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300759):公司主要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17:06:39 中财网
原标题:康龙化成: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2-06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主要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信中龙成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公司主要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康成”)和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龙成”)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 199,985,35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79%)的股东信中康成计划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7,64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持有公司股份 41,397,24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48%)的股东信中龙成计划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82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2022年 9月15日至 2023年 3月 14日)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2月 28日)进行。

根据 2020年 3月 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信中康成已于 2021年 9月 3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定,具体如下: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信中康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985,35916.79%
2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397,2493.48%
合计241,382,60820.27% 
注: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名称、股份来源与股份性质、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序 号股东名称股份来源与股份性质拟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含)) (股)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
1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且为符合《减持 特别规定》的股份47,642,6004.00%
2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23,821,3002.00%
合计71,463,9006.00%  
(二)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三)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之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2022年 9月 15日至 2023年 3月 14日)进行,信中康成在任意连续 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信中龙成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之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2022年 8月 29日至 2023年 2月 28日)进行,信中康成在任意连续 6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信中龙成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上述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发行人股东信中康成、信中龙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股东信中康成、信中龙成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与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信中康成、信中龙成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3)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以上承诺适用于中国境内,及境外所有其他国家及地区。

3、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 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 A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信中康成、信中龙成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 20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或监管要求执行。

4、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主要股东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主要股东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承诺:本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截至本公告日,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其他承诺,且公司股票未触发上述承诺所提及的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的减持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信中康成和信中龙成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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