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丝路视觉(300556):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16:48:00 中财网
原标题: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经核查,2021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此次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家银行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2020年4月29日,公司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22年4月28日。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笔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

(2)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9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2月22日,公司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3)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丝路蓝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前述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按照公司及丝路蓝与相关银行合同约定为准,在前述期限内,实际授信、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4)根据(3)的授权额度,2022年5月9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书》,为丝路蓝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5)根据(3)的授权额度,2022年6月20日,公司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担保协议,为丝路蓝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经核查,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6,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及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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