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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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8月23日 18:17: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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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王守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忠峙 总会计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国良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常用词语释义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股票简况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北大荒 | 600598 | | 单位 |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 2,516,100,088.49 | 1,967,199,301.46 | | 931,213,232.91 | 769,083,039.40 | | 894,957,972.78 | 767,211,614.39 | | 2,777,694,244.64 | 2,383,104,818.35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 7,333,328,498.76 | 7,105,806,937.10 | | 10,017,514,151.38 | 8,029,006,028.06 |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0.524 | 0.433 | 0.524 | 0.433 | 0.503 | 0.432 | 12.49 | 10.64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金额 | 515.09 | 2,089,487.35 | 200,000.00 | 12,118,068.90 | 24,077,479.01 | | -2,230,290.22 | 36,255,260.13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耕地发包经营;谷物、豆类、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及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肥料制造及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等。
(二)经营模式说明
1.耕地发包业务
实行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公司是耕地资源经营主体,对权属内的耕地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通过对权属内的耕地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耕地资源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双层经营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双层核算,双重利益主体。公司及家庭农场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
二是双层管理、责任明确。公司的统一管理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其目的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与条件,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负责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支持。采取面授、电视讲座、印发技术资料等形式,对家庭农场进行农作物综合高产栽培技术培训等。公司农技部门巡回进行田间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家庭农场进行播种、施肥、施药、病虫草防治和中耕管理。统一组织防洪除涝、防灾减灾。协调收获机械帮助家庭农场收获农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晾晒、清选和储藏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及价格信息。家庭农场负责其生产经营投入及生产过程管理和农产品销售,是家庭农场自我利益实现的基础,家庭农场采取的是“两自理、四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即生产费、生活费两自理,地块、机械、核算、盈亏四到户。其收入来源于生产的产品对外自行销售的收入。
这种经营模式既有利于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又有利于发挥机械化、规模化、科技化等优势。
2.农产品销售业务
部分农业分公司家庭农场以农产品缴纳的承包费而形成的销售业务;部分农业分公司结合农产品市场行情,收购农产品再销售以获取收益。
3.房地产业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
(三)行业情况说明
公司所属农业行业,是我国目前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农机装备、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我国是世界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些年,国家粮食连年增产,农业实现了综合生产能力质的飞跃,特别是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来加快促进农业发展。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结构,促进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优势
公司是我国目前规模大、现代化水平高的种植业上市公司和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拥有 16家农业分公司,主要以种植水稻、玉米、大豆为主。公司所属区域内土地资源丰富,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的三江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生态环境良好,具有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据此区位优势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较好的优质性和均质性,在生产成本和品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2022年计划生产水稻、玉米、大豆等优质农作物 119.4亿斤。
(二)科技优势
经过多年生产经营实践,公司已有完备的农业生产管理模式,掌握了先进的作物栽培技术、良种繁育技术、施肥施药技术、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农机应用技术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拥有农机农艺各项技术相配套、良种良法相结合的农业先进生产技术模式;同时,加大力度开展了节本增效、高产增效、提质增效的一系列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储备研发,形成了一整套抵御旱涝病虫害的有效措施,为高效开展农业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装备优势
得益于国家多年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司所在区域内,农机装备水平得到逐年提升,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目前,区域内大规模配备了大型、现代、智能化的动力机车及配套高性能联合整地机械、精密播种机械和联合收获机械,实现了旱田整地、播种和收获全程机械化;配备了高桩重型灭茬机械、自平衡双轴搅浆整地机械、卫星平地机械、大棚平床播种机械、高性能插秧机械等,有效提高了水田的作业效率。同时,加强了履带式拖拉机、收割机及防陷半链轨等抗灾性较强机具配备,大幅提升了抗灾能力;针对农业“减化肥减农药”行动,公司重点引导种植户应用了水稻测深施肥机械,有效实现了精量施肥和精准施肥。截至 2022年 6月,区域内实现农业机械总量达 32.95万台套,农业机械总动力达 361.02万千瓦。
(四)组织优势
公司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管理传统,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充分调动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充分控制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组织化传统和组织化能力都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农业主产区,具体体现在作物品种、功能区划、栽培技术等方面。下属的各农业分公司按照公司授权,每年初与家庭农场签订《农业生产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家庭农场要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进行种植,并接受检查指导。
各农业分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家庭农场的种植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保证公司1,000多万亩耕地均按照模式化栽培、标准化作业实施生产。
(五)基础设施优势
公司所属的 16家农业分公司拥有各自的全过程智能控制的浸种催芽和育秧等生产服务设施;用于烘干、晾晒、仓储的粮食管护设施;沟渠配套网络化、达到旱能灌、涝能排的农田水利设施;集中统一管理的农机停放场地和库房等农机管护设施;农用飞机作业用的起降场地等基础设施。
为公司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已构建了完善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运行体系,通过平台搭建、网络构建、数据实时监测采集与传输、智能分析等功能,使得农业生产全过程可控,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提升了农业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了公司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有助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
(六)人才优势
公司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以发展吸引人;以业绩激励人;以事业凝聚人;以人文关爱人”的人才理念,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管理人员队伍。现拥有众多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态度严谨认真、精通管理、熟悉市场、服务发展、扎根一线的各类人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拓展人才引进渠道,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竞争性配置人才功能,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人岗匹配、素质优良、忠于事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管控优势
公司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治理层面三会一层机构充分发挥职能,形成了科学规范、协调运转的治理体系。公司全面实施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并通过日常检查、培训、以及违规问责等措施,不断提升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公司积极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功能,不断提升公司整体管控水平。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克服疫情以及强降雪等不利影响,提前制定预案、筹备生产物资、谋划农事活动,全力做好备耕生产各项工作,1,042.95万亩农作物全部播在高产期。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夯实了农业大基地建设、大力提升了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强化了企业管理管控,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好。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包耕地面积 1,042.95万亩,已确认土地承包费收入 15.57亿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16亿元,同比增加 5.49亿元,同比增长 27.90%;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农业分公司土地发包创新开展和农业投入品的大力统供等因素;实现利润总额 9.43亿元,同比增加 1.70亿元,同比增长 22.04%;利润增长主要源于土地承包费利润增加以及通过强化管理实现工业企业减亏等因素。
实现基本每股收益 0.524元,每股同比增加 0.091元,同比增长 21.0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503元,每股同比增加 0.071元,同比增长 16.4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49%,同比增加 1.85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01%,同比增加 1.39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 30.77%,比上年末增加 14.35个百分点,主要受公司经营特点影响,上半年预收全年土地承包费以及代收费用暂未支付,导致货币资金与预收款和应付款同步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单位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2,516,100,088.49 | 1,967,199,301.46 | 1,480,551,219.45 | 1,057,667,798.13 | 10,843,943.81 | 8,034,202.94 | 165,489,561.19 | 183,876,147.48 | -60,800,088.04 | -43,925,390.64 | 23,544,003.33 | 2,974,580.05 | 2,777,694,244.64 | 2,383,104,818.35 | -193,275,021.90 | -875,183,346.04 | -706,972,733.68 | -711,324,320.54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收入 25.16亿元,同比增加 5.49亿元,增长 27.90%,主要原因系生产资料销售收入及承包费收入同比增加形成。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营业成本 14.81亿元,同比增加 4.23亿元,增长 39.98%,主要原因系结转生产资料成本和承包费履约成本同比增加形成。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销售费用 1,084.39万元,同比增加 208.97万元,增长 34.97%,主要原因系销售生产资料发生的装卸费及运输费同比增加形成。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管理费用 1.65亿元,同比减少 1,838.66万元,下降 10.00%,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业务实质和会计准则规定,本报告期将研发机构费用调整至研发费用项目列报形成。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财务费用-6,080.01万元,同比减少 1,687.47万元,主要原因系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形成。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研发费用 2,354.40万元,同比增加 2,056.94万元,同比增长691.51%,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业务实质和会计准则规定,本报告期将研发机构费用由管理费用调整至此项目列报形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78亿元,同比增加 3.95亿元,增长 16.56%,主要原因系承包费及生产资料等收现同比增加形成。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3亿元,同比增加 6.82亿元,主要原因系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投资理财规模下降导致投资金额同比减少形成。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7亿元,同比增加 435.16万元,主要原因系收到股东注册资本金同比增加及股东红利付现同比减少形成。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况分析 | | | | 单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数
占总资产的
比例(%)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末
数占总资
产的比例
(%) | 本期期末金
额较上年期
末变动比例
(%) | 356,269.36 | 35.56 | 168,482.64 | 20.98 | 111.46 | 1,503.32 | 0.15 | 612.56 | 0.08 | 145.42 | 5,538.58 | 0.55 | 3,495.45 | 0.44 | 58.45 | 9,465.37 | 0.94 | 17,981.10 | 2.24 | -47.36 | 10,673.28 | 1.07 | 3,125.61 | 0.39 | 241.48 | 534,165.69 | 53.32 | 323,786.30 | 40.33 | 64.97 | 467,585.73 | 46.68 | 479,114.30 | 59.67 | -2.41 | 1,001,751.42 | 100.00 | 802,900.60 | 100.00 | 24.77 | 5,113.00 | 0.51 | 12,479.12 | 1.55 | -59.03 | 177,305.28 | 17.70 | 29,718.00 | 3.70 | 496.63 | 76,751.87 | 7.66 | 41,179.29 | 5.13 | 86.38 | 123.70 | 0.01 | 92.82 | 0.01 | 33.27 | 104.53 | 0.01 | 668.57 | 0.08 | -84.37 | 299,615.29 | 29.91 | 122,533.67 | 15.26 | 144.52 | 554.95 | 0.06 | 299.51 | 0.04 | 85.29 | 8,642.93 | 0.86 | 9,290.46 | 1.16 | -6.97 | 308,258.22 | 30.77 | 131,824.13 | 16.42 | 133.84 |
其他说明
注 1:货币资金比上年末增长 111.46%,主要原因系报告期预收全年承包费、生产资料款,以及代收费用暂未支付形成。
注 2:预付款项比上年末增长 145.42%,主要原因系报告期预付原材料采购款及航化作业费增加形成。
注 3:其他应收款比上年末增长 58.45%,主要原因系应收协定存款利息及应收生产资料款增加形成。
注 4:存货比上年末下降 47.36%,主要原因系农业相关生产资料于报告期完成销售形成。
注 5:其他流动资产比上年末增长 241.48%,主要原因系预付应由以后期间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增加形成。
注 6:应付账款比上年末下降 59.03%,主要原因系应付生产资料款报告期末已结算形成。
注 7:合同负债比上年末增长 496.63 %,主要原因系按照《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约定预收全年土地承包费及生产资料款形成。
注 8:其他应付款比上年末增长 86.38%,主要原因系按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及代收代付款暂未支付形成。
注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上年末增长 33.27%,主要原因系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增加形成。
期末账面价值 | 6,083,708.11 | 33,054,764.15 | 5,293,045.06 | 32,885,166.82 | 77,316,684.14 |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尚有未办妥房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0,887,881.55元,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农业分公司主要是科技园区、科研中心、农业信息中心、作业站管理用房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麦芽公司、纸业公司主要是一些生产(维修)车间、材料库等在原厂址上改(扩)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部分房屋及建筑物缺少或未取得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不及时形成的,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报告期内累计取得投资收益 1,809.80万元,报告期末剩余未到期的公允价值 150,714.22万元,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要求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年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持有的 4家非交易性且未达到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告期内取得股利收入 0万元,报告期末公允价值 1,1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纸制品生产和销
售 | 19,200 | 634 | -10,791 | 麦芽生产和销售 | 38,500 | 49,765 | -41,424 | 粮食收购和销售 | 5,000 | 18,352 | -82,620 | 房地产开发 | 5,000 | 7,022 | -40,802 | 建筑施工 | 5,000 | 3,769 | 3,758 | 采矿业 | 1,000 | 2,226 | 1,001 | 投资管理、咨询 | 10,000 | 6,645 | 6,645 |
变动情况说明:
(1)纸业公司净利润比增加 1,592万元,主要原因为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形成收入 929万元形成的。
(2)麦芽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288万元,主要原因为核销无法支付应付款形成收入 208万元形成的。
(3)鑫亚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558万元,主要原因为核销无法支付应付款形成收入 405万元及期间费用同比减少 220万元形成的。
(4)鑫都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 13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上年同期销售商品房 4套,本年仅销售 1套,销量减少导致净利润降低 39万元;二是该公司节本增效,管理费用比去年同期降低 26万元。
(5)鑫都建筑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174万元,主要原因是处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认营业外收入 238万元形成的。
(6)投资管理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 493万元,主要原因为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增加形成。
2.主要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 | 注册
资本 | 持股比
例(%)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其他金融业务 | 20,000 | 49.00 | 15,879 | 14,308 | 102 | 企业管理咨询
等 | 30,000 | 30.00 | 63,647 | 21,855 | 41,250 | 肥料制造;基
础化学原料制
造等 | 30,000 | 49.00 | 23,441 | 15,189 | | 生产豆制品,
调味品等 | 4,473 | 22.36 | 8,013 | 2,077 | 1,172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披露
日期 | 2022年4月20日 | www.sse.com.cn
公告编号:2022-020 | 2022年 4月 21日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担任的职务 | 董事 | 监事 | 副总经理 | 总会计师 | 董事 | 监事 | 董事会秘书 | 总会计师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2年 5月 23日,公司工会组织召开了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以及各分公司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选举刘化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董事,选举顾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2022年 6月 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葛树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葛树峰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3.2022年 7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姜耀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更换总会计师的议案》和《关于指定马忠峙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聘任姜耀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国良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董事会指定董事、总经理马忠峙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只有浩良河化肥分公司和纸业公司两家企业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报告期内,上述两家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没有污染物排放。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确保达标排放。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下辖16家农业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报告期内,未有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
公司下属工业企业只有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违规排放事件。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设有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公司及所属工业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依据国家环保标准,保证环保方面的投资,防治污染做到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工业企业未发生造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未有其它新建项目。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采取措施:一是加大低碳环保农机的推广和使用。重点以推广精量播种机械、卫星智能导航定位、侧深施肥机、棚内及田间轨道机械、割晒拾禾机械等实用型、节本增效机械为主;同时,加大秸秆粉碎及整地机械的应用,全年实现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率达100%,有效实现秸秆还田,推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有效开展,确保农业发展可持续。二是控制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合理使用农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投入品的使用;强化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对农药残液,农药包装袋、包装瓶等废弃物进行了集中回收和处理,有效控制了各项污染,全年农用残膜回收率达95%以上。三是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通过加强病情、虫情和天气情况的监测预警,根据不同天气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病虫草害的综合防治,避免盲目施药。四是强化科学施肥施药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体系建设,实现科学施肥、合理施药,提高肥料和农药利用率,改善产品品质,恢复土壤活力。五是建立合理的轮作制度。积极合理调整旱田作物种植结构,通过玉米、大豆及经济作物等进行合理轮作,提高土壤肥力。六是加大实用型新技术推广,逐步构建低碳环保栽培技术模式,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行免耕、少耕的耕作制度,减少机械进地次数,降低能源消耗;扩大水稻侧深施肥、水稻分段收获、两年玉米茬轮作大豆免施基肥等技术的推广及应用。七是继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种植户的培训,重点增强技术人员低碳环保责任意识,提高其服务水平;增强农户环保意识,掌握相关低碳种植技术的应用。
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碳排放,确保黑土地持续利用,保障了粮食安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坚持质量兴农之路。以推广种植优质作物品种,发展绿色有机种植,推广减肥减药技术,加大农机具更新力度等方式,提高农产品质量。
以提高农产品品质及种植效益为目标,大力推广种植优质专用品种。
以发展绿色有机为导向,在原有绿色认证面积基础上,进一步稳定有机认证,积极扩展申报绿色食品标准化原料基地认证,提高绿色(有机)种植比例。
大力推广应用减肥减药措施。通过应用侧深施肥、缓释肥、有机肥替代、生物菌肥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面积,大幅提高肥料利用率;通过应用病虫害测报、生物农药替代、高效低用量药剂示范、旱田除草剂一次施用等防控技术,实现减少农药(含除草剂)。
加大保护性耕地机械引进力度,推广精量播种机、深松联合整地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精准喷药设备、侧深施肥机等保护性农业机具,通过“多覆盖、少动土、精施肥(药)等方式,不断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面积,不断提升黑土地可持续利用、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情况
控制人、股东
用 | 关联方、收 |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 | 的承诺事 | | |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间及
期限 | 是否有
履行期
限 | 是否及
时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时
履行应说明
未完成履行
的具体原因 | 解决同业竞争 | 北大荒农垦集
团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是:“集团公司因其下属的部分农场也从事稻谷的
深加工及其经营活动,就此同业竞争关系,集团公司特向股
份公司及其众多的股东保证和承诺,集团公司将会在以后适
当的时候进行相应的重组安排,以消除业已存在的同业竞争
关系,同意股份公司在上市后的将集团公司从事稻谷深加工
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在股份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以公平合
理的价格售与股份公司,以消除该同业竞争关系,并在其经
营业务中将不利用其对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转移利润或从
事其他行为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众多小股东的利益。”;“集
团公司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
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 2001年作
出,持续有
效 | 是 | 是 | | 解决同业竞争 | 北大荒农垦集
团有限公司 | 主要内容是:“除已有的农业业务外,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或参与进行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
竞争的任何业务。” | 2007年作
出,持续有
效 | 是 | 是 | |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半年报审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公司 2022年 3月 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 4月 20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应诉
(被
申
请)
方 | 承担
连带
责任
方 | 诉讼
仲裁
类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
金额 | 诉讼
(仲裁)
是否形
成预计
负债及
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哈尔
滨兴
隆饲 | | 诉讼 | 2010年 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
料公司签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59,492.13 | | 被告于 2013年 8月 13日提起反
诉,诉讼请求为公司给付 294.4
万元,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于 | 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返还公司货款
603,553.10元;第二项被告偿还公司垫付的玉
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 1,321,464.39元;第 |
料经
销有
限公
司 | | | | | | 2014年 5月 23日作出〔2013〕
绥商初字第 14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
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
院于 2014年 10月 30日作出
(2014)垦商终字第 68号民事
判决书。 | 三项被告给付公司利息 109,405元元;第四项
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五项驳回被告全部
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
担 1,497元,被告负担 22,654元;反诉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第二项;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为 34,301.93元
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
担 17,369元,被告负担 6,782元;二审受理
费 17,369元,由公司负担。 |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限公
司
(应
收
款) | 王熙
刚、陈
卫东、
郑丽
君、满
丽辉、
刘学、
肖荣
鹏 | 诉讼 | 2011年 11月起至 2012年底,公司分批
向青枫亚麻公司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
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元,青枫
亚麻公司尚欠付 94,484,646.46元及利
息,故提起诉讼。 | 102,179,802.12 | |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农垦中院
立案受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
龙江省高院,青枫公司在本案中
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监管佣
金 7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66.86元。法院于 2013年 12月
10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10月 22日作出〔2013〕黑高商
初字第 1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5年 3
月 23日受理本案,案号(2015)
民二终字第 69号,于 2015年 7
月 23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9月 23日作出(2015)民二
终字第 69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一、青枫公司给付鑫亚公司货款
24,404,51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如青
枫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
鑫亚公司以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
持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青枫公司反诉请求。终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限公
司
(委
托加
工) | | 诉讼 | 2012年 12月 23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
订《亚麻纱加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
加工亚麻 4000吨。因被告在加工合同履
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工进展情况,且迟
迟不予交付产成品,故公司提起诉讼要
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麻原料
及已加工产成品。 | 113,768,625.66 | | 案件于 2013年 5月在农垦中院
立案受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
龙江省高院。法院于 2013年 10
月 28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
年 10月 22日作出〔2013〕黑高
商初字第 15号民事判决书。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 2015年 3
月 23日受理本案,于 2015年 5
月 13日、6月 25日开庭审理本
案,于 10月 21日作出(2015)
民二终字第 68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所签订的
156号《亚麻纱加工合同》,青枫公司按《亚
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的加工系数 4.628给付已
加工完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未使用的亚麻原
料。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
审判决第二项为青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长麻纱用料系数 2.2、其他用料
系数按照《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给付鑫亚
公司已加工完毕的亚麻纱产成品及尚未使用
的亚麻原料。 | 吉林
省扶
余县
长春
岭粮
库、
扶余 | | 诉讼 | 2010年 9月和 2011年 8月期间,公司
原玉米部与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签
订玉米、水稻委托收购合同,2011年 7
月公司销售玉米提货时,对方仅交付
16109.445吨,其余 8150.234吨无货可
提,财务预付款 1428万元。公司于 2012
年 10月 18日向农垦中院起诉长春岭粮 | 25,637,552.53 | | 2013年 11月 25日收到一审判
决书〔2013〕垦商初字第 10号
判决书。 | 判决结果:被告扶余县长春岭粮库偿还原告欠
款 14,285,964.24元及违约金 300万元,合计
17,285,964.2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县粮
食国
有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 | 库,因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是长春岭粮库的全资股东,随同一并
起诉。 | | | | | 黑龙
江农
垦九
三圣
龙亚
麻产
业有
限责
任公
司 | | 诉讼 |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
务,将其终端客户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
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债权 1,726,033元转
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 1,726,033 | | 公司于 2013年 7月起诉至九三
农垦法院,法院于 2014年 1月
10日第一次开庭,裁定将案件简
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 2014
年 3月 11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2014年 4月 22日作出〔2013〕
九商初字第 34号判决。 |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原告煤款及运费 1,726,032.6元。 | 延寿
志德
纺织
有限
公司 | | 诉讼 |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
务,将其终端客户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
司债权 1,101,928元转让给公司,经公司
催缴,仍不偿还。 | 1,101,928 | | 案件于 2013年 9月 4日和 10月
30日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于
2013年 12月 2日作出(2013)
延民初字第 837号民事判决。 |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给付公司欠款
1,101,927.6元。 | 大连
恒承
农产
品有
限公
司 | 宋文
建用
房产
(601
平方
米)担
保。 | 执行 |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 2009年 10
月至 12月期间与公司合作经营黄豆、黑
水稻等业务,形成欠款,到今年初,尚
欠 129万元(帐面为 229万元,因与对
方达成协议减免 100万元未冲帐) | 1,370,000 | |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
解书编号为〔2013〕绥商初字第
132号。 | 调解结果: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月 20日前给付公司欠款 137万元;连带
责任方宋文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
市洮北区青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吉
房权证白字第201208856号,建筑面积601.65
平方米)作为抵押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 东北
建筑
安装
工程
总公
司、
纪长
武 | 纪长
武 | | 2012年 4月 1日,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
工程总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
司向东北建安公司销售螺纹钢 370吨,
总价款为 150万元,东北建安公司收货
后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 1,638,000 | |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
建安公司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
寄和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
院于 2013年 8月18日采取公告
方式送达并于 2013年12月 2日
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 1月 14
日,法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
第 143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结果:被告东北建筑安装总公司给付公司
货款 150万元,利息 13.3419万元,被告纪长
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霍林
郭勒
华泽
麦业
有限
公司 | | | 公司与其自 2006年开始长期合作,并先
期投入大麦种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
欠收,至今应收帐款 279万元。 | 2,790,000 | | 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3日开庭
审理本案,12月 10日作出
〔2013〕垦商初字第 21号民事
判决书。 | 判决结果:华泽麦业给付原告欠款
2,793,848.95元及利息(2013年 6月 7日至
给付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29,933元,原告负担 3,152元。 |
阿尔
山市
金仓
商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张国
军 | | 诉讼 | 2012年 4月 9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
公司合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
告用于大麦种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
责收购。公司共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 502.254
吨。2013年 10月 17日,双方对账并签
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 2013年
12月 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
定代表人张国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
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约定履行期
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
息。 | 12,579,174.87 | | 公司于 2014年 6月 17日向农垦
中院提起诉讼,2014年 11月 17
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主持双方调
解,调解书案号为〔2014〕垦商
初字第 40号。 | 调解结果: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国军欠公司 1142万元,于 2014年 12月 20
日前给付 342万元,2015年 7月 15日前给付
400万元;2015年 12月 15日前给付 400万
元;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公司可
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款项自 2012年 9月
27日至法院确定履行实际之日按月千分之
6.15给付利息。 | 哈尔
滨益
源康
科技
开发
有限
公司 | | 诉讼 |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李香玉于 2011年 11月三方合作出
资设立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展离子水项目,公司同时提供 100万
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时,
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诉至法
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 1,078,686.3 | |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4年 9
月 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
于 10月 27日裁定将简易程序转
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 11月 12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
11月 25日,法院作出(2014)
松商初字第 231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给
付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分期支付相应利息。 | 邹平
汇超
保温
节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 | | 公司于 2012年 3月份,与邹平汇超保温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
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总合
同款金额 178万,公司于 3月 26日先支
付 50%转让款 89万元,因我方股份公司
未批准此项目,我方于 3月 29日单方提
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
司认为其已造成损失 20余万元不予退
款。 | 890,000 | | 绥化农垦法院于 2013年 7月 26
日、9月 17日两次开庭。2013
年 11月 5日作出(2013)绥商
初字第 134号判决书。公司不服
一审判决,向农垦中院提起上诉,
农垦中院经审理于 2014年 4月
29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16号民事裁定书。绥化农垦法院
于 2014年 12月 4日、2015年
1月 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年 7月 15日作出〔2014〕
绥商初字第 295号民事判决书。
邹平汇超公司不服该发回重审一
审判决,于 2015年 10月 19日
向农垦中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
经审理于 2016年 2月23日作出
〔2016〕黑 81民终 21号民事判
决书。 |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
原告负担。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
审。再审判决:解除双方于 2012年 3月 15
日签订的《转让合同(B)》,邹平汇超公司
返还公司转让费 777,500元。终审判决:驳回
邹平汇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黑龙
江省
康尔
麦动
物营
养科 | | 诉讼 | 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作,因 2012年
自然状况影响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
产,无法偿还大麦种植款项共计 841万
元。 | 8,410,000 | | 农垦中院经审理作出(2013)垦
民初字第 12号民事判决书。被
告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4年 1月 7日省高院开
庭审理。2月17日高院作出判决。 | 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大麦款 841万元及利
息-2012年 12月 31日至实际给付日;未按判
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
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
理费 70,679元由康尔麦负担。 |
技有
限公
司 | | | | | | | | 九三
圣龙
亚麻
产业
公
司、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限公
司 | 无 | 诉讼 | 2012年 5月 15日,鑫亚公司与九三公
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
约定九三公司为公司代加工亚麻原料。
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九三公司交付
亚麻原料 2292.3吨。但九三公司未按合
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
绝交付产成品。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
对九三公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
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
管和生产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
合同义务,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65,014,251.7 | 无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16〕黑 81民初
3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
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驳回,青枫
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
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
审裁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农垦
中院于 2016年 11月 21日至 2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
民初 3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
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4号,并于 2018年 5月 16日
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9月
1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1、九三公司、青枫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059号《亚麻纱加工合
同》及
XY-SLYMQFYM20120731-JGHT-GJ-110号
《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完成的亚麻纱及亚麻布;2、驳回鑫亚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66,871.00元,
由鑫亚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九三公司、
青枫公司负担 183,435.50元。二审判决:一、
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3号民事判决;二、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
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 L24N型长
麻纱 366.98吨、S20N型短麻纱 23.239吨、
S15N型短麻纱 205.2227吨、混支纱(短麻
纱)0.375吨、精络 0.8113吨、联络 74.1225
吨、亚麻布 61,405.2米。如不能给付,应折价
31,161,510.60元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的损失;三、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
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366,871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183,435.50元,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
麻产业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负担 183,43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50.07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
司负担。上述亚麻存货成本为 33,091,902.40
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3,495,250.70元,
净值 9,596,651.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
案已审理终结。 | 延寿
志德
纺织
有限
公
司、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 无 | 诉讼 | 2012年 5月 21日,鑫亚公司与志德公
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
约定志德公司为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原
料。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志德公司
交付需加工亚麻原料 645.15吨及机短麻
184.82吨。但志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
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并拒绝交付产
成品。合同同时约定青枫公司对志德公
司的加工行为负有下达生产计划、监管
交付、质量验收、负责统计保管和生产
跟单等责任。因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 23,253,648.82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16〕黑 81民初
4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
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司
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
于 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开
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 | 一审判决:1、志德公司、青枫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亚麻
纱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完成
的亚麻纱;2、驳回鑫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8,050.00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79,025.00元,志德公司、青枫公司负担
79,025.00元。二审判决:一、维持黑龙江省
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4号民事判决
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16)黑 81民初 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
限公
司 | | | 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民初 4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
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6号,并于 2018年 5月 15日
开庭,鑫亚公司于 2018年 8月 2
日收到二审判决书。 | 为: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
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
照 XY-YSZDQFYM-20120521-YMS-064号
《亚麻纱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 149.2588吨亚
麻纱(其中 L24N长麻纱 68.9119吨+S15N短
麻纱 80.3469吨)及精络 25.0681吨、联络
50.1362吨。如不能给付应折价 7,506,289.85
元赔偿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8,050元,由北大荒鑫亚经
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79,025元,延寿志德纺
织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
担 79,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3,219.08元,
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亚
麻产品成本 7,940,448.62元,已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 3,200,300.98元,净值 4,740,147.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 丹东
市前
阳棉
麻纺
织
厂、
青枫
亚麻
公司 | 无 | 诉讼 | 2012年 7月 31日,鑫亚公司与前阳纺
织厂、青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
约定前阳纺织厂为公司加工亚麻坯布。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前阳纺织厂交付长
麻纱原料 161.04723吨、短麻纱原料
56.4135吨,共计 217.46073吨。但前阳
纺织厂未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
工进度,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
青枫公司共同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
续,2013年 10月 15日,前阳纺织厂出
具《说明》,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交货,
然青枫公司对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
枫公司对加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
计划、监管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
亚公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
到加工产品,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34,847,760.24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16〕黑 81民初
6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
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司
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
于 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审
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
(2016)黑 81民初 6号判决书。
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
月 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
黑民终 365号,并于 2018年 5
月 14日开庭,2018年 7月 27
日,鑫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 一审判决:1、青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按照
XY-QYMMQFYM20120731-JGHT-GJ-111号
《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鑫亚公司已加工
完成的亚麻布 501,323.765米;2、驳回鑫亚
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维持黑龙
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6号民事
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
院(2016)黑 81民初 6号民享判决主文第一项
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
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111号亚麻布加工合
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501,323.765米,其中
101-50x54-63规格 461,407,795米,
2020-48x45-63规格 39,915.97米。如不能
给付应折价 9009,857.18元赔偿鑫亚公司的损
失。一审案件受理费 216,000元,由北大荒鑫
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08,000元,北大荒
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108,000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74,966.79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
已审理终结。 | 泰安
祝阳
林泰
亚麻
纺织 | 无 | 诉讼 | 2012年 7月 31日,鑫亚公司与祝阳公
司、青枫公司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
约定祝阳公司为鑫亚公司加工亚麻坯
布。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向祝阳公司
交付长麻纱原料 41.075吨,短麻纱原料 | 14,228,014.5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16〕黑 81民初
7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
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司 | 一审判决:1、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按照
XY-TAZYQFYM20120731-JGHT-GJ-112号
《亚麻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
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 260486.22 |
有限
公
司、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限公
司 | | | 55.75吨,共计 96.825吨。但祝阳公司未
按合同约定向鑫亚公司报告加工进度,
也未按合同约定在鑫亚公司和青枫公司
共同签章后办理产成品出库手续,2013
年 10月 17日,祝阳公司出具《说明》,
主张其已向青枫公司交货,然青枫公司
对此不认可;因合同约定青枫公司对加
工行为负有提请亚麻纱运输计划、监管
交付、质量验收等责任,鑫亚公司多次
向二被告催要,但至今未收到加工产品,
故鑫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
于 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审
理本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
(2016)黑 81民初 7号判决书。
鑫亚公司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8年 5
月 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传票,此案案号为(2018)
黑民终 363号,并于 2018年 5
月 14日开庭,2018年 7月 27
日,鑫亚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 米;2、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鑫亚公司将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二审判决:1、撤销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8号民事判决;2、
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
之日起 15日内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货款 9,611,633元及利息(自 2016年 1月
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3、驳回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93,769.41元,由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 北大
荒青
枫亚
麻纺
织有
限公
司 | 无 | 诉讼 | 2011年 11月 3日,鑫亚公司与青枫公
司签订 337号《销售合同》,鑫亚公司
向青枫公司出售亚麻原料 4071.03吨,
最终确定亚麻原料单价为 24514元/吨;
后双方发生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青
枫公司收取 1133.58吨原料,剩余
2937.45吨亚麻原料由双方与九三圣龙
公司、延寿志德公司签订《亚麻纱加工
合同》进行加工。后双方又与九三公司
签订《亚麻布加工合同》,由九三公司
将前述加工出的部分亚麻纱继续加工为
亚麻布。截止 2013年 4月 27日,约有
84.225吨亚麻纱及 274872.18米亚麻布
等加工成品交付给青枫公司。按照双方
交易习惯,上述亚麻纱价值
5,147,075.00元,亚麻布价值
4,947,699.24元,共计 10,094,774.24
元。青枫公司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致
鑫亚公司经济损失,故鑫亚公司向法院
提起诉讼。 | 12,518,235.1 | | 法院于 2016年 1月 19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16〕黑 81民初
8号,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
后,青枫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经审查予以驳回,青枫公司
不服一审裁定,向黑龙江省高院
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
定驳回青枫公司上诉。农垦中院
于 2016年11月 21日至25日开
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于 2017年
12月 11日作出(2016)黑 81
民初 8号判决书。鑫亚公司已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并于 2018年 5月 2日收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传
票,此案案号为(2018)黑民终
362号,并于 2018年 5月 16日
开庭,2018年 7月 27日,鑫亚
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书。 | 一审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 96,60.00元,由鑫亚公司负担。二审判决: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
81民初 8号民事判决;(二)北大荒青枫亚麻
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给
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9,611,633元及利息(自 2016年 1月 8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计算)。(三)驳回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93,769.41元,由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司负担。上述亚麻布及亚麻纱成本为
13,084,017.16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828,794.99元,净值 6,255,222.17元。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审理终结。 | 黑龙
江忠
信伟
业房
地产
开发
有限
公司 | | 诉讼 | 2012年 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1000
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故原告提起诉讼。 | 13,500,000 | | 农垦中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
解书编号为(2013)垦民初字第
9号。 | 调解结果:被告忠信伟业给付原告 1350万元;
逾期被告承担 1350万元自 2013年 3月 29日
至给付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
| | | | | | | | 哈尔
滨中
青房
地产
开发
有限
公司 | | 诉讼 | 2011年 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5000
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 1500万
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 35,000,000 | | 哈尔滨市中院经开庭审理于
2014年 10月 14日作出(2014)
哈民二民初字第 20号民事判决
书。2015年 1月,中青公司以双
方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不是借贷
关系及判决支持给付经济补偿不
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为
由,向黑龙江省高院就该一审判
决书申请再审。省高院于 2015
年 6月 17日向龙业公司送达了
再审申请书及应诉材料,并于 6
月 30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12月 2日判决。 | 一审判决:一、中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返还龙业公司借款本金 3500万元;二、
中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龙
业公司 2011年 8月 31日至 2014年 3月 26
日止占用资金补偿款 6,327,580.82元。2014
年 3月 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占用资金补偿款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再审
判决:驳回中青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农垦
龙健
粮油
经销
公司 | | 诉讼 | 2010年 1月鑫亚公司与农垦龙健粮油经
销公司签定大米联营合作合同,合同签
定履行后对方尚欠一部分货款,至 2012
年 12月底,欠公司本息 51万元。鑫亚
公司 2013年 1月提起诉讼。 | 510,000 | | 2013年 5月 16日在黑龙江省绥
化农垦法院达成民事调解,调解
书编号〔2013〕绥商初字第 44
号。 | 调解结果:被告于 2013年 10月 1日前还款
60万元,到期如未能偿还,则按起诉金额 68
万元给付。 | 呼伦
贝尔
市天
顺房
地产
开发
有限
公
司、
北大
荒鑫
都房
地产
开发
有限
公司 | | 诉讼 | 2012年 4月,在甲方天顺房地产和总承
包人锦宸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框架协议书》时,为甲方全权担保。要
求鑫都公司承担甲方拖欠工程款和欠款
利息共计 1.9亿元的连带责任。 | 122,000,000 | | 2018年 4月 20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 6月 25日鑫都公司收到
原告锦宸集团的上诉状。鑫都公
司于 2018年 9月 6日收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
开庭传票,案号为(2018)最高法
民终 846号,开庭时间为 2018
年 9月 11日 09时-2018年 9月
11日 12时。 | 一审判决:1.被告天顺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宸集团工程款
121,038,195.88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5年 11
月 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鑫都公司
对被告天顺房地产欠付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锦宸集团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1,373.27元,由原告
锦宸集团负担 98,137.39元,由被告天顺房地
产、鑫都公司负担 893,235.88元;财产保全
费 5,000元,由被告天顺房地产、鑫都公司负
担。2019年 2月 21日,鑫都公司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
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
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变更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初 38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锦宸集团有限公
司工程款 140,572,284.76元及利息(利息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