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奥比中光(688322):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322 公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16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1)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数量合计为 82,800,000股特别表决权股份,由黄源浩持有;普通股股份为 277,200,000股,由黄源浩及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有。 除股东大会特定事项的表决中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份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以外,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普通股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 5倍,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2022年 7月 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 40,001,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360,000,000股变更为 400,001,000股,发行后,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 35.73%股份和 64.84%的表决权。 (2)持有人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及普通股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 5票,而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 1票。 尽管有前述安排,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对上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3)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2)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股份: ①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相应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相应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③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发生前款第③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发生上述第①-④项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更改公司主营业务;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 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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