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00126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nerMongoliaOJ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一、一般性释义
目 录 声 明...........................................................................................................................1 释 义...........................................................................................................................2 .......................................................................................................2 一、一般性释义 二、专业性释义.......................................................................................................3 目 录...........................................................................................................................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7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7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20 .....................................................20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24五、风险提示.........................................................................................................2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3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3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35 .................................................................35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36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37 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44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50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5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62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62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简介.................................................................................8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89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89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分析.................................................................89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90 一、风险因素.........................................................................................................90 二、其他重要事项.................................................................................................96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12一、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1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1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5 一、备查文件.......................................................................................................115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115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承诺 余姚恒星持有公司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75.1956%,超过50%。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 万兆慧谷持有公司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 36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程东海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的股东程东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2020年3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20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是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主要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50%; 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1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20% 。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4)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法院生效判决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公司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2 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将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有);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支付的薪酬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发行上市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持续提高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5 、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1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的“风险因素”部分。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变化。 (一)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变动分析 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7656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天职国际审阅,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经审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23.65%。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同比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在光伏行业发展良好的背景下,公司能够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一方面石英坩埚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持续释放产能,增加产量,保证下游客户的供应;另一方面,销售的石英坩埚中,大尺寸坩埚的占比进一步提高,石英坩埚平均单价呈上涨的趋势;同时,在成本端,公司注重降本增效,上述因素使得石英坩埚产品收入及毛利额增幅较大。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86.83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增加1,046.58万元,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8.60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减少3,293.07万元,主要系公司借款筹资减少及偿还债务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为稳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对2022年1-9月的主要经营数据进行了合理预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受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并考虑到公司大尺寸石英坩埚产销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6%至44.36%;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6.47%至28.64%;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9.19%至31.83%。上述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欧晶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欧晶有限以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80,805,027.41元按照1:0.7425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60,000,000.00股,剩余净资产20,805,027.41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欧晶科技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100573268485R的《营业执照》。 (二)设立时发行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发起人为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中环光伏。 发行人由欧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为欧晶有限的全部净资产,并按欧晶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1:0.7425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份6,000.00万股,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3,069,219股。本次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34,356,407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假设本次发行34,356,407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三)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出具日,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分别持有公司42.4409%、32.7547%、24.8044%的股份,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股份。 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立足于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主要为太阳能级单晶硅棒硅片的生产和辅助材料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提供配套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单晶硅产业链中具有持续性、高频率等消耗品属性特征。光伏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增长和半导体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发展,保证了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围绕配套单晶硅材料展开,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服务及其用途 公司的主要产品、服务及用途简况如下:
单晶硅产业链各环节产品及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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