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00125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22:41:41 中财网
原标题: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利仁科技 股票代码:00125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Live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号京润大厦 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八月
特别提示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黄成龙、齐茂松、李伟、杜恩典、郭明昭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四)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 12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和袁玉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单位/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达成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依次为:公司自愿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购措施而言仅指如下第 1、第 2所述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情形或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单位/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2、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3、加强公司管理,提升营运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内外部结合方式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新经济下产业发展浪潮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发行人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就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相关当事人对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进一步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控股股东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发行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单位/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八、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制定<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3)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74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48.444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4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利仁科技”,股票代码“001259”,本次公开发行的1,848.4443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8月3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赘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8月31日
(三)股票简称:利仁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25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358.888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48.4443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 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 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愿锁定的承 安排:除上 锁定安排的 2022年8月3 期::参见本上 (七)、( 份:本次公 日起上市交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宋老亮34,725,85247.19
齐连英11,768,14815.99
利仁投资5,166,0007.02
杭州鋆文1,518,5192.06
杭州融禧925,9261.26
傲基科技740,7411.01
史福忠185,1850.25
袁玉梅74,0740.10
55,104,44574.88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8,484,44325.12
18,484,44325.12
73,588,888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主承销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Liven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510.4445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7,358.8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宋老亮
1998年 10月 5日
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9日
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
电话: 010-68041897
传真: 010-68041897
www.l-ren.com.cn
互联网网址:
[email protected]
电子邮箱:
董事会秘书: 李伟
经营范围: 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
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
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主营业务: 小家电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分类,公司所处行业隶属于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根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7年修订版),公司所处行
业隶属于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分类代码:C385),细
分行业属于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直接持股 数量 (股)通过利仁 投资间接 持股数量 (股)合计持股 数量 (股)
宋老亮董事长、 总经理2021.11.25- 2024.11.2434,725,852103,32034,829,172
刘占峰董事、副 总经理2021.11.25- 2024.11.24--699,993699,993
司朝辉董事2021.11.25- 2024.11.24--516,600516,600
杨善东董事、财 务总监2021.11.25- 2024.11.24--154,980154,980
宋天义董事2021.11.25- 2024.11.24------
栗振华董事2021.11.25- 2024.11.24------
赵黎独立董事2021.11.25- 2024.11.24------
王立独立董事2021.11.25- 2024.11.24------
张连起独立董事2021.11.25- 2024.11.24------
杜恩典监事会主 席2021.11.25- 2024.11.24--103,320103,320
郭明昭职工代表 监事2021.11.25- 2024.11.24--5,1665,166
王眼监事2021.11.25- 2024.11.24------
齐茂松副总经理2021.11.25- 2024.11.24--774,900774,900
李伟董事会秘 书、 副总经理2021.11.25- 2024.11.24--139,998139,998
      
黄成龙产品研发 中心总经 理2021.11.25- 2024.11.24--103,320103,32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宋老亮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725,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0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3,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合计持有公司63.2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宋老亮先生,1968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1年 7月至 1998年 9月,任北京市双耀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1998年10月至 2015年 10月,任利仁有限总经理;2015年 11月至今,任利仁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老亮直接持有公司 63.02%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齐连英直接持有公司 21.36%股份,并通过利仁投资控制公司 9.37%表决权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93.75%的表决权的股份。宋老亮与齐连英二人为夫妻关系,故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齐连英女士,1969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1年 7月至 1998年 9月,任北京市双耀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1998年 10月至 2015年 10月,任利仁有限财务经理;2015年 11月至 2016年 1月,任利仁科技监事会主席;2016年 2月至 2021年 1月,任利仁科技董事;2020年1月至今任利仁科技办公室副主任。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利仁投资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京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京润建筑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控制的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6、黄山七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七修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控制的企业,是仁润置业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9、北京大松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松树物业管理为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控制的企业,是大松树置业 2021年 4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2年 1月 17日注销,其基本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财务指标 
总资产(元) 
净资产(元) 
净利润(元) 
上述情况之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 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东情况 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 如下:署日,发行人控股 户数为36,963名,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宋老亮34,725,852
齐连英11,768,148
利仁投资5,166,000
杭州鋆文1,518,519
杭州融禧925,926
傲基科技740,741
  
史福忠185,185
袁玉梅74,07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512
王巧荣500.00
55,169,45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48.4443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25.12%,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19.75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通过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848.4443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1,848.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9976%,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2193121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 18,419,93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64,069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64,069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 500股的余股为 443股,两者合计为 64,512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64,512股,包销金额为 1,274,112.00元,包销比例为 0.3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506.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4,016.3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490.41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已于2022年8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出具了(XYZH/2022SYAA10289号)《验 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 发行费用共计4,016.36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
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相应增值税)为2.1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490.4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35元。(按照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0元(按照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财务会计 和财务状况 的财务数据已经 见《审计报告》( 说明书“第十节 详细披露,投资 三届董事会第三 告的议案》。 务所(特殊普通 ),公司已在本 2年半年度报告, 经营业绩及 务报表未经审计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现金流量表、 行了审阅, 数据及财务指标料 永中和会计师 YZH/2022SYA 财务会计信息 欲了解相关情 会议,审议通 司2022年1-6月 伙)审阅,并 市公告书中披 敬请投资者注意 务状况 信永中和会计 资产负债表、20 并及母公司股 出具了《审 下:
2022年 6月 30日2021年 12月 31日
50,951.9651,539.38
15,959.2620,274.92
56,756.4157,700.93
39,943.6336,319.21
7.256.59
2022年 1-6月2021年 1-6月

   
33,504.4332,863.44 
4,392.104,256.71 
4,611.224,258.17 
3,624.423,404.15 
3,449.643,377.95 
0.660.62 
0.630.61 
9.5110.83 
9.0510.75 
335.493,539.55 
0.060.64 
率和扣除非经常 差值。 ,公司清偿上 权益较上年末 ,公司营业收 8.05%;扣除 比增长2.12%。 利产品的推广 收取上市相关 利润提升。 ,公司经营活 公司清偿上 上年年初大幅 会计报表项目 表中主要项目性损益后的净资 末应付款项, 幅提升;公司 33,504.43万元 经常性损益 方面,公司本 度,产品组合 政府补助220.0 产生的现金 末应付票据及 降,缴纳的增 变动情况 其变动原因收益率两个指 动负债有所 资产基本保 同比增长1.9 的归属于母 收入较上年 动带动公司 0万元,计入 量净额为33 付账款;另 税及附加税
2022年 6月 30日2021年 12月 31日变动率
23,002.3023,040.76-0.17%
2,504.644,967.70-49.58%
   
7,100.175,400.7531.47%
539.28515.474.62%
522.92520.960.38%
15,470.2215,170.081.98%
1,812.431,923.66-5.78%
231.52241.54-4.15%
3,316.373,529.85-6.05%
918.421,080.38-14.99%
624.79634.18-1.48%
83.74102.05-17.94%
519.83573.54-9.36%
109.78--
56,756.4157,700.93-1.64%
2,973.083,838.35-22.54%
10,321.5612,195.64-15.37%
-40.84-100.00%
140.73209.24-32.74%
437.68568.97-23.08%
1,038.291,228.67-15.49%
359.51531.91-32.41%
438.10353.7723.84%
250.291,307.52-80.86%
405.24652.50-37.89%
216.33210.782.63%
136.39143.92-5.23%
16,717.2221,282.12-21.45%
   
5,510.445,510.44-
9,215.349,215.34-
1,503.181,503.18-
23,714.6720,090.2518.04%
39,943.6336,319.219.98%
95.5699.59-4.05%
40,039.2036,418.819.94%
末,公司资产 17.22万元,较 母公司股东的 持续稳健发展 主要项目及其额为 56,756. 年末下降 21. 净资产为 39,94 盈利水平保持 动原因1万元,较上 5%,主要系 3.63万元,较 定,留存收
2022年 1-6月2021年 1-6月变动率
33,504.4332,863.441.95%
23,117.6123,683.41-2.39%
189.77210.81-9.98%
4,595.553,512.8930.82%
1,085.071,096.42-1.04%
416.22408.851.80%
-164.45-19.29752.51%
123.86211.96-41.56%
-53.36-89.79-40.57%
54.42149.66-63.64%
   
221.443.037208.25%
990.83907.649.17%
3,620.393,350.538.05%
3,624.423,404.156.47%
3,449.643,377.952.12%
司营业收 8.05%; 增长 2.12 年末以来 平台内容种 、KZ-J4509 同期大幅 响,部分 公司本期 31.00%, 2021年度 力度,产 相关的政府 。 要项目及33,504.43 属于发行人 。主要原 空气炸锅凭 营销红利 KZ-D8002 长;另一 区货运受阻 入较上年 2021年度 售费用率 组合变动 补助 220.00 变动原因元,同比 东的扣除 包括: 其便捷的 续显现,市 多种型号新 面,2022 ,公司新增 期小幅增长 利率 28.70 2.42%亦有 动公司营业 万元,计入
2022年 1-6月2021年 1-6月变动率
31,062.4334,416.94-9.75%
30,726.9430,877.39-0.49%
335.493,539.55-90.52%
   
7.8254.89-85.75%
169.8373.12132.26%
-162.01-18.22789.19%
2,000.81965.44107.24%
1,373.861,360.920.95%
626.95-395.47-258.53%
800.483,125.34-74.39%
2022年 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35.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90.52%,一方面系公司清偿上年末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另一方面系年初留存的待抵扣进项税较上年年初大幅下降,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加。

2022年 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2.01万元,主要系当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022年 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26.95万元,主要系票据池保证金余额变动以及支付使用权资产费用。

三、2022年 1-9月经营情况预计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市场环境等,2022年 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47,560.00-49,340.00万元,较 2021年 1-9月同比增长 9.02%-13.01%;预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约 4,100.00-4,240.00万元,较 2021年 1-9月同比增长 13.70%-17.58%;预计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 3,895.00-4,036.00万元,较 2021年 1-9月同比增长 9.11%-13.06%。上述 2022年 1-9月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2年8月1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
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
项目协办人:于相智
项目组成员:王子淳、邵亦珺、贾恒霁(已离职)
电话:021-35082131
传真:021-3508215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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