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苏博特(603916):2022年半年度报告
原标题:苏博特: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916 公司简称:苏博特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缪昌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凌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涉及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本报告第三节“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一节中已经详细描述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5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15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 18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20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1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5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35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3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 公司信息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四、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五、 公司股票简况
六、 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 √不适用 七、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 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目前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企业数量较多,规模企业较少,行业集中度偏低,国内企业占据了我国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市场竞争主要集中在本土企业之间,并已开始逐步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跨国公司在国内仅参与局部细分市场竞争。 近期,随着我国“碳中和、碳达峰”战略的实施,对环保、能耗等绿色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各地执行“退城入园”政策,中、小型外加剂企业的发展受到环保、能源政策的限制。同时,由于混凝土原材料日益复杂,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水泥等建筑材料集约化使用的要求提升,混凝土制品市场对于具有较高技术性能的外加剂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的依赖度提升。加之大型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逐步实施集中采购和战略性合作,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呈现出市场集中度持续提升的趋势。 二、 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内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的龙头企业,在中国混凝土外加剂企业综合十强评比中,2014-2022年连续多年排名第一,且在中国聚羧酸系减水剂企业十强评选中,2014-2022年连续多年排名第一。公司是行业唯一入选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外加剂企业。2021年荣获“江苏民营企业创新100强”、“十大科技突破领军企业”、“中国建材企业100强”、“中国百强高成长企业奖”。2020年江苏制造业企业发明专利百强榜中,公司名列江苏省第 10位,南京市第3位,并获评南京市百强高新技术企业。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研发平台优势 公司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委批准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有“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先进土木工程材料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系行业内唯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公司董事长缪昌文院士、董事刘加平院士分别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和主任。公司是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有“江苏省功能性聚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平台,设有高性能减水剂、功能性助剂、功能性水泥基材料、水泥基材料裂缝控制、高性能混凝土、交通工程材料、外加剂应用技术、新技术示范与推广等八个专业研究所和分析测试中心,研发用房面积5万平方米,配有动静态光散射仪、环境扫描电镜、温度应力试验机、X射线衍射分析仪、UTM万能试验机、混凝土流变仪等宏观和微观分析仪器设备500余台,研究条件居全球同行业领先水平,为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了平台支撑。 2、技术优势 2020年公司完成的《严酷环境下结构混凝土耐久性设计与提升关键技术》获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公司参与的《现代混凝土开裂风险评估与收缩裂缝控制关键技术》项目荣获2019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承担的《高速铁路板式无砟轨道自充填薄层功能材料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种保坍型聚羧酸超塑化剂》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及江苏省专利金奖;公司完成的“现代混凝土早期变形与收缩裂缝控制”项目2019年获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2018年公司参与完成的“超500米跨径钢管混凝土拱桥关键技术”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公司拥有约200人的专业研发队伍,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国家授权专利700余件,国际发明专利29件,主编国家标准13项,参编40余项,形成了涵盖核心原料、合成与聚合、高性能外加剂、混凝土应用知识产权体系。 公司目前在以下几方面形成了核心技术能力: (1)在核心原料高效制备、高效减水剂清洁生产、高性能减水剂分子量和结构精确控制方面形成了系列专有生产技术; (2)在混凝土外加剂的适应性和高强、早强、流动性保持、裂缝控制、自密实、高层泵送等混凝土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3)在混凝土气泡调控、水泥水化历程调控、流变性能调控细分领域形成了先进、独特的核心助剂体系; (4)在混凝土外加剂基础理论、分子设计、工业放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快速定制化服务; (5)在核电、水电、高铁、桥梁、市政、建筑等国家重大重点工程领域积累了应用数据库和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 3、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专业配置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技术推广与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团队,在江苏人才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江苏工业企业人才竞争力100强榜单中排名前10。公司拥有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3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5人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5人入选中青年创新科技领军人才,2人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人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中青年领军人才),6人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在行业内具有独特的人才优势,为行业标准编制、产品研发创新、重点工程应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品牌优势 公司是目前行业内唯一入选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企业,主营产品减水剂获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荣获江苏省上市公司创新百强第8名、“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工业强省六大行动重点项目单位”等荣誉称号。 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以其优异的产品性能、稳定的产品质量、专业的技术服务,赢得了用户的信赖,也赢得了市场。公司产品成功应用于港珠澳大桥、川藏铁路、太湖隧道、江苏田湾核电站、四川溪洛渡水电站、乌东德水电站、广东阳江风电、南京地铁、安哥拉陆阿西姆水电站、孟加拉帕德玛大桥、坦桑尼亚姆特瓦拉港口等国内外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5、经营网络与服务优势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独特的顾问式营销服务和工程一体化解决方案,建立了覆盖全国的产业基地和销售服务网络,提高了快速响应能力,提升了客户满意度。 公司基于多年来雄厚的技术储备和科技进步成果,以一流的专业技术人才为基础,以研发中心先进的试验条件为依托,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服务范围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公司营销服务人员全部为混凝土及相关专业人员。产品使用前,提供应用技术的全面解决方案和施工技术指导书;产品使用中,技术服务人员深入现场跟踪指导;产品使用后,及时评估与总结。在提供优质产品的同时,公司还会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组织专家深入施工现场,协助用户解决技术难题。 三、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反复及大宗商品成本上涨等相关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游需求承受了较大压力,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5亿元,同比下降14.56%,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1.56亿元,同比下降23.86%。 主营外加剂业务方面,广东江门基地将于近期建成投产,将为公司开拓大湾区市场,增强当地的市场影响力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络,复配生产基地已建成近30个,基本覆盖了主要市场,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交付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上半年公司重大基建工程项目业绩显著,参与了川藏铁路、江阴长江隧道、渝昆高铁、三澳核电、滇中引水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海外市场持续恢复,实现了逆势增长,在孟加拉、柬埔寨、印尼等地区都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功能性材料的推广应用保持了持续的发展与增长,上半年抗裂防水材料、高性能风电灌浆料、交通材料均取得不同程度的增长,并应用于铜陵长江大桥、明珠湾隧道、胶州湾第二隧道、广东阳江风电等工程,不仅在技术上保持领先,且进一步扩大了功能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检测业务体现了发展定力,营业收入实现增长,并与外加剂业务保持了良好的业务协同。在轨道交通、公路水运、环境健康等新的业务领域继续开拓进取,保持了业务板块良好拓展的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结构性存款到期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支付检测中心上期购买尾款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其他说明 无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57,320,131.87(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0.80%。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无 3. 截至报告期末主要资产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4.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七) 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其他披露事项 (一) 可能面对的风险 √适用 □不适用 1、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发展迅速,已经从上世纪末以简单物理复配为特征的小型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逐步走上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路线,以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力量为特征的新一代规模化生产企业正逐步形成。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较低,技术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竞争较为激烈。面对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着市场份额被现有竞争对手蚕食、被潜在竞争者抢占的市场竞争风险。此外,由于近年来聚羧酸系减水剂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同行业公司纷纷扩大产能,市场产品供应能力随之不断增长,市场竞争加剧,因此公司面临着因竞争加剧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应收账款增加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尽管公司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多项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随着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同行业公司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工艺水平和核心技术,公司如果不能及时跟进最新技术成果并保持领先性,则面临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3、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快速发展需要更多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对公司信息化、多元化发展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需求将大量增加,并将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此外,公司也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问题。如果公司不能按照计划实现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可能导致公司人才流失的风险,可能使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混凝土外加剂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大部分为石油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价格受到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波动的直接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生产混凝土外加剂的原材料价格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有效地调整产品价格或产品结构,则公司盈利能力存在波动的风险。 (二) 其他披露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公司治理 一、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储海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通过 PDCA循环的手段,建立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危险源识别与风险控制程序、环境与职业危害风险控制程序、环境运行控制程序、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等,实现环保目标落地。 公司不断增加环保设施投入,提高污染防治与处理技术水平,减少三废排放。同时,通过技术改造与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生产效率,在减少原材料消耗的同时,不断完善生产环境建设,提升了环保管理水平。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出现因环保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3. 未披露其他环境信息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深入践行绿色生产理念,依托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不断更新与改进生产工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排放,高效利用能源,着力推动绿色生产。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以科技研发为先导,不断为建设领域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客户优化混凝土制品的生产与使用,实现节能减排,为贯彻“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注 2: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注 3:董事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毛良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毛良喜、李玉虎、任红军、冉千平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注 4:监事张月星、孙树、王莲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以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 5: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注 6: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承诺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承诺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与承诺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注 7: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承诺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发行人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注8: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9: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 1、江苏博特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江苏博特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江苏博特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江苏博特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购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购回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将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江苏博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江苏博特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者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因此触发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义务、责任的,或者触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责任的,江苏博特保证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与上述回购、赔偿有关的议案投赞成票,并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相关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5、如江苏博特未能依法履行上述承诺,江苏博特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江苏博特支付的分红款直至江苏博特依法履行相关承诺,同时,江苏博特不得对外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直至在江苏博特履行相关承诺。 注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注11: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注12: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注1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对发行人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8、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注14:控股股东江苏博特承诺:自本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所持有的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新增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江苏苏博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注15:实际控制人缪昌文、刘加平、张建雄承诺:自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所持有的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新增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若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江苏苏博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注16: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注 17: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