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恒盛能源(605580):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5580 公司简称:恒盛能源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余国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项红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艳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五“其他披露事项”中的(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4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6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19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1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4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34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主要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公司是在规划的供热区域内从事燃煤热电及生物质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为蒸汽和电力。 其中,生产的蒸汽供应给园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食品乳业、家居制造等企业使用。生产的电力销售给国家电网终端电力用户。 1、采购模式 (1)煤炭采购:煤炭是公司燃煤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公司一般每月按计划采购一到二次,采购时会根据煤炭价格趋势适当增减库存,一般至少储备半个月用煤库存,公司商务经营部负责对煤炭供应商的供货实力、价格、信誉、服务等进行考察、洽谈、比较,选定供应商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经公司化验室对入库煤取样化验后按合同要求考核进行结算。 (2)生物质采购:恒鑫电力生物质发电的主要燃料包括农林三剩物及次小薪材等,生物质燃料主要来源于龙游县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的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燃料由供应商或农户个人送货入厂过磅验收,根据周边市场采购价结合公司验收标准确定结算。 2、生产模式 公司及恒鑫电力生产蒸汽、电力的工艺均为热电联产工艺,主要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生产,其中恒鑫电力以发电为主、供热为辅,恒鑫电力供热主要用于调峰和应急补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部采用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高温高压背压式发电机组,全厂除停炉检修等原因停止供热外,24小时不间断通过锅炉燃烧生产蒸汽,通过蒸汽带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并输送至国家电网,发电后的蒸汽通过供热管网输送给客户。 3、销售模式 (1)蒸汽销售 在现有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司生产的蒸汽供应园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用热企业使用,公司与客户一般签订有效期5年的《热网供汽协议》,蒸汽销量由客户蒸汽入口的流量计量装置实时计算,客户蒸汽费用一般按月结算,每月26日或次月1日由公司及客户双方共同抄表确认作为结算依据,客户一般在公司给予的信用期内付款。目前公司已建立了热网预付费系统,正在积极向客户推广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公司蒸汽销售价格采用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2)电力销售 公司及恒鑫电力分别与国网衢州供电公司、龙游供电公司签署了《常规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所生产的电力除自用外全部并入国家电网,销售给国家电网,实现上网后再由国家电网销售到电力终端用户。公司与国家电网一般以月为结算期,双方以设置在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购售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的电能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 (二)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代码:D44)。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代码:D44)中的“热电联产”(分类代码:D4412)。热电联产,简称CHP(Combined Heat and Power),是指在同一电厂中将供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作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效率高、节能环保的热电联产机组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集中供热是高效的工业园区用热方式,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2年7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1-6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6月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约24.4亿千瓦,同比增长8.1%。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3.4亿千瓦,同比增长17.2%;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3.4亿千瓦,同比增长25.8%。1-6月份,全国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1,777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81小时。其中,火电2,057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33小时;核电3,673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132小时;风电1,154小时,比上年同期减少58小时。1-6月份,全国主要发电企业电源工程完成投资2,158亿元,同比增长14.0%。其中,太阳能发电631亿元,同比增长283.6%。电网工程完成投资1,905亿元,同比增长9.9%。 截至5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11亿千瓦,同比增长15.1%;其中,常规水电3.6亿千瓦、抽水蓄能0.4亿千瓦,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装机突破7亿千瓦。1-5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4,349万千瓦,占全国发电新增装机的82.1%,已成为我国发电新增装机的主体。1-5月,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06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8%,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1.5%。 在全球碳中和及能源紧张的大趋势下,热电联产行业受益于其能量高效利用和低碳清洁的优势,不断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近年来在社会用电、用热市场需求及国家和地方政策推动下,我国城市供热能力和供热总量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保持较快发展,装机容量迅速增加。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多项利好政策。2021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因地制宜做好可再生能源供暖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推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发展。从中长期看,我国未来工业和居民采暖热力需求、电力需求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有效促进热电联产装机发展。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先发优势 热电联产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属于鼓励和支持的类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同时,集中供热是高效的工业园区用热方式,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是2007年10月经浙江省经贸委批准,园区内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企业,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作为较早进入热电联产领域的企业,公司已经完成了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范围内的主要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十多年来培养和锻炼了一支热电联产项目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的专业队伍,在燃煤和生物质热电联产运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先发优势明显。 (二)环境保护优势 公司已全部实现锅炉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和建设,实施烟气超低排放后,公司大气污染物SO2、NOX和烟尘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减排50%、65%和50%,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35mg/Nm3、50mg/Nm3、5mg/Nm3,已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效改善了整个龙游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恒鑫电力是浙江省首个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作为燃料。生物质能源具备显著的环保特性,也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它也是唯一可循环、可再生的碳源,是接近零排放的绿色能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具备显著优势。 (三)管理和技术优势 公司核心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稳定,行业从业经历较长,具备了丰富的生产经营、成本控制和企业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公司已实现了智慧电厂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可在公司控制中心大屏幕和手机移动端实时监控全厂设备运行状态和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实现远程故障诊断与修复;子公司搭建了生物质“原料管理系统”,可对原料的入厂、存放、取样、出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了热网预付费系统,客户可采用预付费方式购买使用蒸汽,简化了结算流程。多年来公司一直努力持续引进、创新各种先进管理理念和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效率,逐步形成了高效独特的管理优势。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在煤炭价格上涨、行业盈利承压的背景下,公司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面对市场挑战,全员抓好安全生产,做强做实经营管理。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2亿元,同比增加26.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57.35万元,同比增加10.66%,基本每股收益0.36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795.38万元,同比增加7.89%。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煤炭采购价格上涨的因素。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贷款相比去年同期减少导致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投入比上年同期增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购买商品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比上年同期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分配股利比去年同期增加。 其他收益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递延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2022年3月9日,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整体产业布局,为公司未来增长积蓄潜力和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实现公司持续长远发展,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禾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22-003)和2022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2022-004)。 (2)为配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促进公司在绿色降碳、先进制造等领域的战略布局,公司与杭州礼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瀚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余国旭共同签订《杭州泽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公告》(2022-021)。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公司 (1)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9月26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兰溪市宏联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3月29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 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煤炭(无仓储)、生物质燃料、五金、建材销售(以上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浙江禾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2年3月09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装卸搬运;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参股公司 (1)杭州泽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2年7月12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持股比例:2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产业政策及外部环境变动风险 热电联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在政策、法规及激励措施方面的支持。 随着国家双碳政策的实施,未来若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而采取环保限产措施或对热电联产行业重启“煤改气”工程,且天然气成本高、气源不足、天然气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仍无法有效缓解,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公司加速绿色转型提出要求;随着环保力度不断加大,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的实施,会提高公司运营成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到期停补对项目投资带来挑战。受国际环境变化影响及新冠疫情反复影响,公司下游用汽客户的需求变动也将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效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2、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公司目前的业务集中在园区内,存在着经营区域单一的风险。 3、经营风险 公司热电联产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和生物质燃料,因此煤炭和生物质燃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影响较大。虽然公司蒸汽销售价格实行园区煤热联动的市场化定价,但若煤炭价格和相关运输费用大幅波动,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生物质燃料主要来源于龙游县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的农林废弃物,随着国内物价水平、人力成本的提升,公司仍面临因人工工资、运输成本上升,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大规模农林废弃物减产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生物质燃料采购价格上升的可能性,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会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恒鑫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6月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为321.65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41%。若未来该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出现变化,则公司可能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5、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余恒和余杜康合计持有公司74.28%的股份,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6、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需要在资源整合、新项目开拓、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的风险。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在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国旭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审议10项非累积投票议案,获通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傅羽韬、裘晓磊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排污信息 √适用 □不适用 目前,公司主要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噪声及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废气排放污染主要为锅炉烟气和食堂油烟等;废水排放主要污染为 COD、氨氮等;工业噪声;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炉渣、煤灰等;危险废物有废油等。公司所有污染源均配置有治理设施,实现有组织治理,污染物100%达标排放。 (1)锅炉废气治理废气排放执行GB13223-2011超低排放,安装有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排污许可证浓度和总量要求。 (2)废水治理:污水综合排放执行GB8978-1996,氨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执行DB33/887-2013标准,经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排污许可证浓度、总量要求。 (3)工业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白昼65dB(A);夜间55Db(A)。实际监测结果:白昼57dB;夜间51dB,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一般固废、危废合规处置率 100%。炉渣、煤灰等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处置交接台账、手续齐备。废油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签订合同,统一处置,处置交接台账、手续齐备。 2.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且正常稳定持续运转,处理效果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生超标排放造成污染事件。具体建设内容为: (1)废水:公司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结合生产,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冷凝水进行循环利用,化水站废水经中和处理后纳管,食堂、卫生间等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等处理后纳管,统一排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废气:公司锅炉烟气经除尘、脱硫、脱销等多种工艺进行处理后达到发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后高空排放,设施运行稳定。 (3)固体废弃物:公司固废主要是炉渣和煤灰,全部采用密闭储存罐暂存,销售给水泥厂、搅拌站等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做到台账齐全、处置合规。 (4)噪声:选用低噪声或自带消音的设备,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建筑隔音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所属燃煤热电企业建设有除尘装置、氨法脱硫装置、低氮燃烧+SNCR脱硝装置、废水处理装置等,各装置均正常运行。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为保障环境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应急能力,规范处置程序,明确相关职责,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编制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并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备案。 5.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制定了《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已建立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并按上级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自行监测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相结合,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的废水、废气、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排放,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 6. 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并领取新版排污许可证,公司新版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恒鑫电力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无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公司生产部设有环保专员,配置有专业的环保运行管理班组,整体负责公司的环保工作。公司制定了《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环保制度,煤炭出入库台账、一般固废处置台账、危废处置台账等台账齐全,管理规范。历年来公司投资约1亿多元建设各类环保治理设施,并且改造了石膏脱水收集方式,减少了脱硫废水产生量,新建了低低温省煤器,增强了烟气余热回收能力,减少了燃料消耗,增建了汽动锅炉给水泵,减少厂用电量。公司注重保护生态、防治污染,认真履行环境责任。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始终坚守“绿色、低碳、安全、责任”的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清洁供能为指引,积极自主研发学习绿色低碳技术,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增建了低低温省煤器,年节省标煤约2,000余吨,投用了汽动锅炉给水泵,年节省电量约1,000万Kwh。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 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备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 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备注3: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备注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备注5: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公 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在发生上 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3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2%。 4、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 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 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5、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备注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10%,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的30%。 4、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 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备注7: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承诺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稳定 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 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3、本人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 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4、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备注8: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 定办理减持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本人及兰溪热电未从事 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本人 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恒盛 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3、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 收购、兼并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4、如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恒盛能源 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恒盛能源,或将相竞争 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5、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 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6、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 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备注10: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确认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余国旭及兰溪热电未从 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余国旭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 余国旭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与余国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 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3、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4、如恒盛能源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5、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 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6、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 源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备注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关联制度》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 5、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备注12: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备注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备注14: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备注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 券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备注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作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备注17: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