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力鼎光电(605118):力鼎光电2022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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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8月26日 19:06: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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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力鼎光电:力鼎光电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5118 公司简称:力鼎光电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吴富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亚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亚聪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五、其他披露事项之(一)可能面对的风险”中详细描述了公司的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8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7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9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1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4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8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38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9
| 备查文件
目录 | 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
| |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常用词语释义 | |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本公司、股
份公司、力鼎光电 | 指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亿威达投资 | 指 | 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 |
| 伊威达合伙 | 指 | 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鼎之杰合伙 | 指 | 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欣立鼎合伙 | 指 | 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之一 |
| 厦门鼎豪 | 指 | 厦门鼎豪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
| 厦门鼎鸿创 | 指 | 厦门鼎鸿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厦门鼎顺 | 指 | 厦门鼎顺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厦门德蔚 | 指 | 厦门德蔚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力鼎合伙 | 指 | 厦门力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公司间接股东之一 |
| 海沧立鼎 | 指 | 厦门立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欣立鼎 | 指 | 厦门欣立鼎精密光学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富力或姆 | 指 | 厦门富力或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厦门云之拓 | 指 | 厦门云之拓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 耐德佳 | 指 | 北京耐德佳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 |
| 上饶力鼎 | 指 | 上饶市力鼎光电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美国亿威达 | 指 | EVETAR USA,INC.,系本公司境外子公司 |
| 报告期 | 指 |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6月 30日 |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力鼎光电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Xiamen Leading Optics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Leading Optics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吴富宝 |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 公司注册地址 |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1号厂房 |
|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 无 |
| 公司办公地址 |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 |
|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61028 |
| 公司网址 | www.evetar.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
|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 | www.sse.com.cn |
|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五、 公司股票简况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力鼎光电 | 605118 | 无 |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要会计数据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288,662,292.84 | 208,262,474.66 | 38.6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1,656,358.67 | 71,553,028.60 | 28.1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 81,319,119.45 | 60,639,141.42 | 34.1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392,378.26 | 59,551,735.26 | -12.02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度末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258,558,282.63 | 1,213,445,898.30 | 3.72 |
| 总资产 | 1,459,878,106.09 | 1,417,790,579.10 | 2.97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
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55 | 0.1765 | 27.7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257 | 0.1765 | 27.8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000 | 0.1495 | 33.7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6 | 6.17 | 增加1.09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44 | 5.23 | 增加1.21个百分点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同时本期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表现为上涨,公司汇兑收益较大,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造成本期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长。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025.84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
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
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289,448.69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871,930.74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
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3,101,644.53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75,844.51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868,781.19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6,822.22 | |
| 合计 | 10,337,239.22 |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一)主要业务
公司自成立起专注于光学镜头产业,拥有设计、生产、销售完整的业务体系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为安防视频监控、车载镜头、机器视觉、智能家居、视讯会议、无人机、VR/AR 设备、运动DV、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下游应用领域客户提供专业的光学成像解决方案和高品质的光学镜头产品。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主要出口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有捷普集团(JABIL)、寰永科技(Ampower)、群光电子(Chicony)、时捷集团(SAS)、松下电器(Panasonic)、伟创力(FLEXTRONICS)、沅圣科技(Goldtek)、SVI 等全球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或品牌商。公司“EVETAR”品牌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已成为高质量、高性价比代名词,拥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根据使用时能否调整焦距,光学镜头可以分为定焦镜头和变焦镜头两大类。除普通定焦镜头外,公司的定焦镜头系列产品还包括鱼眼镜头、无畸变镜头、MV镜头等;除普通变焦镜头外,公司的变焦镜头系列产品主要还包括远程马达驱动MFZ镜头等。
根据组立成光学镜头的镜片特性,光学镜头主要分为玻璃镜头、塑料镜头以及玻塑混合镜头三大类。公司的产品主要以玻璃镜头为主,主要应用领域集中在中高端安防视频监控和新兴消费类电子、车载镜头及机器视觉等领域,终端品牌客户以下游细分领域中国际知名一线厂商为主。
在性能方面,一方面,公司拥有优秀的光学镜头设计能力、可靠的制程能力和工艺水平,在普通定焦镜头、变焦镜头、鱼眼系列镜头等主打光学镜头的产品性能、品质稳定性方面接近或优于日本一线厂商同类产品,并更具性价比。另一方面,在各细分产品类别下,公司拥有一系列具有独特性能优势的光学镜头产品,在部分核心指标上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例如,公司面向市场开发的光学镜头中,包括了可实现255°视场角水平的鱼眼镜头、高达3200万像素的定焦镜头、通光(F值)达到0.95的星光级变焦镜头、长焦短波红外镜头等光学镜头产品,上述光学镜头属于各自细分领域中具有较高技术实现难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产品。
(二)经营模式
公司定位不仅为光学镜头制造商,更是光学成像解决方案的供应商,致力于为不同应用领域客户解决特定应用环境下的特殊问题,因此公司光学镜头产品多为定制化产品,量身定制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客户粘性。
公司营运生产方式主要采取“按订单生产”和“按销售预估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公司销售模式是面向最终品牌客户直接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部分终端品牌客户会选择电子产品制造行业特有的EMS模式(即由EMS厂商负责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亦有部分最终客户会选择在自有生产基地进行电子产品的组装生产,因此公司直接销售客户可分为EMS厂商和非EMS厂商两大类。
公司通过EMS厂商完成向终端客户销售的简介:公司与最终品牌客户商谈确定交易的核心内容,相关光学设计方案也由终端品牌客户直接认证,多数终端品牌客户最终采用EMS模式向本公司采购产品。终端品牌客户主要专注于产品研发设计和推广等附加值较高的领域,而将制造、物流等劳动密集环节委托给其EMS代工厂,终端品牌客户负责对影响产品性能的核心元器件供应商(如公司等光学镜头厂商)的导入、产品评估,并指定其EMS厂商向核心元器件供应商下订单采购。
(三)行业情况说明
1、行业发展
光学镜头行业的发展与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变化紧密相关。国内大部分规模化光学镜头企业发展始于安防监控应用领域,目前在安防监控摄像机镜头市场,呈寡头竞争格局,中国镜头供应商占据主导地位。现阶段,国内光学镜头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镜头产品已可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家居、无人机、医疗、车载、VR/AR、生物识别、计算机视觉等各细分领域,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延伸,光学镜头的品类和技术线不断更新迭代,也不断丰富其应用市场,光学镜头产业依然有巨大发展空间。
2、行业地位
公司深耕国际光学市场领域,相较国内同行企业,属于较早布局境外光学市场的镜头厂商,公司长期对标老牌德系日系光学企业,镜头产品主打安防、专业消费类、机器视觉及车载等下游应用领域的中高端市场,并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客制化产品为主。公司较早建立了符合国际化标准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相关质量控制标准高于国内行业水平,例如镜片直径、中心厚度等外形尺寸公差,行业内一般标准的数量级单位是“丝”(1丝=0.01毫米),而公司外形尺寸公差的控制要求级别为“微米”(1微米=0.001毫米),成熟的制程管控及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生产后的品质,其可靠性和一致性已被欧美客户广泛认可和接受。公司自身定位不仅仅是光学镜头生产商,更是光学成像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公司能够根据不同领域客户的参数、功能要求,以及在特定环境下应用等个性化需求,快速完成产品设计研发、试制及批量化生产,甚至能够协助终端客户完成最终产品设计中的光学成像方案(包括Sensor、DSP芯片等软硬件选型)。总体而言,公司凭借十多年在国际市场的技术沉淀、生产管控经验积累、严格的质量标准及优异的客户服务能力,已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上奠定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相较国内光学镜头企业,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3、近年主要行业政策
国务院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于 2015 年发布的《中国制造 2025》中,将高分辨光学镜头成像系列列入高性能机器视觉等领域重点发展产品,车载光学系统列入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和中央广电总台于2019年2年28日联合印发了《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计划中明确发展目标:按照“4K先行、兼顾8K”的总体技术路线,大力推进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和相关领域的应用。2022年,我国超高清视频产业总体规模超过4万亿元,4K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8K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其中,到 2022 年,CMOS 图像传感器、光学镜头、专业视频处理芯片、编解码芯片等核心元器件取得突破,8K 前端核心设备形成产业化能力;在文教娱乐、安防监控、医疗健康、智能交通、工业制造等领域实现超高清视频的规模化应用。同时,计划提出重点任务之一:突破核心关键器件,加强4K/8K显示面板创新,发展高精密光学镜头等关键配套器件。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拥有一系列全球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机器视觉领域知名品牌客户,公司产品在国际光学镜头市场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而言,公司的竞争优势体现在: 1、产品质量和个性化优势
光学镜头下游应用包括安防视频监控、车载成像系统、新兴消费类电子、机器视觉等领域,覆盖范围广泛,不同行业、不同客户、不用应用场景之间产品需求差异较大。一方面,公司产品线较为丰富,能够配套索尼、三星、OmniVision、安森美等主流图像传感器厂商,提供像面尺寸从1/9”到1”甚至全画幅的光学镜头。另一方面,公司能够针对下游应用领域特性以及客户对产品功能、参数、特殊应用场景等的个性化需求,多角度、全方面快速制定光学镜头产品的设计方案,甚至能够协助终端客户完成最终产品设计中的光学成像方案(包括Sensor、DSP芯片等软硬件选型),有效帮助客户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提升最终产品的整体成像质量。通过在光学镜头产业多年技术积淀,公司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过验证的光学镜头产品设计方案库,为更好、更快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2、研发和技术优势
光学镜头是技术驱动型行业,公司自成立起始终注重研发投入、人才培养和技术积累。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富有战斗力的研发设计团队,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完成设计方案,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获得专利387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并拥有一些有特色的技术和产品,如超低照度、广角无畸变等行业领先的技术,相关的星光级视频监控镜头、鱼眼镜头等产品在业内享有盛誉。公司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福建省光学技术研究所中试基地。
3、快速响应优势
光学镜头的下游应用领域技术革新较快,加快自身产品上市的速度成为下游厂商应对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能否与终端客户的开发同步进行镜头研发设计,并在样品试制、产品量产等一系列过程中对客户有关技术咨询、参数调整、生产交期等进行快速响应,成为光学镜头厂商获取客户订单的关键因素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形成了一套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机制:公司拥有一支技术型、顾问式销售团队,通过内部技术培训、跨部门轮岗以及多年销售实战历练,公司销售骨干对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开发周期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储备,在获取业务过程和后续业务沟通中能够主动、快速、准确地理解客户需求,为公司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了基础;其次,公司销售、研发、生产等部门已构建起有效的内部协调沟通机制,客户需求能够在公司内部快速和有效传递,加快客户反馈的解决速度;此外,经过多年生产经验积累,针对不同行业客户订单特点,公司能够灵活、系统地调配生产能力,从而能快速响应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
4、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和众多国际知名的EMS厂商和终端品牌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远销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光学镜头行业拥有较高知名度。目前,公司已成为安讯士(Axis)、爱洛(Arlo)、博世安保(Bosch)、松下电器(Panasonic)、威智伦(Avigilon)、菲力尔(FLIR)等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知名跨国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上述公司均为各自领域的领先企业,对核心零部件的供应商筛选严格,选择公司作为其光学镜头产品的供应商,充分说明了对公司产品设计能力和可靠性的认可。通过与众多业内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公司对下游不同行业在光学镜头产品的需求有着深入了解,能充分理解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为未来公司进一步的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品质管控优势
在品质管控方面,公司已通过ISO9001、ISO14001和IATF16949一系列国际体系认证,公司生产的光学镜头符合CE、REACH、RoHS等国际认证标准,能够满足国内外客户对公司产品品质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认证标准组织生产,进行产品质检、巡检、自组检查、QC检查等质量检查,对生产管理者及一线员工开展产品品质培训,调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和品质改善的积极性。完善的品质管控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公司产品的质量,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复杂环境下的业绩情况
2022年上半年,地缘政治带来的部分区域冲突加剧,导致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关键材料供应紧俏,国内外疫情的反复,也造成全球物流运力紧张,居民消费大幅减弱,需求端预算收缩,众多制造业企业均面临订单缩减、成本增加及局部供应链失调等诸多挑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公司所属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6.6%。
但从全球范围上看,国内经济虽不可避免的受到复杂形势带来的消极影响,但中国产业链配套相对充足,并且在国内政府高效的疫情维稳及强大的组织能力作用下,中国市场仍被视为最安全的制造基地和最佳合作伙伴的选择地,国内技术先进、产品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规模制造企业仍能获得较多的国际订单,2022 年上半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为人民币 19.8 万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出口总值为人民币11.14万亿,同比增长13.2%,实现贸易顺差达人民币2.48万亿,折合美元超3,700亿美元,中国经济依然展现出较强的韧性。
在前述背景下,公司作为专业为全球客户提供高端光学成像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在报告期内获得的客户订单同比增长较多。经过前期与客户的深入磨合及产品验证,个别专案项目产品也已逐步起量,进一步驱动业绩成长。同时,报告期内,生产运营不断改善,公司最高单月产量再攀新高,订单消化能力显著提升,为公司业绩成长添砖加瓦。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866.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8.61%,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65.6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10%。
(二)技术及项目储备情况
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坚持围绕“高端定制化、跨应用领域、多品种少量化”的经营策略开展研发工作,定制化在研项目涵盖专业安防、专业消费、机器视觉、车载ADAS专用8MP前视、车载激光雷达及专业红外等多个细分领域,与客户间的项目互动频率增加。另一方面,公司持续加强研发投入力度,研发团队在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储备两方面均持续提高,在保证全玻光学解决方案设计研发能力的同时,专业玻塑镜头研发人员占比增加,玻塑镜头研发能力快速提升,打造的标准款镜头成像质量能够满足主流市场需求,为公司在国内及港台性价比市场的布局奠定扎实基础。
公司玻璃、塑料非球面镜片的自制能力不断精进,塑料非球面镜片的生产良率及工艺水平厚积薄发,公司车载镜头产品所需的球面玻璃镜片及塑料镜片全部来源于公司自制供应,优异的核心光学部件自我掌控能力为公司产品品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前装车载市场布局进展
前装车载市场布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不仅持续稳定向深度合作的造车新势力客户供应成熟的标准款前视、环视及监测类车载镜头产品,同时也再获传统品牌车企的小批量订单,并且通过对现有车载镜头产品的改良升级,和专门定制化再发开,以保证产品能够满足该传统品牌车企全面向新能源汽车制造的转型需求。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绩虽同比上涨,但本公司销售渠道以境外区域为主,且产品应用最终端大部分在欧美地区,当前欧美地区经济衰退风险持续加大,全球化经济收缩导致国内同行企业间的竞争再度加剧,公司业绩仍面临诸多因素带来的波动风险。因此,下半年公司将坚持高质量发展路线,始终以高端客制化市场为主,并继续挖掘更多有一定技术壁垒的细分市场,提升产品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通过提升自身技术层级的方式进一步巩固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在当前宏观环境下依然能够保持高质量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288,662,292.84 | 208,262,474.66 | 38.61 |
| 营业成本 | 167,819,732.47 | 113,058,699.97 | 48.44 |
| 销售费用 | 4,889,527.31 | 4,145,030.69 | 17.96 |
| 管理费用 | 12,723,780.51 | 10,020,093.64 | 26.98 |
| 财务费用 | -12,495,469.70 | -3,634,180.33 | 不适用 |
| 研发费用 | 17,877,620.99 | 13,924,628.66 | 28.3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392,378.26 | 59,551,735.26 | -12.0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9,265,136.02 | 52,297,559.78 | -308.9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970,940.00 | -60,825,000.00 | 不适用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订单情况良好,且生产持续改善,进一步提升订单消化能力,主营镜头产品销量增长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营产品销量与收入的上涨,同步增加成本的结转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美元兑人民币外汇升值,汇兑收益较大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期研发规模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且上期同期不存在股权激励下股份支付成本摊销的情况,因此本期研发费用上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理财产品的到期赎回及再投入产生的资金净回笼较少,且上年同期子公司收到土地被政府收储后的转让金,导致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表现为净流出较大。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末
金额较上
年期末变
动比例
(%) | 情况说明 |
| 货币资金 | 187,940,781.65 | 12.87 | 288,528,403.30 | 20.35 | -34.86 | 主要系本期理财净回笼资金
较少且对外投资及购建固定
资产增加所致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42,458,982.25 | 16.61 | 179,099,416.46 | 12.63 | 35.38 | 期末尚未到期赎回的理财余
额较多所致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资产 | 104,301,813.15 | 7.14 | 59,417,705.48 | 4.19 | 75.54 | 本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定
存增加所致 |
| 其他流动资产 | 5,399,168.90 | 0.37 | 62,823,633.10 | 4.43 | -91.41 | 主要系本期内保本理财产品
到期赎回所致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65,517,237.33 | 4.49 | 45,517,237.33 | 3.21 | 43.94 | 本期内投资耐德佳所致 |
| 长期待摊费用 | 12,739,540.22 | 0.87 | 8,420,222.98 | 0.59 | 51.30 | 车间装修投入增加所致 |
| 应交税费 | 14,112,053.90 | 0.97 | 7,061,025.72 | 0.50 | 99.86 | 本期营业额和利润同比上
涨,产生的税费增加所致 |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318.81(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22%。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受让股权及增资方式投资了耐德佳,获得耐德佳2.45%的股权。耐德佳成立于2015年,主营业务包含AR/VR头戴或HUD等投影成像为功能的光学显示模组设计、研发、生产及技术支持;提供复杂光学曲面技术为基础的光学模组行业,其在AR/VR头戴产品和自由曲面技术方面具有知名度。耐德佳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其投资事项的审议权限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
报告期内,除前述股权投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情形。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名称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当期变动 | 对当期利润的影
响金额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79,099,416.46 | 242,458,982.25 | 63,359,565.79 | 3,101,644.53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5,517,237.33 | 65,517,237.33 | 20,000,000.00 | |
| 应收款项融资 | 1,152,141.10 | 1,347,025.08 | 194,883.98 | |
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其变动原因主要为理财产品的到期赎回和公允价值变动计提。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均为公司进行的对外股权投资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为公司持有的可用于出售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共计7家,其中持有土地、房屋、设备资产或为公司的镜头主业提供光学元件制造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厦门富力或姆光
电技术有限公司 | 2010/09/02 | 3,000 | 100% | 非球面镜
片 | 3,949.60 | 3,240.93 | 1,048.10 | 133.68 |
| 厦门欣立鼎精密
光学有限公司 | 2012/10/17 | 200 | 100% | 镜片加工 | 2,595.20 | 751.26 | 2,286.06 | -99.08 |
| 厦门立鼎光电技
术有限公司 | 2004/05/08 | 2,022.69 | 100% | 房屋租赁 | 2,665.64 | 2,616.01 | 229.53 | 142.82 |
| 上饶市力鼎光电
有限公司 | 2016/10/18 | 13,000 | 100% | 镜片加工 | 12,385.54 | 11,352.86 | 2,046.49 | 315.91 |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受下游行业波动的影响
光学镜头是光学成像系统的核心组件,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安防视频监控、机器视觉、车载成像系统,以及智能家居、视讯会议、运动DV、VR/AR设备、无人机、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新兴消费类电子行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等行业。
近年来,安防视频监控、新兴消费类电子等下游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推动了光学镜头市场繁荣,但不排除未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影响,下游行业景气程度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2、出口业务风险
出口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收入、利润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境外销售收入22,562.1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78.17%。因此,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汇率变动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业务产品主要销往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泰国等地区和国家。目前,美国对光学镜头产品加征 25%的关税,其他地区和国家对光学镜头产品进口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如果未来上述地区和国家贸易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将受到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定价和结算。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汇率波动给公司外币应收账款以及外币货币资金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汇兑损益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报告期内,受世界宏观经济及美联储加息政策影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有所上涨,公司汇兑损益表现为收益933.97万元,占当期营业利润的8.87%。
(3)海外客户资信风险
公司海外客户主要为捷普集团(JABIL)、寰永科技(Ampower)、群光电子(Chicony)、时捷集团(SAS)、松下电器(Panasonic)、伟创力(FLEXTRONICS)、沅圣科技(Goldtek)、SVI、威智伦(Avigilon)、Arecont Vision、晶睿通讯(VIVOTEK)、工业富联等,均是国际知名EMS厂商或安防视频监控厂商,且大多数为各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信优良,但不排除未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个别海外客户经营困难、资信下降,甚至出现破产重组清算的可能。虽然公司出口业务均已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但一旦客户出现破产重组清算,公司应收账款将不能按期完整收回,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国际产业转移和分工,光学镜头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化、多极化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以安防视频监控领域光学镜头市场为例,凭借先发优势日本的腾龙、富士能等企业长期占据国际高端市场;近年来除本公司外,其他中国企业也开始涉足国际市场,凭借性价比优势在国际市场展开竞争;国内市场,则主要还是以中国企业为主。国际市场主要竞争要素是技术、品质和品牌,价格是次要因素;国内市场主要竞争要素是价格,技术和品质居于次要因素。公司产品出口为主,主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境内外光学镜头企业。若公司不能持续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或者竞争对手通过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降价促销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或重要客户丢失等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技术风险
(1)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视频监控、机器视觉、车载成像系统,以及智能家居、视讯会议、运动DV、VR/AR设备、无人机、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特别是新兴消费类电子领域终端产品具有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等特点,对光学镜头的成像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往往提前针对下游应用领域终端产品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相应投入光学镜头产品研发和设计。如公司对下游应用领域终端产品未来发展趋势研判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或者公司产品研发和设计未能跟上终端产品更新换代节奏、要求,将导致公司新产品不能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支高效、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积累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技术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之一。公司通过完善创新机制、薪酬与考核制度以及员工持股等方式来稳定和吸引人才,通过申请专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但如果公司因为管理不当或竞争对手窃密,导致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泄密,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主要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8,309.2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69%。公司应收账款主要由境外客户产生,公司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EMS厂商或安防视频监控品牌商,资信优良、资金雄厚。但如果公司客户发生信用恶化和支付困难,将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收回。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32,561.3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30%。公司产品客制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备料并组织生产,如果客户不能按订单约定提货或销售预测出现偏差,都将造成公司产品滞销,库存产品和原材料存在跌价的可能。
6、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风险
本公司于2021年11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继续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如果公司未来未能通过复审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公司税负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如果未来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变化,下调退税率或调整其他出口退税政策,将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将相应上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7、劳务价格波动风险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旺盛,但劳动力人口扩张明显放缓,劳动力供不应求及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同时,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具有一定技能的技术人才亦相对短缺,企业只有通过提高对技能人才的薪资待遇,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致力于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减少单位产能的劳动用工数量,但人力成本仍然是公司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成本上升等问题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中存在劳务价格波动的风险。
8、主要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公司光学镜头产品主要销往境外。不排除未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下游应用领域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公司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波动,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当前,与新冠病毒共存已成为全球共识,且新冠病株仍在持续变异,感染力增强,可能造成疫情多次反复出现,防疫政策不断变化,各地区/各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部分国家已选择与新冠病毒共存,一旦客户地区疫情再次爆发,该等地区客户未来收入可能发生波动,公司业绩也将面临一定的下滑风险。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
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 | 2022 年 5
月16日 | www.sse.com.cn | 2022年5月
17日 | 审议通过以下事项:(1)2021 年
度报告;(2)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3)董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
告、财务决算与预算、自有资金理
财、授信融资申请、董监高薪酬等
常规事项。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主持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案均审议通过,不存在被否决的议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姓名 | 担任的职务 | 变动情形 |
| 吴泓越 | 财务总监 | 解任 |
| 陈亚聪 | 财务总监 | 聘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泓越先生不再兼任财务总监职务,并聘任陈亚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 事项概述 | 查询索引 |
|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8名
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该等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3.70万股,回购价格7.07元/股。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 1 月 29 日、2022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
|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
|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6月3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
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万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
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
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为5万
股。 | 年7月1日、2022年7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
| 2022年8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涉及的 71.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同时按回购价格 6.95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 14 名原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1.10万股。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及主要污染物包括:
1、废水,主要是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
2、废气,主要是涂墨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3、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少量危险废弃物及员工生活垃圾; 4、噪声,主要是冷却塔、空压机、研磨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针对上述具体环境和主要污染物,公司每年度均聘请外部专业检测机构对厂区内废水、油烟、噪声、废气进行检测,近年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最近一期(2021年)经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厂区内采样点结果如下:
1、生活废水:pH值7.3、五日生化需氧量84.9mg/L、化学需氧量144mg/L;悬浮物28mg/L;氨氮6.06mg/L,各物质均符合《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 2、噪音:选取测量的厂区内各区域生产噪声及环境噪声测量值在 59~64.3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修正值HJ706-2014;
3、工业废气:采样点未检出二甲苯排放浓度及速率,即不存在二甲苯;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2.95 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 0.019kg/h;未检测出苯排放浓度及速率,即不存在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23.23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0.025kg/h。均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4、工业废水:pH值7.3、五日生化需氧量79.6mg/L、化学需氧量139mg/L;悬浮物31 mg/L;氨氮6.09 mg/L,各物质均符合《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
公司积极做好相关达标排放和定期检测工作,配备了基础环保设施,内部环保运行机制稳定,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
内容 | 承诺时
间及期
限 | 是否
有履
行期
限 | 是否
及时
严格
履行 | 如未能及
时履行应
说明未完
成履行的
具体原因 | 如未能
及时履
行应说
明下一
步计划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本公司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
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
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
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
和进展情况。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
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
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 其他 | 控股股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 长期有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 东亿威
达投资、
实际控
制人吴
富宝、吴
泓越 | 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公司招
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
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
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
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
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 效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公司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
员承诺 |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
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
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4、若
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
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
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 1、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
监管要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承诺。2、本
公司在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股总数的1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
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公司在实施
减持力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力鼎光电5%以上
股份的股东时,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
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
诺事项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符的,本公司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伊威达
合伙 | 1、本企业作为力鼎光电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
求持有力鼎光电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承诺。2、本企业在
持有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力鼎光电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
届时本企业持股总数的20%。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
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实施减持力
鼎光电股份事项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在本企
业实施减持力鼎光电股份时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力鼎光电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时,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力鼎光电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5、若前述承诺事
项与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符的,
本企业将根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
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
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
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5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实际控
制人吴
富宝、吴
泓越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
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
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
诺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在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
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承诺人在力鼎
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
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
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5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
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股东伊
威达合
伙、鼎之
杰合伙、
欣立鼎
合伙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
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5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董事王
雄鹰、吴
德宝,高
级管理
人员陈
蓉、严
卓、王美
华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
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5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的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监事徐
金龙、陈
兆竹、陈
星权及
离任监
事陈春
玲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
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
的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3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间接股
东厦门
鼎豪、厦
门鼎鸿
创、厦门
鼎顺、厦
门德蔚、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
份。2、本公司/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3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力鼎合
伙 |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间接自
然人股
东吴宝
珍、吴
蔚、王嘉
楠、陈煜
杰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3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股份限
售 | 间接自
然人股
东王嘉
筠 | 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
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
肖云卿确认。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3
年7月
29日 | 是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公司 |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
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
集资金合法使用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募集资
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募集资金管理机制,建
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
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早日
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
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规模,巩固公
司的市场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公司将持续推进本次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
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达产和投入使用,早日实现预期效益。3、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
理结构,形成了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巩固
和发挥自身研发优势,不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和完
善产品质量;稳步推进生产流程优化、工艺及设备改造升级,提高生产
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持续扩展国内和国外市场,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
份额,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
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
管理风险。公司还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
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
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
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
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 如果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
者被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以保证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解决同
业竞争 |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力鼎光电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未以任何方
式从事与力鼎光电相竞争的业务。2、在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
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
外从事对力鼎光电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2)
投资控股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
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
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力鼎光电享有开拓新业务领域的优先
权。若力鼎光电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力鼎光电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
时,力鼎光电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公司将相竞争的
业务集中到力鼎光电进行经营。5、本公司承诺不以力鼎光电之控股股
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力鼎光电及力鼎光电其他股东的权
益。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解决同
业竞争 | 实际控
制人吴
富宝、吴
泓越 |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力鼎光电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未以任何方
式从事与力鼎光电相竞争的业务。2、在承诺人作为力鼎光电的实际控
制人期间,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内外从事对力鼎光电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
(2)投资控股从事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
织;(3)以托管、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从事光学镜头的设
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力鼎光电享有开拓新业务
领域的优先权。若力鼎光电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承诺人以及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承诺人以及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力鼎光电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
营业务情况时,力鼎光电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承诺人
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力鼎光电进行经营。5、承诺人承诺不以力鼎光
电之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力鼎光电及力鼎光电
其他股东的权益。6、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解决关
联交易 |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 1、在本公司作为力鼎光电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含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力鼎光
电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
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力鼎光电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
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必需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相关手
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力鼎光电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
益。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造成的经
济损失。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解决关
联交易 | 实际控
制人吴
富宝、吴
泓越 | 1、在承诺人作为力鼎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经济组织(不含力鼎光电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力鼎光
电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
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力鼎光电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
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 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必需的审议、批准、授权等相关手
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力鼎光电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
益。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力鼎光电造成的经
济损失。 | | | | | |
| 与首次公
开发行相
关的承诺 | 其他 | 发行人
控股股
东亿威
达投资
及实际
控制人
吴富宝
和吴泓
越 |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和资源;2、承诺
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监事会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违规拆借资金
或其他资金占用相关议案时,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控制或提名的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将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以保护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
利益;3、如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
拆借资金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承诺人承诺对公司因受处罚而
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进行等额补偿,以保证公司不受损失。 | 长期有
效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其他 | 公司、控
股股东、
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内容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为准)。 | 2020
年7月
30日
至
2023
年7月
29日 | 否 | 是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