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永辉超市(60193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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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8月26日 22:31: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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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933 公司简称: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张轩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明月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九、 是否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否
十、 重大风险提示
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其他披露事项(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十一、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二、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况 |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永辉超市 | 601933 | 标 | 单位:元 | |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 48,731,630,813.99 | 46,827,096,447.51 | | -111,773,614.77 | -1,082,698,407.27 | | 94,098,833.09 | -925,116,577.39 | | 4,311,065,111.62 | 3,804,394,508.59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
| | 10,365,696,973.03 | 10,658,798,130.65 | 64,218,083,915.76 | 71,311,642,395.06 |
(二)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 上年同期 | -0.01 | -0.12 | -0.01 | -0.12 | 0.01 | -0.10 | -1.05 | -7.35 | 0.89 | -6.28 |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487.32亿元,同比上升 4.07%,主要由于 2022年上半年较上一年度外部市场竞争环境有所好转,公司经营逐步趋于稳定;
2、公司报告期归母净利润-1.12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0.94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 9.71亿元、10.19亿元,报告期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上年同期的 18.82%提升至 20.35%。在综合毛利率提升的基础上,归母净利润亏损主要是受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跌的影响,报告期公司持有的金龙鱼与 KT因股价下跌确认了 4.36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公司报告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 103.66亿元,较上年末的 106.59亿元减少了 2.93亿元,主要原因如下:
(1)分配 2021年股利 1.82亿元;
(2)本年度亏损减少未分配利润 1.12亿元。
八、 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 √不适用
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金额 | 159,666,573.61 | 52,101,335.33 | | | -434,512,201.22 | 11,313,940.69 | 23,510,900.44 | -17,952,996.71 | -205,872,447.86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 其他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1、公司所属行业为零售业(分类代码:F52)。从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以及经营模式来看,一般认为公司业务属于零售行业。
2、行业当前处于后疫情时代,零售业的多元化充分竞争逐步进入白热化阶段,实体零售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3、主要业务及主要产品主要以线上+线下模式面对大众消费的 to C端,经营生鲜产品及食品用品,以“高性价比”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4、经营模式与市场地位目前永辉超市已在全国发展超千家连锁超市,经营业态包括大型超市和线上到家,业务覆盖 29个省份,574个城市,经营面积超过 800万平方米。位居行业前三。
5、主要业绩驱动因素公司以深耕供应链建设+打造科技中台驱动业绩发展。
内核心竞
用
体式生鲜
农副产品
身中台,
况的讨论
公司实现
同店实现
综合毛利
年,线上
率 1.6%
“永辉生
同比增长
内第三
(含其他
况
年度上半
超市卖
,覆盖全
已签约未 | 力分析
供应链体系,加强长半径商
源头标准化发展,缩短生鲜
坚持线上+线下全渠道系统
分析
营业总收入 487.32亿元,
双位数增长。报告期内,归
同比上升 1.53%。
务营收 75.9亿元,同比增
较上年大幅减亏,主要得
”自营到家业务已覆盖 992
.2%,日均单量 29.2万单
平台到家业务已覆盖 918
收入),日均单量 19.9万
新增超市门店 20家(其
),面积 12.18万平方米
29个省和直辖市。
开业门店达 137家,储备
已开业门店情况 | | | 经营业态 | 自有物业门店 | | | | 门店数量 | 建筑面积 | 门店数量 | | | (平方米) | | | | | | 超市 | 0 | 0 | 73 | 超市 | 0 | 0 | 46 | 超市 | 4 | 41453.97 | 140 | 超市 | 0 | 0 | 3 | 超市 | 0 | 0 | 66 | 超市 | 0 | 0 | 8 | | | | | 超市 | 0 | 0 | 42 | 超市 | 1 | 26475.96 | 47 | 超市 | 0 | 0 | 46 | 超市 | 0 | 0 | 9 | 超市 | 0 | 0 | 16 | 超市 | 0 | 0 | 8 | 超市 | 0 | 0 | 6 | 超市 | 0 | 0 | 69 | 超市 | 0 | 0 | 14 | 超市 | 0 | 0 | 7 | 超市 | 0 | 0 | 3 | 超市 | 0 | 0 | 4 | 超市 | 0 | 0 | 1 | 超市 | 0 | 0 | 4 | 超市 | 0 | 0 | 16 | 超市 | 0 | 0 | 35 | 超市 | 0 | 0 | 38 | 超市 | 1 | 4200.00 | 112 | 超市 | 0 | 0 | 8 | 超市 | 0 | 0 | 3 | 超市 | 0 | 0 | 8 | 超市 | 0 | 0 | 72 | 超市 | 4 | 38298.74 | 146 | 10 | 110428.67 | 1050 | |
报告期新开业门店及储备门店情况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已开业门店小计 | 本期净增加开业门店 | 73 | 0 | 671625.13 | 0 | 46 | 1 | 416049.52 | 3319.6 | 144 | 2 | | | 1102708.98 | 11673.72 | 3 | 0 | 18871.90 | 0 | 66 | 1 | 338028.44 | 3977.4 | 8 | 1 | 47783.50 | 5665.43 | 42 | 1 | 372429.87 | 7052.80 | 48 | 1 | 405127.51 | 8414.19 | 46 | 3 | 386248.04 | 19487.8 | 9 | 0 | 89423.31 | 0 | 16 | 0 | 117361.51 | 0 | 8 | 0 | 50067.07 | 0 | 6 | 0 | 58323.42 | 0 | 69 | 0 | 581595.85 | 0 | 14 | 0 | 92883.78 | 0 | 7 | 1 | 59805.86 | 5565.01 | 3 | 0 | 24913.57 | 0 | 4 | 0 | 27090.78 | 0 | 1 | 0 |
| | | | | 6018.58 | 0 | | | | 4 | 0 | | | | 23773.71 | 0 | | | | 16 | 0 | | | | 129390.06 | 0 | | | | 35 | 2 | | | | 250883.74 | 11428.18 | | | | 38 | 0 | | | | 254251.10 | 0 | | | | 113 | 3 | | | | 945990.80 | 23424.5 | | | | 8 | 0 | | | | 77396.25 | 0 | | | | 3 | 1 | | | | 20648.68 | 4281 | | | | 8 | 0 | | | | 52046.87 | 0 | | | | 72 | 0 | | | | 545205.17 | 0 | | | | 150 | 3 | | | | 1084921.58 | 17540.04 | | | | 1060 | 20 | | | | 8250864.58 | 121829.67 | | | | 司 20
22年
今年 | 2年上半年开
上半年,公司
半年由 mini | 情况
全国新开 1
转为超市卖 | 家门店
场)具体 | 新增 20
如下: | 地区 | 项目名称 | 开业时间 | 租赁
期限
(年) | 租赁
面积㎡ | 福建 | 漳平菁华广场 | 2022-1-5 | 18 | 5000.72 | 福建 | 福建宁德德润
万象城 | 2022-1-7 | 20 | 6673 | | | | | | 四川 | 成都泰合国际
财富中心(锦
江文华广场
店) | 2022-1-8 | 20 | 11142 | 四川 | 遂宁万汇中心
(开善东路) | 2022-1-8 | 21.5 | 7552.5 | 四川 | 渠县紫天大世
界 | 2022-1-8 | 20 | 4730 | 辽宁 | 国瑞购物中心 | 2022-1-8 | 16.5 | 5565.01 | 重庆 | 云阳滨江沟物
公园 | 2022-1-15 | 19 | 9550 | 北京 | 平谷新华联
YOYO | 2022-1-17 | 15 | 3319.6 | 广西 | 南宁龙光蓝鲸
广场 | 2022-1-20 | 15.5 | 5665.43 | 广东 | 吴川奥园广场 | 2022-1-21 | 15 | 3977.4 | 河南 | 周口项城太平
洋购物中心 | 2022-1-23 | 15 | 5074 | 西藏 | 北城新天地 | 2022-2-28 | 15 | 4281 | 陕西 | 万国荟都市奥
莱 | 2022-3-5 | 20 | 4270 | 河南 | 周口沈丘快乐
小镇 | 2022-4-22 | 20 | 8046 | 河南 | 郑州新郑新壹
城 | 2022-5-1 | 15 | 6367.8 | 陕西 | 铜川秦煤大厦 | 2022-5-20 | 20 | 7158.18 | 重庆 | 渝北桃源天地 | 2022-5-27 | 16 | 5222.5 | 上河
北 | 张家口金鼎商
贸 | 2022-5-28 | 15 | 8414.19 | 贵州 | 铜仁九宜城 | 2022-5-28 | 18 | 7052.8 | | 022年上半年公司 | 签约 5家门 | ,具体 | 下: | 租赁地
区 | 项目名称 | 合同签订日
期 | 租赁期
限(年) | 租赁面积
(㎡) | 山东 | 龙湖北宸天街 | 2022-1-14 | 15年 | 5591.55 | 福建 | 厦门旺友商业中
心 | 2022-3-31 | 18年 | 7275 | 广东 | 碧桂园里悦里购
物中心 | 2022-5-5 | 15年 | 5127 | 四川 | 临港新天地 | 2022-4-12 | 20年 | 8342 | | | | | | 福建 | 中骏世界城 | 2022-4-29 | 15年 | 5581.3 |
4、抗疫保供
物资保障方面:(1)4月 2日,永辉超市接福建省商务厅委托,30余小时完成 10万份物资的调配、分拣、打包、装运等工作,该物资已于 4日中午交接给上海市商务委代表,目前已分发至上海市民手中;(2)4月 7日,永辉超市接福建省总工会委托,由永辉彩食鲜筹集90吨蔬菜等生鲜商品,通过冷链物流运抵上海,提供给上海市各级工会;(3)4月 11日-12日,永辉再次根据福建省总工会要求,食品、防护服等物资 1万余份,提供给上海市各级工会;(4)针对上海物资及人手不足问题,福建永辉在福州物流基地增设援沪物资生产线,每日提供约 2万份保供民生物资,由物流车辆当日运送至上海进行支援。
2022年上半年,永辉超市还增调近千名外省市业务骨干驰援上海,于上海宝山、江苏昆山建立中央工厂,员工闭环管理,日产超 20万份保供套餐,上海宝山、江苏昆山均有独立操作保供套餐;同时,针对母婴、老人、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工地农民工群体等,永辉超市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竭尽全力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48,731,630,813.99 | 46,827,096,447.51 | 38,815,106,696.81 | 38,014,627,372.29 | 7,823,771,192.83 | 8,043,282,829.08 | 894,861,778.01 | 1,025,917,116.94 | 764,420,573.97 | 770,690,320.12 | 243,644,397.11 | 101,059,421.44 | 125,879,804.86 | 204,072,974.05 | 146,523,623.27 | 29,950,520.01 | 165,706,435.73 | 120,673,619.52 | 23,355,769.64 | 69,868,260.60 | 130,743,373.99 | -121,281,590.18 | | | 4,311,065,111.62 | 3,804,394,508.59 | -602,883,705.25 | -300,671,009.97 | -4,768,385,720.49 | -1,976,545,663.61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外部市场竞争环境有所好转,公司经营逐步趋于稳定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降本增效职工薪酬、办公费用、中间费用等减少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年研发投入增加
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上年同期万达分红 6791万元,本年无此事项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变动原因说明:本年使用权资产处置收益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本年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及赔款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本年赔款及诉讼支出等减少所致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本年盈利情况好转,可抵扣亏损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上升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销售及毛利上升使得净回款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购买理财产品净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偿还借款增加所致
2 本期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外部市场竞争环境有所好转,公司经营逐步趋于稳定,公司收入同比上升 4.07%,而成本同比上升 2.11%,综合毛利率同比上升 1.53%。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情况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
率(%)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 4,533,620.88 | 3,862,499.27 | 14.80 | 4.06 | 2.11 | 339,542.20 | 19,011.40 | 94.40 | 4.12 | 0.26 |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
率(%)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 2,090,353.65 | 1,825,508.30 | 12.67 | 3.76 | 0.98 | | | | | | 2,443,267.23 | 2,036,990.97 | 16.63 | 4.33 | 3.16 |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
率(%)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 营业成本
比上年增
减(%) | 742,513.56 | 627,725.92 | 15.46 | -0.38 | -3.19 | 503,060.80 | 424,680.53 | 15.58 | 7.4 | 4.78 | 1,044,322.38 | 882,223.87 | 15.52 | 5.29 | 2.16 | 940,700.72 | 812,516.23 | 13.63 | 4.56 | 4.16 | 712,627.61 | 610,366.47 | 14.35 | 6.89 | 6.21 | 211,871.20 | 177,380.81 | 16.28 | -3.79 | -6.79 | 378,524.61 | 327,605.44 | 13.45 | 3.88 | 2.32 |
地区分布如下:
东南地区:闽、赣
华北地区:京、津、冀(上半区)、辽、吉、黑、蒙
华东地区:江、浙、沪、徽
华西地区:渝、黔、滇、鄂、湘
西南地区:川、藏、陕、甘、青、宁
华南地区:粤、桂
华中地区:晋、冀(下半区)、鲁、豫
(2). 成本分析表
单位:万元
分行业情况
| | | | | | 成
本
构
成
项
目 | 本期金额 | 本期
占总
成本
比例
(%) | 上年同期金
额 | 上年同
期占总
成本比
例(%) | 本期金
额较上
年同期
变动比
例(%) | | 3,862,499.27 | 99.51 | 3,782,500.64 | 99.50 | 2.11 | | 19,011.40 | 0.49 | 18,962.09 | 0.50 | 0.26 |
分产品情况
成
本
构
成
项
目 | 本期金额 | 本期
占总
成本
比例
(%) | 上年同期金
额 | 上年同
期占总
成本比
例(%) | 本期金
额较上
年同期
变动比
例(%) | | 1,825,508.30 | 47.03 | 1,807,840.89 | 47.56 | 0.98 | | 2,036,990.97 | 52.48 | 1,974,659.75 | 51.94 | 3.16 |
(二) 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末持有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较年初下跌 4.36亿元。
(三)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上年期末数 | 上年期
末数占
总资产
的比例
(%) | 本期期
末金额
较上年
期末变
动比例
(%) | 291,030,555.63 | 0.45 | 568,806,255.36 | 0.80 | -48.83 | 850,034,670.11 | 1.32 | 1,411,455,365.03 | 1.98 | -39.78 | 737,615,614.84 | 1.15 | 477,000,229.84 | 0.67 | 54.64 | | | | | | | | | | | 7,631,043,119.46 | 11.88 | 10,791,491,206.86 | 15.13 | -29.29 | 27,124,368.98 | 0.04 | 41,563,339.26 | 0.06 | -34.74 | 9,065,213.44 | 0.01 | | | | 129,833,379.83 | 0.20 | 245,810,924.79 | 0.34 | -47.18 | 6,605,034,642.32 | 10.29 | 10,947,557,472.21 | 15.35 | -39.67 | 50,000,000.00 | 0.08 | 33,000,000.00 | 0.05 | 51.52 | 345,054,387.29 | 0.54 | 202,850,017.46 | 0.28 | 70.1 | 38,262,707.52 | 0.06 | 12,000,000.00 | 0.02 | 218.86 | 2,252,377,777.77 | 3.51 | 1,021,069,722.22 | 1.43 | 120.59 |
2. 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规模
其中:境外资产 4.45(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0.69%。
(2) 境外资产占比较高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末主要资产受限
用
财务报告七、83
用
析
资总体分析
用
公司聚焦主业,缩
投资
用
权投资
用
计量的金融资产
用 | 况
对外投资规模。 | 单位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当期变动 | 326,204,366.55 | 482,338,596.74 | 156,134,230.19 | 5,334,713,554.16 | 4,891,684,319.09 | -443,029,235.07 | 5,660,917,920.71 | 5,374,022,915.83 | -286,895,004.88 |
(五)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公司在7月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持有的金龙鱼股份7,741,239股,均价48.1元。该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9,894.98万元,该项金融资产处置影响当年税前利润-11,477.35万元,该项投资取得累计税前收益为17,429.20万元。
(六)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行业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物业配送业 | 10,000.00 | 834,253.05 | 50,770.94 | 19,425.52 | 430,355.93 | 物业配送业 | 13,000.00 | 634,907.06 | 33,187.28 | 8,571.44 | 383,286.68 | 物业配送业 | 10,000.00 | 767,332.44 | 27,353.67 | 14,356.41 | 549,108.98 | 物业配送业 | 50,000.00 | 1,270,265.56 | 13,495.43 | 389.08 | 175,218.39 | 物业配送业 | 11,241.86 | 266,262.33 | 18,635.64 | 1,086.56 | 37,070.47 | 的结构化主体
适用
事项
对的风险
适用
零售行业延续竞
公司现处于数
+线下全面融
露事项
适用
大会情况简介 | 况
争激烈态势,实体
化转型阶段,聚
。
第四节 公 | 售仍承受较大
全渠道数字化建
治理 | | |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
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披
露日期 | | | | 2022年 5月 20日 | www.sse.com | 2022年 5月 21日 | |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 √不适用
股东大会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相关情况说明
无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于 2022年 8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计划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 7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5元/股,回购不超过 1.5亿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具体详见上交所 www.sse.com公司公告:(临 2022-026)《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环境与社会责任
一、 环境信息情况
(一)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环保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报告期内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五) 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适用 √不适用
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已于 2018年 12月 20日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的议案》,张轩松先生、张轩宁先生于 2018年 12月 4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解除一致行动后,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分析,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轩松先生、张轩宁先生原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时签署的一系列承诺已予以豁免。
具体详见上交所 www.sse.com公司公告:(临 2018-092)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违规担保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半年报审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上年年度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应诉
(被申
请)方 | 承担
连带
责任
方 | 诉
讼
仲
裁
类
型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
金额 | 诉讼
(仲
裁)
是否
形成
预计
负债
及金
额 | 诉讼(仲裁)进展
情况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
影响 | 被告
一:宜
宾市银
龙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被告
一”或
“银龙房
地产公
司”);
被告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2年 9月 21日,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
二签订《租赁合同》,
后又达成《补充协
议》,约定原告承租
位于宜宾银龙广场
部分物业用于超市
经营。2015年 10月
起,二被告的债权人
多次采取放哀乐、封
堵门口等恶劣方式
阻碍原告正常经营。
2016年 7月 1日,
原告发出《关于解除 | 15,970,300元 | 否 | 本案处于执行
程序中。法院拍
卖查封的坐落
于宜宾市翠屏
区沿江路与滨
江路交汇处的
银龙广场商场
地面 1-6楼房
产,但一、二轮
均已流拍,2020
年 6月 26日,
已申请办理以
物抵债登记。 | 2018年 3月 12日,翠
屏区法院向原被告双
方送达(2016)川 1502
民初 5923号判决书,
判令:1、原被告双方
签订的《租赁合同》于
2016年 7月 6日起解
除。2、二被告于判决
书生效之日起 15日内
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万元以及、租赁费
4939966.4元。3、二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5日内退还原告电 | 二:宜
宾玉龙
房地产
开发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二”或
“玉龙房
地产公
司”) | | | 租赁合同的通知》,
正式提出解除合同。
并于2016年11月向
翠屏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请:1、
确认原告与二被告
于 2012年 9月 21
日签订的《租赁合
同》于 2016年 7月
6日解除;2、二被
告退还原告交纳的
履约保证金 100万
元人民币、预付的租
赁费用 500万元人
民币、预缴尚未用完
的电费 204741.86
元,三项合计
6204741.86元;3、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 540302.4
元;4、二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9430238.38元;5、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等相关费用由二被
告承担。 | | | | 费 204741.86元。4、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 15日内赔偿原
告违约金 20万元。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以上各款项共计
614.47万元。该一审判
决已为生效判决。 | 河南京
安商务
发展股 | / | 租
赁
合 | 2015年 5月 28日,
就租赁位于河南省
林州市永安街与政 | 10000000元 | 否 | | 2018年 2月 26日,重
庆仲裁委仲裁裁决:1、
京安公司支付河南永 |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被
申请人”
或“京安
公司”) | | 同
纠
纷 | 东路交叉口的人民
广场项目部分物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
应于项目接场及开
业时各向申请人支
付装修补贴 500万
元,合计 1000万元。
2015年 11月 7日,
双方完成场地交付
手续并开始装修施
工,2016年 1月 22
日,门店正式开业。
遗憾的是,虽经申请
人多次催告被申请
人未能依约付款。为
维护合法权益,申请
人依合同条款向重
庆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请求:1、裁
定被申请人立即向
申请人支付装修补
贴款 1000万元及支
付逾期违约金,以日
万分之五为标准计
算至前述款项付清
时止;2、被申请人
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 | | | 辉装修补贴 1000万,
2、按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计算违约金,其中
500万自 2015年 12月
7日起算,另 500万自
2016年 2月 22日起
算,直至清偿时止,3、
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共
计 50.65万由京安公司
承担。 | 邱德香
(以下
简称“被
告一”;
福建世
纪金福
投资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二”,
或“世纪
金福公
司”)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09年 4月 18日,
原告与两被告签订
了《租赁合同》,约
定由原告承租被告
二承诺其拥有租赁
权、被告一承诺其拥
有转租权的位于福
州市仓山区金祥路
530号世纪金福广场
的一层部分及二层
商场,租赁场所面积
为 10925平方米,租
赁期限自2009年10
月 1日至 2022年 3
月 31日止。合同生
效后,原告始终依约
履行合同义务,按时
向被告一支付租金。
但两被告未妥善处
理案涉租赁场所的
产权纠纷,拖欠案涉
场地产权人租金,同
时因产权人执行中
央军委关于暂停部
队军产有偿使用通
知等原因,地产产权
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73630部队诉至法
院并申请法院先予 | 28976974.17元 | 否 | 一审法院开庭
后认为,就本案
诉请的装修等
损失,需由第三
方鉴定,目前本
案处于损失鉴
定程序中。 | 2020年 9月 18日,仓
山区法院一审判令:1、
确认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于 2019年 2月 4
日解除;2、邱德香向
永辉股份公司返还履
约保证金 1475000元;
向永辉股份公司返还
预付租金 2484030元;
向永辉股份公司支付
违约金 2000000元,共
计 5959030元,由世纪
金福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3、世纪金福
公司返还永辉股份公
司租金 49500元。 | | | | 执行。嗣后,仓山区
人民法院于 2018年
5月 22日作出
(2018)闽 0104民
初 1437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于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腾空搬离案涉租赁
场所,将场地及房产
移交归还给中国人
民解放军 73630部
队。原告被迫于
2018年5月 31日关
门停业。被告一违反
合同约定,无法继续
提供案涉租赁场所
供原告经营使用,订
立《租赁合同》的合
同目的已明显无法
实现,故原告向仓山
区法院提起诉讼,诉
请:1、判令解除原
告与两被告签订的
租赁合同 2、判令返
还履约保证金人民
币 1475000元、预
缴但尚未抵扣的租
金人民币 1368532
元、经济损失人民币 | | | | | | | | 24133442.17元、违
约金人民币 200万
元及利息等,上述款
项共暂计人民币
28976974.17元。 | | | | | 北京嘉
泰风尚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或
“嘉泰风
尚投资
公司”)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1年12月31日,
永辉公司和嘉泰公
司达成《租赁合同》,
后又达成《补充协
议》,约定由嘉泰公
司将北京市昌平区
回龙观东大街 F01
商业项目地上一至
三层 16300平方米
房屋租赁给永辉公
司。但嘉泰公司一直
以各种理由没有交
付房屋,2015年 12
月8日嘉泰公司发出
《关于合同终止的
说明函》,正式提出
解除合同。永辉公司
遂于 2015年 12月
29日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诉请:1、解
除永辉超市与嘉泰
风尚公司签订的《租
赁合同》;2、嘉泰 | 22362696.97元 | 否 | 1、一审由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2、
一审判决内容:
解除双方租赁
合同;被告应双
倍返还原告保
证金共计 360
万元;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320万;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
求。2、一审判
决后,被告上
诉,二审由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
院受理,二审维
持原判。 | 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
告应双倍返还原告保
证金共计 360万元;被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20万。 | | | | 风尚公司给付永辉
超市3个月租金标准
的惩罚性违约金
3080700元,嘉泰风
尚公司双倍返还永
辉超市履约保证金
360万元及利息损失
278496.97元,嘉泰
风尚公司赔偿永辉
超市预期利益损失
53606459.51元;3、
嘉泰风尚公司就其
单方强制解除合同
的行为给付永辉超
市第一计租年度租
金标准的违约金
12493950元。4、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 | | | | 西安中
登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被告”
或“中登
房地产
公司”)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2年03月09日,
就租赁位于西安凤
城四路的“中登城市
花园”房屋,原被告签
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期 20
年,被告应于 2012
年 12月 01日前,将
符合条件的租赁场
地交付给原告;2012
年 03月 20日,原告 | 15834693.5元 | 否 | 2019年 12月 1
日,一审法院判
令:1、合同解
除;2、被告西
安中登公司向
原告返还履约
保证金 600万、
支付利息等损
失 600万;3、
被告西安中登
公司赔偿原告 | | | | | 依约支付履约保证
金人民币 600万元。
2013年08月20日,
经被告同意,原告进
入租赁场地开始基
础装修。2013年 09
月 26日,被告与原
告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1.
为配合被告物业整
体运营,原告同意提
前进入被告未达交
付标准的场地进行
装修等工作。2.负一
楼 1056平方米面
积,由于被告报建为
设备用房,不能满足
原告使用需求,故此
区域退还被告,租赁
面积调整为 12535
平方米。原告进场装
修后,虽经原告多次
交涉、催告,被告未
能使房屋达到交付
条件,迫使原告中止
装修,给原告造成重
大损失。2019年初,
被告突然单方解除 | | | 装修损失
1778014元;4、
被告西安中登
公司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
413655元。 | | | | | 租赁合同并将租赁
场地交付给第三方
占有和使用。嗣后,
虽经原告多次沟通,
被告拒不清退第三
人,被告未向原告按
期交付合格房屋的
行为属于严重违约
行为,擅自将租赁房
屋交付给第三方占
有使用的行为表明
被告已用实际行动
表明不履行《租赁合
同》及《补充协议》
项下主要债务,属于
根本违约行为。原告
遂向未央区法院提
起诉讼,诉请:1.请
求判令解除原告与
被告于 2012年 03
月 09日签订的《租
赁合同》及 2013年
09月 26日签订的
《补充协议》;2.请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双倍返还履约保证
金人民币 12,000,
000.00元,并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该款 | | | | | | | | 项自本案立案之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
资金占用损失,该损
失以 12,000,
000.00元为基数、以
商业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为标准;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
告赔偿装修损失费
人民币 2,593,
728.50元,并判令被
告向原告支付该款
项自本案立案之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
资金占用损失,该损
失以 2,593,728.50
元为基数、以商业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为标准;4.请求判
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1,240,965.00元,
并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该款项自本案
立案之日起至付清
之日止的资金占用
损失,该损失以
1,240,965.00元为
基数、以商业银行同 | | | | | | | | 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标准;5.请求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等。 | | | | |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被告“或
“北京永
辉公
司”) | /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2019年 9月 3日,
北京石景山人民法
院作出 2018年京
0107初 17378号民
事判决书,认为无法
查清送货货款总额,
待事实具备条件时
由鸿业博兴另诉;鸿
业博兴不服,向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一中院
在审理该上诉案过
程中,组织双方对
账,通过对账,双方
确认:送货额
56754780.24元,回
款总额为
40318118.68元,尚
欠货款
16436661.56元;现
一审判决要求的条
件已成就,撤回上诉
另行向北京市石景
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1、判令被告 | 16436661.56元 | 否 | 1、一审由北京
市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审理,
2020年 12月
28日签收一审
判决书,驳回原
告全部诉请。现
一审原告上诉,
二审由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2、重审
一审由北京石
景山区人民法
院审理,2021
年 8月 25日法
院组织谈话,同
时追加青禾保
理公司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法
院指定了举证
期限,北京永辉
已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交了 | 1、二审裁定结果:撤
销原一审判决,发回石
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2、重审一审判决结果
于2022年6月28日签
收,判决永辉支付货款
3510001.61元及利息;
永辉决定上诉。 | | | | 支付拖欠的货款
1643661.56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 | | 证据。2021年
10月09日安排
第二次谈话。
2021年 11月
16日针对永辉
申请对系统数
据进行公证进
行谈话。2022
年 1月 13日开
庭。 | | 嘉视动
感传媒
科技
(北
京)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原
告”或
“嘉视动
感公
司”)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0年 1月 13日,
嘉视动感公司与永
辉超市签订《租赁合
同》,永辉超市与嘉
视动感公司之间的
房屋租赁合同已经
(2019)京 02民终
14464号判决书确
认于 2016年 10月
19日解除,嘉视动
感公司应向永辉超
市退还押金及剩余
预付租金。根据另案
判决,永辉超市需向
嘉视动感公司支付
自 2016年 10月 20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
日止的房屋占有使
用费、房屋占用费的 | 12958557.84元 | 否 | 本案由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
院右安门法庭
审理,已于
2021年 9月完
成立案,同时申
请财产保全,法
院作出(2021)
京 0106财保
808号《民事裁
定书》,冻结嘉
视公司在
(2021)京
0106执 10796
号案件中的案
款
12958557.84
元。本案已
2022年 1月 23
日进行谈话,现 | | | | | 滞纳金以及违约金
3000000元,嘉视动
感公司应就该等费
用向永辉超市交付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否则嘉视动感
公司应赔偿永辉超
市由于无法取得相
应发票受到的损失。
此外,嘉视动感公司
应就永辉超市支付
的 2016年 4月 15
日至 2016年7月 14
日期间的租金
1485915元向永辉
超市交付增值税发
票,但嘉视动感公司
至今未交付相应发
票。故,永辉超市诉
至北京市丰台区人
民法院,诉请:1.请
求依法判决被告向
原告退还预付租金
及押金共计
2931120元;2.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就原
告支付的 2016年第
二季度租金
1485915元以及原 | | | 一审审理中,暂
无进展。 | | | | | 告依据(2021)京 02
民终 5304号民事判
决书向被告支付的
房屋占有使用费、房
屋占有使用费的滞
纳金及违约金向原
告交付等额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若被告
无法向原告交付相
应发票的,请求法院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原告因未收到相应
发票受到的损失共
计【12,958,557.84】
元(暂计至 2021年
8月 20日);3.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用。 | | | | | 北京婚
博鑫久
缘商场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被
告“或
“婚博鑫 | / |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原告承租被告位于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18号北京
恒基 B2层部分场地
用于经营,2019年 4
月 12日,北京市东
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7)京 0101民
初 12242号民事判 | 32657255.73元 | 否 | 1、一审由北京
市东城区人民
法院审理;2、
本案已于 2020
年 7月 13日第
一次开庭。永辉
提出审计申请。
3、2020年 10
月 13日开庭, | 判决如下:1、被告于
判决生效后 7日内赔偿
原告 2017年 3月 20
日至 2017年 11月 9
日期间(经营受限间)
的净利润损失
3588527.41元;2、被
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日
内赔偿原告 2017年 11 | 久缘公
司”) | | | 决书,判决双方租赁
合同于 2017年 11
月 9日解除等。永辉
上诉,二审法院作出
维持原判。该案审理
过程中,永辉公司因
门店经营体量大,审
计素材多导致审计
评估耗时久为由,撤
回对合同解除造成
损失的审计评估,并
保留对相关损失另
案起诉的权利。现原
告诉请要求被告支
付,固定资产设备及
装修残值损失,及经
营受限期间的损失
及逾期可得利益损
失。永辉于 2020年
5月诉至法院。 | | | 本案正在装修
固资造价鉴定
及利润审计中。
4、本案已完成
装修固资造价
鉴定及利润审
计的工作,并于
2021年 9月 17
日完成开庭;5、
2021年11月北
京市东城区人
民法院作出
(2020)京
0101民初7104
号《民事判决
书》,双方均未
上诉,已生效。 | 月 10日至 2022年 11
月 9月的可得利益损失
1200万元;3、案件受
理费由被告负担 51272
元,鉴定费 26万元由
被告负担。 | 北京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北
京永辉
商业有
限公司
(下称
“被告” | /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2016年 12月起,原
被告双方建立合作
关系,原告诉称双方
通过被告公司的“供
零在线”平台进行无
纸化交易,原告诉称
自 2016年 12月至
2021年 1月期间,
入库金额 | 14445205.65元 | 否 | 一审由北京市
石景山区人民
法院审理,2021
年 7月 15日开
庭,2021年 8
月 2日,泰懿佳
案第二次开庭
审理,目前该案
还在审理中。 | | 或“永辉
公司”) | | | 34155975.24元、对
账金额
19710769.59元,被
告尚欠货款
14445205.65元。原
告对供货期间应承
担的各项扣款、费用
及退货等存有异议,
双方经多次对账、协
商未果。2021年 4
月 20日,原告诉请
至北京市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并申请财
产保全,诉请:1、
判令被告共同支付
货款 13419481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由被告承担。目前,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下发 2021京
0107民初 10817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
查封、冻结永辉公司
共计 1400万。 | | | | | 安徽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 | | 租
赁
合
同 | 2012年 6月 20日,
就租赁位于六安市
金安区红街二期部
分物业,世纪地产公 | 10462310.02元 | 否 | 2021年 7月 2
日金安区法院
判令:被告自判
决生效之日起 | 再审一审法院于 2022
年 3月 24日作出判决
如下:1、安徽永辉超
市有限公司赔偿六安 | 下简称
“被告”
或“安徽
永辉公
司”) | | 纠
纷 | 司与安徽永辉公司
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世纪地产
公司应于2015年10
月 31日前交付符合
合同约定条件的物
业等。合同签订后,
安徽永辉公司依约
支付了保证金 300
万。后双方解约,涉
诉(2018)皖 1502
民初 338号案件确
认,安徽永辉公司违
约,该案件终审判决
后,世纪地产公司认
为安徽永辉公司解
除合同行为造成其
改造和重新设计房
屋等损失,该损失应
当由安徽永辉公司
承担改建的造价支
出,遂向金安区法院
提其诉讼,诉求为:
1、判令安徽永辉公
司赔偿世纪地产公
司因改造增加的造
价支出 8603705.14
元及利息(以
8603705.14元为基 | | | 十日内一次性
赔偿原告改建
增加的造价支
出 9649746.1
元;2、驳回原
告的其他诉求。
安徽永辉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本案二审
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 3月 15
日,六安市金安
区人民法院开
庭重审该案,
2022年 4月 6
日代理律师收
到一审判决书,
判决永辉超市
向世纪公司支
付改建增加的
造价支出
8047871.42
元,现永辉超市
拟上诉。 | 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因涉案租赁场地
改建而增加的造价支
出 8047871.42元,款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
驳回六安世纪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 | | | 数,支付自 2016年
9月 6日起至本息还
清止)2、依法判令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用。嗣后,在本案
审理过程中,委托第
三方鉴定前述损失,
据此,世纪地产公司
将诉请 1变更为:判
令安徽永辉公司赔
偿因改建而增加的
造价支出
10462310.02元,并
支付自 2016年 9月
6日起至本息还清止
的利息。 | | | | | 厦门民
生永辉
超市有
限公
司、福
建永辉
超市有
限公
司、厦
门永辉
商业有
限公
司、永 |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原告与被告原系供
零合作关系,双方对
2018年至2021年期
间的供货货款存在
争议,原告向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起
诉,诉请:1、要求
被告支付 2018年 1
月 1日至 2021年 3
月 23日货款
13902204.57元;2、
要求被告支付 2021
年3月 24日至 2021 | 14850742.38元 | 否 | 1、本案由厦门
市思明区人民
法院审理(案号
2021闽 0203
民初 19955
号);2、本案
已于 2022年 4
月 18日一审判
决驳回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对
方不服上诉二
审,现二审审理
中。 | | 辉超市
股份有
限公
司、福
州闽侯
永辉超
市有限
公司、
福建闽
侯永辉
商业有
限公司
(下统
称“被
告”或
“永辉公
司”) | | | 年 9月 15日货款
948537.81元。被告
认为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21年3月 23
日货款
13902204.57元货
款已结清。 | | | | | 福建永
辉超市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被告”
或“永辉
公司”) | /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6年 7月 4日,
原被告签订《租赁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
议,约定原告将其所
有的位于福建省福
州市马尾区君竹路
上岐路交叉口正荣
财富中心项目内购
物中心一层、二层区
域出租给被告,租赁
期自 2019年 12月
21日起 20年。2021 | 14902771.77元 | 否 | 1、本案一审由
福州市马尾区
人民法院审理,
于 2022年 3月
24日一审开庭;
2、2022年 6月
9日,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 | 和解结案:被告向原告
补偿 200万元 | | | | 年7月被告向原告发
函要求提前解除《租
赁合同》,原告明确
表示不同意被告仍
继续采取撤场措施。
2022年 1月 27日,
原告向马尾区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请
求:1、原告有权撤
销之前的赠予行为
并收回原告赠予的
相关费用;2、要求
被告赔偿因被告的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
失并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 | | | | |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
称“被告
1”或“永
辉公
司”)、
富平彩
食鲜供
应链发
展有限
公司 | /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2021年 3月,原告
成为被告 3的供应
商,被告 4通过与原
告合作成为被告3的
次供应商,被告 2为
被告 3的全资子公
司。截至 2021年 12
月 23日,原告通过
被告 4向被告 2、被
告 3供应了大量花
菇、黄木耳、冬菇等
商品。原告与被告 2、
被告3对于货款的付 | 30353267.43元 | 否 | 1、本案由福州
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审理;2、
本案于 2022年
4月 26日上午
开庭;3、一审
审理中。 | | (下称
“被告
2”或“富
平彩食
鲜”)永
辉彩食
鲜发展
有限公
司(下
称“被告
3”或“彩
食鲜公
司”)、
福建万
宇农业
有限公
司(下
称“被告
4”或“万
宇公
司”) | | | 款存在争议,由于原
告认为被告3是被告
1旗下的供应链集成
平台,原告将被告 1、
被告 2、被告 3、被
告4向福州市鼓楼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
被告 1、被告 2、被
告3立即连带向原告
支付货款 29994409
元并赔偿逾期付款
损失暂计为
358858.43元;2、
判令被告 1、被告 2、
被告3连带承担原告
实现债权的费用暂
计约为 5万元;3、
判令被告 4对被告
1、2、3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 | | | | 富平彩
食鲜供
应链发
展有限
公司
(下称 | /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2020年 7月,原告
成为被告 2的供应
商,被告 1系被告 2
的全资子公司。自双
方建立合作关系以
来,原告按照被告 2 | 15316328.58元 | 否 | 1、被告 1答辩
本案实际是由
福建万宇农业
有限公司等实
施的合同诈骗
犯罪行为,并提 | | “被告
1”或“富
平彩食
鲜”)、
永辉彩
食鲜发
展有限
公司
(下称
“被告
2”或“彩
食鲜公
司”)、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
称“被告
3”或“永
辉公
司”) | | | 的服务平台进行业
务对账等事务,双方
对货款的付款存在
争议,由于原告认为
被告3是被告 2的实
际控制人,原告将被
告 1、被告 2、被告
3向福州市鼓楼区法
院提起诉讼,诉讼请
求: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货款
15314000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本息暂合
计为 15316328.58
元;2、判令被告 2、
被告3对被告 1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判令本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 | | | 出管辖权异议;
2、现法院裁定
管辖权异议成
立,本案移送陕
西省富平县人
民法院审理。 | |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永辉股
份”或被
告一)、 |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 2011年12月31日,
永辉股份与金豪公
司、威尔公司就<广
州市番禺区清河东
路 203号汇珑商业
中心 2-3层>签订了
《租赁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并向金豪 | 11070912元 | 否 | 本案一审由广
州市番禺区人
民法院审理,于
2022年 5月 24
日第一次开庭。
本案开庭时,原
告提供新证据,
金豪公司提出 | | 广州市
金豪物
业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金豪公
司或被
告二)、
广州市
威尔物
业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威尔公
司或被
告三) | | | 公司和威尔公司预
付了租金 45540000
元、保证金 2277000
元、电费 68457.45
元,以上共计
47885457.45元。按
照补充协议的约定,
金豪公司和威尔公
司给予永辉股份8个
月的物业改造期,若
汇珑商业中心开业
率未达到 70%的,则
每延迟一日则物业
改造期在上述8个月
的基础上增加一日,
直至汇珑商业中心
开业率达到 70%。因
汇珑商业中心开业
率一直未达到 70%,
租金支付条件未成
就,预付的租赁费用
一直未进行抵扣。
2011年12月,村委、
金豪公司、威尔公司
与永辉股份签订《三
方协议》,约定若村
委与金豪公司、威尔
公司解除或终止租
赁关系的,永辉股份 | | | 要求举证期,本
案二次开庭时
为 2022年 8月
24日。 | | | | | 与金豪公司、威尔公
司所签订的租赁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项下的权利义务由
村委承接。此后,村
委与金豪公司、威尔
公司因拖欠承包金
相关事宜产生纠纷
诉讼至法院,后经最
高人民法院作出生
效判决,判决村委与
金豪公司、威尔公司
的承包合同于 2019
年 11月 15日解除,
金豪公司、威尔公司
应将汇珑商业中心
交还给村委管理。
2020年8月 20号村
委致函永辉股份,要
求永辉股份配合提
供金豪公司、威尔公
司与永辉股份所签
的租赁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以及永辉
股份因租赁场地而
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租金、水电费、管理
费等相关凭证。2021
年 4月 23日村委委 | | | | | | | | 托律师向永辉股份
寄送律师函,以永辉
股份拒不缴纳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为由,
要求与永辉股份解
除相应租赁合同。
2021年 9月 14日,
村委向广州市番禺
区人民法院起诉,诉
讼请求:1、判令解
除租赁合同及三方
协议;2、返还汇珑
商业中心 2-3层
13000平方米物业;
3、永辉股份支付
2019年 12月1日至
物业返还之日的房
屋占有使用费
10488000元(暂按
13000平方米物业、
每月 38元/平方米计
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7月 31日,房屋
占有使用费最终按
法院选定的评估机
构评估为准);4、
永辉股份支付 2019
年 12月 1日至物业
返还期间的公摊水 | | | | | | | | 电费 27324元(暂计
算至 2021年7月 31
日);5、永辉股份
支付 2019年 12月1
日至物业返还期间
的物业管理费
555588元(暂计算
至 2021年 7月 31
日);6、三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 | | | | | 安徽彩
食鲜供
应链发
展有限
公司
(下称
“被告
一”或
“安徽彩
食鲜”)、
永辉彩
食鲜发
展有限
公司
(下称
“被告
二”或
“永辉彩
食鲜”)、 | 永辉
彩食
鲜发
展有
限公
司、
永辉
超市
股份
有限
公司 |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2022/3/17福建省粮
油食品进出口集团
有限公司向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起
诉安徽彩食鲜供应
链发展有限公司、永
辉彩食鲜发展有限
公司、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诉请安徽
彩食鲜供应链发展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2583800元,利息
1913.44元(暂计至
2022年3月 17日),
本息共计
12585713.44元,永
辉彩食鲜发展有限
公司、永辉超市股份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 12585713.44元 | 否 | 1、被告一答辩
本案实际是由
福建万宇农业
有限公司等实
施的合同诈骗
犯罪行为,并提
出管辖权异议;
2、现法院裁定
管辖权异议成
立,本案移送安
徽省肥东县人
民法院审理。 | | 永辉超
市股份
有限公
司(下
称“被告
三”或
“永辉股
份”) | | | 清偿责任。 | | | | |
(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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