市场,提高销售收入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为依托,扩大市场覆盖率,提升销售规模,提高销售收入。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机制创新和管理升级,优化生产工艺和业务流程,提高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6、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工资薪酬。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主要风险因素的特别提示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钴酸锂、合金粉、保护板、特定型号电芯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5.39%、74.23%和 75.97%,占比较高。受市场供需、经济周期、新冠疫情、地区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钴、碳酸锂、镍等上游主要原材料 2021年以来涨幅较大、持续时间长,并先后刷新历史新高,影响了公司毛利率水平。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依然延续快速上涨的走势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转移成本上涨压力,将对短期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蓝牙音箱、智能家居、个人护理、可穿戴设备、储能等领域,全球宏观经济态势对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存在一定影响。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存在较大波动,2017年至 2021年全球 GDP实际增速分别为 3.39%、3.27%、2.60%、-3.27%和 5.80%,且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亦总体放缓,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负面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宏观经济整体形势较为严峻。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持续负增长或市场规模萎缩的情形,将会导致全球市场的整体消费需求的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产品终端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130,721.69万元、180,114.08万元和 225,569.5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60%、69.09%和 68.71%,外销收入占比较高。

2018年以来,中、美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对中国部分出口产品加征关税的政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出口美国适用关税税率分别为 28.40%和 10.90%。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直接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 3,713.03万元、4,359.66万元和 4,762.7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1.81%、1.67%和 1.45%。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公司的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的关税,将导致公司美国市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

此外,公司终端品牌客户的产品销往全球,如果未来其他相关国家及地区出现贸易摩擦,可能会导致终端品牌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降低,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外销产品主要以美元计价及结算,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130,721.69万元、180,114.08万元和 225,569.5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3.60%、69.09%和 68.71%。

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公司主要通过购买远期外汇合约合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风险对冲后,公司报告期各期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汇兑损益、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远期外汇合约结算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汇兑损益(损失以“-”号填列)-2,265.09-5,295.61603.9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503.673,787.3525.88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5,918.011,100.01-811.59
合计3,149.24-408.25-181.79
虽然公司通过购买远期外汇合约主动管理汇率变动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覆盖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投资收益的合计金额分别为-181.79万元、-408.25万元和 3,149.24万元,因此公司仍存在因汇率波动而影响各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五)房屋租赁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物业,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出租房产的产权瑕疵而导致无法继续出租房产,且公司位于惠州的建设工程“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一期)”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将使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面临被动搬迁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一段时间内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整体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主要研发活动,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 2022年 1-6月业绩情况
信永中和对公司 2022年 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2SZAA50284)。2022年 1-6月,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持续强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6,140.6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28%;实现净利润 8,684.1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3.3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931.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2.81%。

公司 2022年 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为:(1)2022年 1-6月,镍、钴、碳酸锂等上游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居高。在此背景下,公司产品整体售价的调整幅度、生效时间滞后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加之国内疫情反复对生产、运输和物料采购的影响,公司 2022年 1-6月毛利率为 19.27%,较上年同期下滑 1.01个百分点;(2)2022年上半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导致公司远期外汇结售汇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 1,957.27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 3,899.73万元;(3)2021年上半年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为 1,161.37万元。

公司 2022年 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较快增长主要系受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较上年同期下降 5,922.13万元的影响,其中购买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到期结算产生的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下降 5,857.00万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较去年同期下降 1,321.18万元。

(三)发行人 2022年 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受益于新客户开发及老客户需求增长,公司预计 2022年 1-9月营业收入将继续保持稳健增长;受市场供需、新冠疫情、地区冲突等因素的影响,上游主要原材料 2021年以来涨幅较大、持续时间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毛利率水平;受汇率波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净利润有所下降,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将实现较快增长。

基于当前经营情况,公司 2022年 1-9月营业收入预计为 270,094.33万元至289,737.56万元,同比增长 10%至 18%;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公司购买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到期结算产生的投资收益下降的影响,净利润预计为 14,697.69万元至 16,534.90万元,同比下降 20%至 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 16,574.95万元至 17,956.20万元,同比增长 20%至 30%。上述 2022年 1-9月经营业绩变动比例仅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及比例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52.19元
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 益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9.22元(按合并口径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21元(按合并口径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市净率1.99倍(按照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 配售
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104,38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94,336.16万元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费用概算(不包 含增值税)承销、保荐费用:7,500.00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1,122.64万元
 律师费用:889.62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59.88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71.7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Highpow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12月15日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一栋
邮 编:518111
联系电话:0755-89686543
传 真:0755-8968623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 2002年 10月的豪鹏有限,由豪鹏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2020年 11月 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77号),经审计,截至 2020年 10月 31日,豪鹏有限的净资产为 50,360.80万元。

2020年 11月 24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 1735号),经评估,截至 2020年 10月 31日,豪鹏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93,347.82万元。

2020年 11月 24日,豪鹏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发起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体股东为发起人,以截止 2020年10月 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额 50,360.80万元为折股依据,按照 1:0.119比例折股,折合股本总额 6,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其余 44,360.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豪鹏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

2020年 12月 9日,全体股东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宜。

2020年 12月 1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694号),经审验,截至 2020年 12月 9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6,000万元,均系豪鹏有限截至 2020年 10月 31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 6,000万股。

2020年 12月 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32179488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潘党育17,329,86028.88%
2李文良4,560,4807.60%
3周自革3,813,4806.36%
4安信国际资本3,797,5806.33%
5厚土投资3,416,2205.69%
6深圳惠友3,177,9005.30%
7豪鹏控股2,860,1404.77%
8香港天进2,736,4204.56%
9珠海安豪2,400,0004.00%
10广发乾和1,509,5402.52%
11马文威1,386,4802.31%
12香港良晖1,368,2402.28%
13香港德迅1,368,2402.28%
14珠海广发信德1,211,5802.02%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5苏州华远1,191,7201.99%
16世纪宏泽1,191,7201.99%
17瑞鼎电子953,4001.59%
18香港惠友820,9201.37%
19前海基金794,5201.32%
20美的基金794,5201.32%
21东莞长劲石794,5201.32%
22深圳人才基金715,0201.19%
23郭美英715,0201.19%
24常爱东397,2600.66%
25杭州广发信德377,4000.63%
26王君艺158,9400.26%
27珠海擎石79,4400.13%
28深圳小禾79,4400.13%
合计60,000,000100.00%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万股,按发行 2,000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请详见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潘党育17,329,86028.88%
2李文良4,560,4807.60%
3周自革3,813,4806.36%
4安信国际资本3,797,5806.33%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5厚土投资3,416,2205.69%
6深圳惠友3,177,9005.30%
7豪鹏控股2,860,1404.77%
8香港天进2,736,4204.56%
9珠海安豪2,400,0004.00%
10广发乾和1,509,5402.52%
11马文威1,386,4802.31%
12香港良晖1,368,2402.28%
13香港德迅1,368,2402.28%
14珠海广发信德1,211,5802.02%
15苏州华远1,191,7201.99%
16世纪宏泽1,191,7201.99%
17瑞鼎电子953,4001.59%
18香港惠友820,9201.37%
19前海基金794,5201.32%
20美的基金794,5201.32%
21东莞长劲石794,5201.32%
22深圳人才基金715,0201.19%
23郭美英715,0201.19%
24常爱东397,2600.66%
25杭州广发信德377,4000.63%
26王君艺158,9400.26%
27珠海擎石79,4400.13%
28深圳小禾79,4400.13%
合计60,000,00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潘党育17,329,86028.88%
2李文良4,560,4807.60%
3周自革3,813,4806.36%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安信国际资本3,797,5806.33%
5厚土投资3,416,2205.69%
6深圳惠友3,177,9005.30%
7豪鹏控股2,860,1404.77%
8香港天进2,736,4204.56%
9珠海安豪2,400,0004.00%
10广发乾和1,509,5402.52%
合计45,601,62076.00% 
(四)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存在 7名自然人股东,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比例在公司任职情况
1潘党育17,329,86028.88%董事长、总经理
2李文良4,560,4807.60%/
3周自革3,813,4806.36%/
4马文威1,386,4802.31%/
5郭美英715,0201.19%/
6常爱东397,2600.66%/
7王君艺158,9400.26%人力资源总监
合计28,361,52047.27%/ 
(五)发行人股本中国有情况或外资股份情况
1、国有股份情况
公司股东中安信国际资本为国有股东且其为境外主体,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其证券账户应标注“CS”。2022年 4月 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2〕148号),对安信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批复,如豪鹏科技发行股票并上市,安信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

2、外资股份情况
公司股本中的外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注册地
1安信国际资本3,797,5806.33%中国香港
2香港天进2,736,4204.56%中国香港
3香港良晖1,368,2402.28%中国香港
4香港德迅1,368,2402.28%中国香港
5香港惠友820,9201.37%中国香港
合计10,091,40016.8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为豪鹏控股的单一股东,豪鹏控股为珠海安豪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党育为珠海安豪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故潘党育可对豪鹏控股、珠海安豪实施控制。

潘党育、豪鹏控股和珠海安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 28.88%、4.77%和 4.00%。

此外,公司股东厚土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一陈艳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党育配偶之弟媳,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0.78%(厚土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5.69%,陈艳艳在厚土投资中的出资份额为 13.79%)。

2、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关联关系说明
1深圳惠友5.30%两方合计持有公司 6.67%股份,均为自然人杨龙忠 所控制的企业
2香港惠友1.37% 
3广发乾和2.52%三方合计持有公司 5.17%股份,均为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4珠海广发信德2.02% 
5杭州广发信德0.63% 
6广发乾和2.52%珠海擎石为广发乾和的跟投平台,其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及有限合伙人珠海擎川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均为广发乾和员工; 广发乾和董事长何宽华任珠海擎石执行事务合伙
7珠海擎石0.13%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关联关系说明
   人并持有珠海擎石 16.9135%份额,广发乾和董事及 总经理敖小敏、董事钟鸿鸣、监事陈丹均分别持有 珠海擎石 0.0019%、7.5832%、8.0497%份额
8深圳人才基金1.19%深圳小禾的合伙人刘丽丽、纪佳君、王思践皆为深 圳人才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刘丽丽为深 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总 经理且为深圳小禾的实际控制人
9深圳小禾0.13%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公司致力于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一家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企业,能够为客户提供灵活可靠的一站式电源解决方案。

公司现有产品包括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圆柱锂离子电池及镍氢电池;其中,中型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智能家居、安防设备、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领域;小型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1
可穿戴设备等领域;圆柱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便携式储能、蓝牙音箱、移动支付终端、智能家居、个人护理、医疗设备、电动两轮车等领域;镍氢电池主要应用于民用零售、个人护理、车载 T-Box、照明灯具等领域。

公司秉承“成就客户、开放共赢、严谨务实、自我批判”的核心价值观,聚焦国际品牌商面临的挑战和压力,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经验,获得全球诸多细分领域知名品牌商的认可,主要代表如下:
主要应用领域主要品牌客户
笔记本电脑及周边产品惠普、MSI、罗技
蓝牙音箱索尼、哈曼、罗技
个人护理飞利浦、松下、博朗
可穿戴设备索尼、哈曼、LG、FITBIT、伟易达、佳明
便携式储能GOAL ZERO

1
招股说明书对于公司产品分类中的小型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指单只电芯容量 600mAh及以
主要应用领域主要品牌客户
民用零售金霸王、劲量、VARTA
车载 T-Box广汽埃安
移动支付、无人机周边、智能家居百富、大疆、ARLO、SHARK、飞利浦
公司的主营业务描述如下: 2
注:电池回收业务系公司参股企业赣州豪鹏的主营业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拥有两个经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德凯认证的测试验证中心,其中一个还获得了 UL权威认证机构的目击授权。公司是 UL1642标准委员会委员、IEEE会员、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已获得授权专利 280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95项,境外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 173项,境内外观设计专利 9项,境外外观设计专利 1项。

公司荣获工信部认定的“第五批绿色制造-绿色工厂”,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认定的
2
公司于 2010年全资设立赣州豪鹏,布局废旧电池循环回收及梯次利用业务,后为推动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广东省动力与储能电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评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深圳海关颁发的“AEO高级认证企业”等多项殊荣。

未来,公司将围绕战略发展目标,持续加大在新技术研发、针对客户应用场景分析和产品设计方面的投入,扩大精益生产规模,惠及更多国际品牌商,积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为“成为全球一流的清洁能源方案商,共创人类美好生活”的愿景而奋斗。

(二)发行人经营模式
1、研发模式
公司注重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IPD理念,以“规划一代、储备一代、开发一代、应用一代”为研发方针,形成了以前瞻性研究、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装备开发、新平台开发、新产品设计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四级研发体系,将理论研究、平台开发、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紧密结合,实现多部门协同。

公司研发工作紧密围绕战略规划目标和客户需求,由研究院及各子公司相关研发部门联合开展。研究院主要负责前瞻性研究、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装备开发、新平台开发。前瞻性研究是指通过分析行业和终端用户需求,开展前沿性技术、电化学反应机理以及下一代电池技术等方面的预研工作,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及技术升级提供方向;新材料、新工艺及新装备开发是以前瞻性研究为基础,提前布局开发面向下一代平台需求的关键材料、工艺及装备,为平台开发提供基础技术元素;新平台开发是通过分析客户下一代产品的需求,整合材料、工艺及装备开发等技术元素,提供稳定的可满足主要客户需求的电池平台解决方案;新产品设计开发是各子公司产品开发部基于对终端产品应用场景的理解,结合研究院平台开发成果,快速将客户需求转化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公司研发流程具体如下:
对于客户的新产品订单需求,在产品量产前,首先需通过与终端品牌客户沟通确定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以及规格等,随后由研发部门独立完成或在研发部门的主导下与终端品牌客户共同开展研发、设计工作,并利用自身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完成样品生产,通过客户测试及第三方的各项认证后再进行量产和销售。

在上述新产品研发阶段,公司具备研发的自主权,对所生产的产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2、采购模式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策略,通过划分供应商等级,与核心供应商建立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采购中心是负责公司物料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采购中心通过制定物料供应策略,根据客户的预测订单和实际订单组织实施采购,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物料能够及时足量到货。

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管理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公司建立新项目管理制度,对新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实施严格的认证制度,明确新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的具体要求,为公司产品的大批量生产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公司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由品质部门组织品质、研发、体系以及采购等部门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监督、审核。供应商资格认证范围涵盖研发能力、产品质量、价格、服务、交付速度、环保以及安全等多个方面。

公司采购物料可分为常用物料、新物料。1)对于常用物料,采购中心通常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择适格供应商进行采购;2)对于新物料的采购需求,首先由采购中心在现有供应商名单中搜寻销售该类物料的供应商,若现有名单中无适格供应商,则由采购中心主动寻找新的材料供应商,审核通过后加入供应商名单,通过履行样品测试、对比、询价、议价等工作后,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因个别客户基于自身商业考量,就部分辅材要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采购自特定供应商,具备商业合理性,该种情形占比较低,不存在影响公司研发、设计自主权的情形。

此外,公司在确保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制定原材料标准化目录,以减少专用型原材料的用量,增加通用性原材料的使用,从而实现采购成本管控。

3、生产模式
公司生产部门根据客户下达的实际订单和预测订单情况组织生产计划,结合库存水平、原材料交货期、设备产能、年度销售预测、月度滚动预测、实际订单量及订单特点等因素,通过全流程排产、全流程监控的精益生产体系,充分利用并实现人员、技术、设备等各个环节的衔接匹配,实现高效、精准的产出。

根据订单特点的不同,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包括两种:1)针对客户下达的大批量订单,公司通过自动化生产设备生产线安排生产,实现快速、大规模的订单交付,从而满足客户大批量、及时性订单的要求。2)针对客户下达的小批量、多批次、多品种订单,在利用通用化、多功能设备基础上,灵活安排人员及生产排产,即通过柔性生产线提升生产效率,有效缩短交货周期,实现了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隔膜涂覆、铜箔底涂、少量 SMT贴片及部件装配工序按照公司指定的工艺及品质要求进行委外加工的情况。前述外协工序并非公司关键生产工序,委外加工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管理成本,更好的聚焦主营业务的发展,又有助于解决部分工序产能不足的问题。

4、销售模式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聚焦服务世界五百强和细分行业前十名品牌商,通过客户拜访、技术交流、邀请参观、联合开发等方式直接与终端品牌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后,接受其对公司技术水平、品质管理、制造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审,审核通过后,公司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

公司采用直接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公司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品牌客户。

(2)终端品牌客户指定使用公司产品,并与公司约定主要商务条款,由品3
牌客户指定的代工厂或 PACK厂向公司下单并结算。

公司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公司未采用 OEM的方式进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在镍氢电池民用零售领域,公司依靠自主的设计能力、核心技术以及制造水平等条件为客户提供贴牌生产服务,贴客户品牌或其授权代理品牌销售给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以贴牌方式销售的镍氢电池产品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8.75%和 7.68%。在锂离子电池及非民用零售镍氢电池领域,电池作为零部件产品,不直接向终端市场销售,客户采购电池后用于生产相关品牌的终端商品或 PACK产品。公司依靠自身研发、设计和生产能力生产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拥有在研发、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和获得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公司不存在同一型号的产品不得向其他客户销售的限制。


3
代工厂:采购电池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成整机产品;PACK厂:采购电芯及保护板等原材料,并将其组装公司建立并实施了《服务控制程序》,通过营销中心、供应链管理部、品质部等多部门协同,对客户反馈的满意度进行快速响应、持续改进。目前,公司凭借高标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已经与多家世界五百强和细分行业知名品牌商形成稳固的合作关系。

(三)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1)锂离子电池行业
全球锂离子电池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1991年至1999年,锂离子电池全球市场基本被日本企业垄断,中、韩两国开始发展锂离子电池产业。2)2000年至 2006年,中、日、韩三国锂离子电池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差距逐渐缩小。3)2007年至今,随着下游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绿色电动交通工具等应用场景的不断涌现,全球锂离子电池市场逐渐形成中、日、韩“三分天下”的竞争格局。

在竞争日趋激化的情况下,我国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在聚合物软包领域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凭借自动化制造、兼顾柔性生产的能力,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现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锂离子电池制造国家,拥有完整的锂电池产业链。在非汽车动力应用的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领域,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了 60%,远超日韩企业。

锂离子电池行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市场竞争的核心在于技术创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客户需求响应速度及性价比。以村田、松下为代表的日本锂离子电池企业,产品质量尤其是软包电池领域长期居于领先地位,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并形成规模效益,重心逐步转向动力领域。

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产地产量 数据来源:Techno Systems Research
(2)镍氢电池行业
镍氢电池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已经十分成熟,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当前全球镍氢电池制造厂商主要集中在中国和日本,包括公司在内的少数龙头企业占据了镍氢电池行业内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前述厂商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生产经验的沉淀和自动化程度的提升,依托其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与终端品牌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头部企业的市场份额将继续提升。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始终专注于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技术和品质获得众多全球知名品牌商的认可,并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包括惠普、MSI、罗技、索尼、哈曼、百富、大疆、飞利浦、松下、博朗、LG、FITBIT、伟易达、佳明、GOAL ZERO、ARLO、SHARK、金霸王、劲量、VARTA、广汽埃安等。

公司锂离子电池业务收入 2021年度达到 27.14亿元,2019年至 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 26.91%,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公司镍氢电池产品的产销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根据富士经济统计数据,2018年公司镍氢电池产量已位居全球小型镍氢电池市场份额第一位。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锂离子电池和镍氢电池产品研发投入,满足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客户的需求,从而实现稳定增长。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状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由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组成,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成新率
房屋及建筑物26,146.304,309.44-21,836.8683.52%
机器设备91,344.5116,493.38351.8774,499.2781.56%
运输设备1,548.89944.52-604.3739.02%
电子设备及其他8,129.264,790.9010.693,327.6840.93%
合计127,168.9626,538.24362.56100,268.1878.85%
1、自有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证书号码坐落宗地面积/ 房屋建筑 面积(㎡)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 (至)他项 权利
1发行人粤(2021)深圳市 不动产权第 0085065号东方沁园二期 3 栋 3单元 2402157.56-住宅(已 出租)2071.7.17抵押
2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3159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工业变配电 房)1,102.00自建房变电 设备房2057.5.23抵押
3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74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 B4厂房(负 极车间)2,936.16自建房厂房2057.5.23抵押
4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64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B1栋厂房24,457.31自建房车间、仓 库、机房2057.5.23抵押
5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301.74自建房设备房、 消防水池2057.5.23抵押
序号权利人证书号码坐落宗地面积/ 房屋建筑 面积(㎡)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 (至)他项 权利
  0082979号号(水泵房)     
6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84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研发中心)7,586.82自建房研发中心2057.5.23抵押
7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68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食堂)4,162.58自建房厨房、食 堂、图书 馆、办公 储藏2057.5.23抵押
8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67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A4栋宿舍3,941.93自建房集体宿舍2057.5.23抵押
9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75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变电站)168.56自建房变电 设备房2057.5.23抵押
10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66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A5栋宿舍3,941.93自建房集体宿舍2057.5.23抵押
11发行人粤(2021)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82969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A3栋宿舍3,941.93自建房集体宿舍2057.5.23抵押
12发行人粤(2022)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60553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集体宿舍楼 (A6栋)4,090.90自建房宿舍、公 共架空2057.5.23
13发行人粤(2022)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60552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集体宿舍楼 (A7栋)4,090.90自建房宿舍、公 共架空2057.5.23
14发行人粤(2022)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60554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仓库(B2栋4,476.00自建房仓库2057.5.23
15发行人粤(2022)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60551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工业厂房 (B3栋)35,626.54自建房车间、公 共架空2057.5.23
16发行人粤(2022)惠州市 不动产权第 0060555号惠州市惠城区 马安镇群寮路 1 号工业厂房 (B5栋)1,800.00自建房车间2057.5.23
2、租赁房屋建筑物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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