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ST 科华(002022):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ST 科华 公告编号:2022-066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1、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6日和2022年8月24日分别披露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暨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和《重大仲裁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6)、《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和《关于 SDV20210578仲裁案的自愿性 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公告编号:2022-062),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彭年才、李明、 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各方签订的《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及仲裁进展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裁决。 公司和天隆公司少数股东于 2022年 8月 3日向仲裁庭各自提交了《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和 《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申请》,仲裁庭于 2022年 8月 5日决定同意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 2022 年 8月24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2022年8月5日,公司收到天隆公司发来的《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为配 合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天隆公司已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可进场进行审计。2022年 8月 22日,天隆公司少数股东和公司各自向本案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延长和解协商 期限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延长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2022年 8月 23日,仲裁庭决定同意再次给予各方 和解协商期限,并要求各方在2022年9月30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天隆公司少数股 东均向仲裁庭表达了通过协商以期达成和解的意愿,但是尚未磋商达成任何和解意向、方案、协议或者相关安排,有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2、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隆公司管理层违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天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拒绝履行天隆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拒绝配合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2021年度审计工作, 导致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295号)和无法表 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2317号),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9.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和第 9.8.1条第(四)项规定:“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因此,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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