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博深股份(002282):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17:21:36 中财网
原标题:博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博深股份股票代码002282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井成铭张贤哲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 
电话0311-859626500311-8596265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713,909,335.39803,037,627.15-11.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9,016,269.87105,243,328.41-43.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元)39,737,417.4498,949,031.42-59.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85,411.1036,377,586.01-101.8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2-45.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0.2-4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4%3.39%-1.65%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减
总资产(元)3,832,912,731.943,879,366,273.55-1.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340,798,872.633,372,583,605.73-0.94%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 数19,586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陈怀荣境内自然人9.43%51,316,81838,487,613质押20,700,000 1
山东铁投 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铁 投(济 南)股权 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其他9.22%50,172,8960  
吕桂芹境内自然人8.88%48,327,7980质押29,700,000 2
汶上县海 纬进出口 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 法人7.88%42,868,09024,213,429  
程辉境内自然人7.09%38,575,43228,931,574质押18,165,537 3
任京建境内自然人6.32%34,369,3770质押19,600,000 4
张淑玉境内自然人4.99%27,133,10620,349,829  
杨建华境内自然人4.92%26,764,78320,073,587  
巢琴仙境内自然人3.61%19,639,9340  
杨燕灵境内自然人1.99%10,799,289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的说明以上股东中,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任京建先生、程辉先生、张淑玉女士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建华先生和巢琴仙女士为夫妻关系,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 与张恒岩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以上情况外,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 一致行动关系。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 况说明(如有)     
注:1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2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3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4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质押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 5月 12日,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深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陈怀荣先生、
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和股东巢琴仙女士、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投基金”、“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甲方所持上市公司 111,813,1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0.5560%,以下
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为“本次交易”)。2022年 5月 23日,双
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详见公司于 2022年 5月
13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2022年 5月 24日披露
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铁投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4)和2022年7月9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12日披露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2022-040、2022-042)。

本次交易前,铁投基金已持有公司 50,172,89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9.2239%,若前述股份转让事项最终完成,铁投
基金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1,986,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99%,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铁投基金是山东铁路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铁投集团”)下属的产业投资平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系山东铁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如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
山东省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2022〕第 159号),深交所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转让双方提交
的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对上述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确认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转让双方需按照确认书载明的转受让股
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

(2)本次股权交易的受让方铁投基金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向本次股权交易的转让方支付了部分交易对价;转让方中陈怀荣、吕桂芹、程辉、任京建本次拟
转让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

(3)本次交易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时间尚不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 2009年 8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
年 11月 12日及 2010年 7月 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临
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相关情况及
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 7月 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
美国的出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
损害威胁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 12月 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
措施发起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 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0年 10月 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
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 12月 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0年 10月 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 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 12月 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

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 2010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 12月 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 11月 1日至2011年 10月 31日),公司获得了 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
石圆锯片及部件以 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 2月 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0年 10月 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 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
年 2月 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 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
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 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
(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0年 10月 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
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

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按照 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 2009年 1月 23日至 2010年 10月 31日期
间的进口关税,按照 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 2010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
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 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其他应收款、
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 2月 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的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 10%的税率。公司按照这一税率计
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 6月 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 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 6月 17日)起,美
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 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终裁税率公布。

2013年 7月 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根据修改后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
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 7月 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
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 12月 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3.99%的分别税率,待
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
(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 2013年 7月 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
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
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 6月 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4.65%的分别税率。自第
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 6月 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
部件按照 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 2011年 11月 1日至 2012年 10月 31日)。

2014年 12月 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11.21%的初
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
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 11月 1日至 2013年 10月 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
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 2014年 6月 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
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 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
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 6月 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1.51%的单独税率。自第
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 2012年 11月 1日至 2013年 10月 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 6月 8日)起,美国海
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 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
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 12月 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12.20%的初
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
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 11月 1日至 2014年 10月 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
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 2015年 6月 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
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 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
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6年 6月 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29.76%的平均税率。自
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 2013年 11月 1日至 2014年 10月 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 6月 14日)起,美
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 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
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 2月 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
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9年 3月 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 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 6.2万美元。

2016年 12月 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 6.20%的初裁
平均税率。

2017年 6月 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 6.19%的税率。

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 6月 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
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 11月 1日至 2015年 10月 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
税率进行清算。

2019年 3月,美国法院将美国商务部第六次终裁结果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进行了重审程序,相关重审结果
在美国法院进行进一步辩论。

2019年 12月 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的裁决,公司税率从 6.19%更改为 82.05%;2020
年 2月,公司将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

2021年 1月 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关于本公司上诉国际法院判决结果的第六轮反倾销复审的裁决意见,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审。

2021年 5月 17日,美国商务部落实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第六次行政复审的裁决,重新计算了博深的税率,将税率从 82.05%降至 29.31%。博深针对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计算税率中存在的错误提交了法律抗辩。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博
深提出的抗辩意见,2021年 7月 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回重审裁决结果,将博深的税率进一步降低至
15.91%。2021年 10月 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结果。

2017年 1月 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 2015年 11月 1日至 2016年 10月 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 4月 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 82.05%的税
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 4月 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
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 11月 1日至
2016年 10月 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进行清算。

2020年 3月 10日,美国商务部将第七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裁决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司的分别税率从 82.05%
调整为 41.025%。2020年 4月 10日,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

2022年 1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惩罚性税率不应参与分别税
率计算,公司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2017年 1月 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 2016年 11月 1日至 2017年 10月 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
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 4月 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 11月 1日至2017年 10月 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
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司美国子公司在涉案期间进口清关产品金额约 30万美元,已缴纳保证金 7.3
万美元。

2019年 2月 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九次政复审(2017年 11月 1日至 2018
年 10月 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0年 11月 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九
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作为分别税率企业,获得了零税率。

2020年 2月 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次政复审(2018年 11月 1日至 2019
年 10月 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无出口涉案产品的证明。2021年 8月 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轮
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 2月 4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一次政复审(2019年 11月 1日至2020年 10月 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1年
11月 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一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
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 12月 9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二次政复审(2020年 11月 1日至2021年 10月 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销售,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

自 2009年 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
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 9,296,202.31美元,其中 2009年度缴纳 227,833.90美
元,2010年度缴纳 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 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 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
纳 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 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 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 207,205.89美元,2017
年度缴纳 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 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 1,364,855.93美元。2019年
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 1,501,344.48美元,2019年 4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 870,863.24美元,2019年 3
月、8月补交缴第四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35,764.44美元,2019年 9月补缴第五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1,135,030.18美元。

2021年 6月 1日收到退还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期间的保证金及利息 1,833.42美元;2022年 3月 15日补缴第六次行政
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252,697.48美元,2022年 3月 21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70,229.55美元,2022
年 4月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10,768.19美元,2022年 6月补缴第七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
375,219.24美元。









董事长:陈怀荣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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