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粤宏远A(000573):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30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50,448,562.5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45.6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38,110.9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85.26%。公司本期业绩与 2021年半年度相比有较大降幅,主要是因为本期公司在售 的自营房地产项目较少,本期地产销售收入同比下降较大;同时,股权合作项目已售商品房本期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情 形较少,公司相应投资收益减少,故此,公司本期业绩同比下降。 (一)房地产 2022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在面对新冠疫情多地、多发、散发等超预期冲击影响下,经济发展经受挑战。上半年,广 东省地区 GDP同比增长仅 2.0%,东莞市地区 GDP同比增长 1.6 %。经济下行压力之下,房地产投资端投资放缓明显, 上半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 8.1%,珠三角核心区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 4.4%,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 3.1%。投资端承压,信心修复还需政策发力。 2022年初以来,全国多城陆续出台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政策暖风纷至沓来,多涉及放松限购限贷限售、调整公积 金政策、降低交易税费、支持多孩家庭购房、人才引进购房落户等。东莞方面,继 5月 1日起恢复个税购房政策、优化 人才购房和新入户购房等政策后,5月 14日,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又进一步出台“莞七条”稳楼市,其中就包 括放松多孩家庭限购、支持合理住房信贷需求、降低限售年限、降低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等。然而,经过两轮 政策优化,市场低迷未见明显好转,二季度 4至 6月东莞市新房成交量仍处于较低位徘徊状态,市场亟待突破性政策以 提振信心。根据东莞住建局发布的新建商品房网签数据,1至 6月新房网上签约销售累计约 126.47万㎡,同比下降 52.69%,整体上表现为量跌价稳。 在当前市场低迷,业内普遍承压的情况下,公司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下,扎实推进自有项目 施工建设,并同时审慎拓展优质合作项目,报告期内,在建项目防疫、施工两手抓,逐步恢复正常施工建设,另外,公 司亦加强了与行业标杆企业的沟通交流。销售方面,上半年,公司在售自营项目较少,主要为东莞桥头帝庭山花园;股 权合作项目方面已售商品房本期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较少,相应投资收益减少。预期未来随着行业调控政策因应经 济形势发展进一步优化,上半年行业淡季叠加疫情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将有所疏解。 房地产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
累计土地储备情况
主要项目销售情况
(二)再生铅 上半年,俄乌冲突扰动市场情绪,大宗商品波动加剧,铅价出现短期抬升,但在疫情多地散发的影响下,铅企采购、 生产及出货不畅,加之铅蓄电池行业处于传统消费淡季,下游需求疲软且电池产品出货迟缓,铅价较快回归至前期区域 内震荡。据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铅产量 364万吨,同比增长 3.1%,铅现货均价 15392元/吨, 同比增长 0.3%。报告期内,英德新裕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展含铅废物的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铅精炼和深加工,其中,半年 合计回收废铅酸蓄电池 4393.9197吨,其他废物废渣 1830.225吨。产销方面,生产粗铅 2612.376吨,精铅 14423.088吨, 销售粗铅 2905.16吨,精铅 14479.669吨,期末库存粗铅 59.545吨,精铅 225.389吨。 英德新裕公司为广东省内大型再生铅企业,其在废铅酸电池回收渠道建设、拆解利用等方面拥有相较成熟的经验积 累和技术储备,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的不断攀升,锂电池回收市场空间日益突显,公司持续关注和挖掘潜在的投 资机会,已加强对锂电池回收业务的前期项目调研和论证工作,以期作为铅酸电池回收业务基础上的项目延伸,推动完 善公司废旧电池回收业务产业链条。报告期内,英德新裕公司及永逸环保公司新设立英德市新裕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经 营范围包括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和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 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等。至报告期末,新裕电源科技公 司注册资金已到位,但尚未营业。 (三)煤炭 公司煤矿前期根据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要求关停整合,技改扩能,下属煤矿的矿区范围和煤炭储量均有大幅增 加,煤矿资产价值得到提升。但期间受限于煤矿合作方失信违约致公司煤矿涉诉被拖累,加上当地煤炭行业监管政策变 化和审批手续的繁复、矿山项目建设的繁琐性和特殊性等因素,煤矿整合工作进度稍缓。鉴于煤矿项目建设生产事关能 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司在煤矿建设工作上始终坚持不侥幸、不冒进,各流程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 除继续推进建设外,公司亦会根据当地煤炭政策的导向和影响情况,适时选择其他更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式,盘活煤 矿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煤矿核桃坪煤矿、煤炭沟煤矿均以 45万吨/年煤矿扩建工作为重点,未进行采掘生产。核桃坪 煤矿年初已取得 45万吨/年新采矿证,截至 6月末,已取得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两设”报告的批复, 并启动了“双回路”改造开关站建设施工和煤矿 45万吨产能《环境评估影响书》报告的备案工作等。煤炭沟煤矿于前期 已取得 45万吨/年采矿证,报告期内继续跟进办理新工业广场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煤矿《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 报告》评审工作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 2015年 1月 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 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 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 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 2016年 11月 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 付违约金 300万元,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 30%股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 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 6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 2018年 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 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 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 中,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主张判令二被告将其 拥有的新矿井的 3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 公司已在 2019年 2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贵州省高院指定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被 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 9月 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2019)黔 0526执 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法 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 7月,公司向威宁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及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18548.56元, 经法院调查易颖在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一套,已被威宁法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金荣辉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有房屋四套,威 宁法院已于 2020年 10月 30日依法轮候查封;依公司申请,威宁法院已于 2020年 10月 20日依法轮候查封易颖、金荣 辉实际控股的鸿熙矿业孔家沟煤矿采矿权。但上述已查封财产首封机关均为其他法院,威宁法院无优先处置权,被执行 人易颖、金荣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20年 11月 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2020)黔 0526执恢 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 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 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 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 款 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 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历经威远县法院一审、内江中院二审、四川省高院再审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内江中院二审。2021年 12月 29 日,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威远县法院(2019)川 1024民初 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孔 家沟煤矿向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 950万元及违约金;易颖、金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的其他 诉讼请求;变更威远县法院(2019川 1024民初 2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本次内江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孔家沟煤矿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责任。由于在 2019年 10月四川高院再审裁定 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 1555.62万元。2022年 3月,公司已委托律师向威远县法院申请执 行回转,要求原申请人四川威玻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案号(2022)川 1024执 343号,2022年 4月,公司收到威远 法院退回执行费用82873元,其他款项尚处于对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过程中。 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2年 1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 2月 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 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 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 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 向阳对此仅支付了 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 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 2018年 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 让款 2900万元及其利息 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350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 2月 20日起算,以 1350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 7月 1日起算,以 1200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月 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 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 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 46万元及 其利息(以 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 2017年 2月 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 2019年 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 粤 19民初 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 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0年 1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 2020-002公告。 2020年 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 1月 25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 92998.42元。 2021年 3月 15日,东莞中院对被执行人柳向阳、案外人柳智恒名下房产及屋内家私家电、被执行人柳向阳名下车库进 行公开司法拍卖,但因无人出价已经流拍。其后,柳向阳于 2021年 5月 18日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出具 《还款承诺函》说明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2021年 5月 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若柳向 阳不履行还款方案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 3月, 公司已委托律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董事会于 2022年 3月 22日审议通过《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下属企业英德市新 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为有效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影响所致的经营风险,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期货交易所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铅、金、银、铜、锡等期货合约,拟投入的保证金在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 民币 6000万元,业务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2年 3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5、关于煤炭沟煤矿办理独立法人事项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9〕31号)“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推动独立公司自主经营,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煤 矿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公司设立独立法人公司贵州宏泰矿业,2022年1月,原“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 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矿业权人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煤炭沟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矿区面积5.9732平方公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2022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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