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威尔药业(603351):威尔药业2022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威尔药业:威尔药业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351 公司简称:威尔药业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吴仁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群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轶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可能面对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可能面对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3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4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17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26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29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29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药用辅料及合成润滑基础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形成了醚类精准聚合、酯类定向合成、高效分离提纯等核心技术,为药物制剂企业提供高安全性、多功能性的药用辅料,为润滑油企业提供性能卓越的合成润滑基础油。 (二)公司所属行业情况 (1)药辅行业 “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医药行业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层面发布医药行业相关政策500余条,其中约有200余条重点政策,多项政策对未来几年医药领域发展影响重大。中国医药市场需求旺盛,终端规模持续上升,医药行业持续高增长。中国药品领域“供给侧”矛盾突出,主要体现在细分产品市场供需关系均未达到均衡。一方面,高端的好药新药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国民的需求,需要大量进口;另一方面,仿制药过剩,供给远远超出市场总需求。目前,我国医改已进入溯本清源的新时代,化药仿制药带量采购、高值耗材集采、医保目录谈判等政策持续加速推进,政策进度及强度不断超预期。 随着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制度的推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启动以及多轮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化采购,这将改变原有的行业局面,推动整体医药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最终将使得医药行业集中度迎来进一步提升;对辅料企业来说,生产资源和质量管理都需要匹配上规模化药企的新要求。 CDE 中心发布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对药品研发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出更多更深的技术挑战,治疗有效性是发展目标。生物类似药、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基因治疗、细胞治疗、静脉麻醉、新冠化药等多个领域多个药物种类的指导原则及技术要求,对其非临床以及临床研究都出台了具体的指导原则,药物研发监管不断细化、规范程度进一步提升。药物制剂向高效、速效、长效,以及服用剂量小、毒副作用小高端制剂方向发展,这也推动着药用辅料的升级换代,新型药用辅料将在高端药物制剂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药用辅料的研发速度必须与药品研发速度匹配,才能在这场医药赛道中取得领先位置。 (2)润滑油行业 润滑油的核心原材料为基础油和添加剂,基础油是润滑油的主要成分,决定着润滑油的基本性质。润滑油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以及汽车、机械、交通运输、家用电器等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与润滑油产业相关度较高的产业出现发展放缓甚至下降,产业整合淘汰落后产能,高档产品普及带来换油期延长,润滑油消费增速逐渐放缓,润滑油基础油的需求也呈现趋于平稳的态势。 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要努力消除“卡脖子”产品。精细化工行业要集中有限目标、集中优势力量,努力发展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专用精细化学品,特别是紧紧围绕航天、大飞机、高铁、汽车轻量化,电子信息等工程,需要加快发展功能性材料,这一国家战略也积极推动了国内润滑油应用的进口替代进程,在此过程中,对于合成润滑基础油生产企业的创新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已正式提出 2030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目标。如果碳排放低至传统空调五分之一的空调技术得到普及应用,就有望帮助全球在2100年前减少0.5℃的升温。因此,空调制冷行业积极响应新政策号召,开发低碳排放的空调技术,这也包括冷冻压缩机中的新型制冷剂和润滑油产品的革新与换代,对合成润滑基础油的产品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干衣机和除湿机需求旺盛,显著增加了合成润滑基础油的市场需求。 当下,电动汽车正快速改变着交通运输业,由于硬件配置的改变,传动液需满足润滑、电性能、防腐、降噪等多功能,因此,高性能润滑油的开发趋显重要,对合成润滑基础油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公司依托研究院先进的合成技术,积极参与润滑油厂家的开发工作,以期用优质产品践行低碳减排,追求可持续性发展。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快速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占总量的比例已到 1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成为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选择,与之相关的产品也将迎来长足发展。 中美贸易争端发生以来,进口替代的重要性日趋凸显,而润滑油添加剂是以外资占据绝对控制地位的行业,存在较大的进口替代市场空间。国内润滑油企业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凭借成本和供应及时性优势,打破了国际润滑油巨头在国内垄断的局面。合成酯类产品通常也作为添加剂中的主要极性润滑材料,品种不断丰富,被国内各润滑油企业和复合剂厂家选用,市场需求取得了一定增长。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一直专注于药用辅料及合成润滑基础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历经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形成了醚类精准聚合、酯类定向合成、高效分离提纯等核心技术。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投产,将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扩大公司在药用辅料行业的领先优势。 二、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2 上半年,国内疫情防控致物流受阻,下游市场需求整体下滑,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压力。公司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力推进募投项目投产,并在核心市场合成润滑聚醚及合成酯、注射用药用辅料领域深耕细作,高效组织公司资源投入优势产品与市场,最终实现营业收入58,811.03万元,同比增长21.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081.39万元,同比增长9.26%。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市场营销概况 (1)合成润滑基础油 近年来,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公司营销部与采购部积极联动,与上游供方达成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与下游客户达成成本共识,积极调整定价策略;同时,营销系统依托集团公司支持,优化排产与备货计划,较好地保障了经营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合成润滑基础油销售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6.45%,销售额同比增长16.22%。 销售增量主要来源如下:(1)依托公司研究院创新开发能力,公司开发的特种聚醚等产品取得了国际主流润滑油厂家的认可,其销售增长较为明显;(2)金属加工液所需的主体润滑材料也实现了较好增长;(3)合成齿轮油在钢铁、水泥、风电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2)药用辅料 报告期内,受宏观环境多种不确定性影响,医药行业的部分原辅料货源紧缺、价格上涨,长时间疫情封控致医院用药需求减弱,药企生产量进而有所下降;“4+7”及“联盟地区”药品招采政策,导致仿制药的价格压力凸显,为缩减成本提高竞争力,更多的企业从进口药用辅料转向使用同质量的国产药用辅料,对国产辅料质量及成本控制的要求进步提高,并带来深刻的行业洗牌重塑影响。 公司营销系统紧跟创新的医药发展态势,将研发优势及市场需求紧密联系,与公司研究院合力开拓新产品新技术服务领域,积极开发并扩大抗击新冠疫情所需的相关药用辅料供应;同时,在医药市场受疫情影响、需求疲软的环境下,公司营销系统聚焦核心产品线的特点,积极开发新领域市场,以弥补原有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最终实现药用辅料销售量较去年同期增长 37.74%,销售额同比增长32.13%。 “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公司顺应医药行业需求,积极推动仿制药质量及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与制剂生产及研发企业紧密合作,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生产工艺,优化产品结构,不断加快储备辅料的研发与上市申报进度,持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通过关联审评、联合开发等多方式完善公司产品矩阵;在创新药研发方面,公司积极与药企合力协作,加速原料药与制剂的研发关联。另外,公司在CDE平台获得登记号的药用辅料共54个品种,其中注射级辅料为23个。 二、技术研发工作 技术与研发创新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长期深耕润滑油基础油及药用辅料市场,并重点致力于高端药用材料和原料药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坚持独立研究为主、合作研究为辅的研发战略,自行组建研发团队,并持续投入资金和各种资源建设自有研发体系,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项目研发及创新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研究院继续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不断完善高效开放的研发平台建设,1600㎡技术转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新成立应用开发中心,打造完整高效的产品研发、转化、注册、质量控制、应用评价平台。研究院积极推进技术融合创新平台的建设,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成立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并与南京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申请成立南京市合成润滑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一步打通科技创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 报告期内,研究院根据公司战略,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对高端药用辅料、生物医用材料及原料药的研发投入。公司重点研发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多个新产品进入市场推广阶段。研究院在研项目16项,其中新立项项目6项,6个项目顺利结题,5个新产品已在CDE完成备案,新增定制开发药用辅料需求4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售量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售人员薪酬及存货仓储装卸费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人员薪酬调整、子公司维保费增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短期银行借款及汇率波动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 主要系公司以创新研发为核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销售量增加,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入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短期银行借款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货币资金较上年期末增加101.02%,主要系销售量增加,销售回款增加所致; 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 56.11%,主要系上年期末的部分理财产品在本报告期到期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上年期末减少82.20%,主要系报告期末以背书转让或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减少所致; 预付款项较上年期末增加139.73%,主要系报告期末存货备货预付货款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69.26%,主要系报告期退还上期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53.50%,主要系报告期退还留底增值税所致; 短期借款较上年期末增加87.55%,主要系报告期新增银行短期借款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较上期期末减少39.46%,主要系报告期发放2021年预提年终奖所致; 应交税费较上年期末增加1248.57%,主要系期末应交增值税增加、集团全资子公司汇算清缴后退还企业所得税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上年期末减少 73.09%,主要系公司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已还款所致。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设立扬州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研发与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中威生物系威尔药业子公司,威尔药业对其直接持股39%;(2)泓威生物系中威生物投资设立,中威生物对其持股30%。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市场风险 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一致性评价政策的推动下,药用辅料市场将会重新分配,生产不规范、产品质量水平低下、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而失去市场份额,而生产规范、产品质量水平较高、技术和研发实力强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快速扩张,行业集中度有望得到提高。 我国药用辅料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较低,药用辅料在整个药品制剂中占比较低,未来我国药用辅料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规模巨大。随着我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尤其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的推进,药用辅料企业的行业壁垒和准入门槛不断提高。我国药用辅料行业将进入整合阶段,行业集中度将不断提高,竞争主要在行业内专业化大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国际知名药用辅料企业之间。 2、经营风险 (1)产品及技术研发风险 目前,我国药用辅料和合成润滑基础油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水平较国外先进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行业的发展、下游产业的推动,必然促进药用辅料和合成润滑基础油产业升级,产品性能、质量持续提高,产品品种和规格日益丰富。 新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之药用辅料产品安全性要求高、监管要求严格。 如研发失败、研发成果无法实现产业化、研发产品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药效,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药用辅料产品质量直接影响产品的安全性。 国家高度重视药品的质量安全,并逐步加强药用辅料的监管。同时,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公司不能持续评估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从技术、检验等方面持续改进质量控制手段,则可能面临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能适应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的风险,公司药用辅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可能受到影响,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化工原料占公司原材料采购的比重较高,系公司主要原材料,其供应的充足与否、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如因供应商停产检修、突发情况等因素导致原材料供应无法满足生产,公司将面临开工不足、产销量下降的风险。 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化工原料是石化行业的下游产品,其价格与石油价格密切相关。若其价格持续发生较大幅度波动,而公司在产成品定价、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将面临成本大幅波动而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4)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的生产以合成工艺为主,在生产经营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政府、社会公众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监管趋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未来环境保护的要求或监管政策大幅提高,公司可能需要满足更高的环保要求,或追加环保投入,从而导致生产运营成本提高,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生产中使用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化学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毒性等特质,对运输、存储、使用有着较高的要求。如公司在未来生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未能持续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并有效执行,或因外部不可抗因素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经营规模、生产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均将大幅提高。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大,对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生产销售、财务内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精细化的要求。如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水平与精细化程度,则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尔生物科技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威尔生物科技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为:PH、COD、氨氮、总磷、悬浮物、总氮、石油类、非甲烷总烃等。 报告期内,威尔生物科技不存在超标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情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在核定范围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尔药业科技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土壤(危废)重点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合规处置。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威尔生物科技:
(2)威尔药业科技: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威尔生物科技及威尔药业科技的建设项目均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通过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复。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威尔生物科技于2020年12月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2月9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备案。 威尔生物科技于2021年9月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9月6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320117-2021-161-H。 威尔药业科技于2020年9月24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020年10月15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备案,备案编号320117-2020-138-M。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威尔生物科技及威尔药业科技均依据相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废水、废气、雨水)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局联网,日常运行维护由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自行检测方案对公司废气、废水、雨水、噪声等开展检测。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环境管理人员,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满足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注 1: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 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 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舜泰宗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董事)唐群松、邹建国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唐群松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 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邹建国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 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 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荣文、李有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 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 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 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注 2、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 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 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 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 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回购 本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该等执行 稳定股价的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期 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 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该等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 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5 个交易日以上;或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 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 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 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3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应遵循以下 原则: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领薪的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 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承诺内容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方式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注 3: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的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 控制权。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 减持规定办理。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唐群松、沈九四、舜泰宗华的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前提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若在减持公 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除前述承诺外,本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 关减持规定办理。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