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富混合(LOF)C (015383):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8月31日 02:40:35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久富混合(LOF)C :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核准的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2月12日起,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根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8月3日起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24
七、基金的存续 ............................................................................................................................. 2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业绩 ......................................................................................................................... 4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风险揭示 ............................................................................................................................. 67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2


一、绪言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并自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名而来;
基金久富:指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 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久富证券 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长城久 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本托管协议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 合同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 效,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 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个月;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 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 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指自《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本《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 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申购: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 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 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 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费用类别: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其 选择以前端或后端收费方式缴纳认购/申购 费用所划分成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日期;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 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号广电金融中心 36层 DEF单元、38层、3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
合计100%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1999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年11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年 3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年 7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97年 6月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2015年 3月至2018年12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3年 5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作,2005年 3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年3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1992年7月至1995年5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2015年2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兼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 9月起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事机构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15年3月,历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2019年4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 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年 3月至 2015年 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 7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保障部。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1年9月起主持综合管理部工作。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5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年7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年9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2011年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陈良栋先生,硕士。2011年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至今任“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至今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至今任“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至今任“长城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至今任“长城产业趋势混合型证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历任基金经理如下:项志群先生自2007年2月起至2008年2月任该基金基金经理;徐九龙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李硕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韩刚自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杨建华自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何以广先生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担任该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万亿元。2022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任瑞新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投资基金(LOF)由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久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久富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续期并扩募及久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2]11号)批准,由原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经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久富于2002年4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至2007年5月20日)。本基金于2002年5月28日成功扩募至5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元,发起人认购500万份,其余49500万份由社会公众持有,扩募部分于2002年6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07年1月 15日,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久富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久富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2007年2月12日起,原《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现更名为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富岛基金、兴沈基金、久盛基金
富岛基金:海南富岛基金于92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字(1992)市管字 23号文]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为海南省证券公司,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富岛基金为封闭型信托投资基金,封闭期为 20年,基金规模为 16000万单位。基金从 1992年 8月3日起,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富岛基金在1992年,送股比例为10送 2股;1996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1997年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50元(含税);其余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兴沈基金:兴沈基金是于1992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0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

兴沈基金规模为3510万份基金单位,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30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0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兴沈投资基金于1992年10月23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兴沈基金在1993年送股比例为10送1.7股;1994年至1997年每年分红为每10个基金派发现金1.9元、1.5元、0.8元、0.5元;以后年度均未进行分配。

久盛基金:久盛投资基金是江西省证券公司于199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银字(1992)157号文]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江西省证券公司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久盛投资基金规模为3509万份基金单位,江西省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290万份基金单位,其余3219万份基金单位均上市流通。久盛投资基金于1993年9月17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并于1994年3月7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上市。久盛投资基金历年平均分配率为10.20%。

依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 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47号)、《关于江西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0号)、《关于沈阳兴沈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64号)的有关精神,富岛、久盛、兴沈投资基金现被清理规范。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原基金久富终止上市之后,其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结算系统”)。在2007年5月18日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通过深交所LOF平台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买卖和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7]25号《关于核准久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07年3月6日止。本次集中申购共募集7,934,819,964.27份基金份额,有效申购户数为237,127户。

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 1,140,424,000.00 份,集中申购后,本基金总份额为9,075,243,964.27份。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2月1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7年5月18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五、相关服务机构”)。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3月19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7年5月18日开放赎回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开放时间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内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1-6天1.5%
7天及以上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0=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
(2)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3)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2007年3月19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7年5月18日开放赎回业务。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每笔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M<200万元 1.0%
200≤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每笔收取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
50≤M<200万元 0.2%
200≤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每笔收取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采取不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1-6天1.5%
7-364天0.5%
365-729天0.25%
730天及以上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赎回费率
1-6天1.5%
7-29天0.5%
30天及以上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000=90,909.09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平稳增长背景下的持续成长所带来的良好收益,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实现稳定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占基金总资产 60%-95%,债券占基金总资产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股票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具有核心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依托长城基金公司富有效率的研究团队,执行严格风险收益配比原则与选股流程,重估值、弱偏好,努力突破自身的习惯性束缚,以追求知行合一、坚持不懈的工作理念构建均衡而富有活力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的核心策略是“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同时根据市场偏好适度配置主题类资产以保持组合的均衡性。精选原则将继承基金久富以往富有成效的核心企业评价体系,以“具备核心竞争力、能够在市场中获取超额收益的企业”为主,构建均衡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产品等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主次分明,以股票为主。基于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分析,结合主要投资对象—具备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估值水平,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在重点投资于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与获取超额利润能力的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将立足于公司的估值体系,在平衡市场总体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将重点投资于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成长性企业,强调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判断,及核心竞争力所拥有的超额收益能力的评估。同时适度兼顾因行业发展、重组购并等要素的变化而导致的估值调整所带来的阶段性机会;对于新经济、新业务模式等创新型公司依据供求关系、市场地位、发展前景给予一定估值弹性;对于主题类资产则重点把握市场心理与企业重估的实质性基础。股票组合构建所追求的目标是双高:高α、高夏普比率。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基金操作策略
本基金的操作策略核心有二,一是保持组合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主要在于股票类资产的操作倾向于长、中、短期类目标的处理,其中长期类资产依据估值水平的变化调整权重,而中、短期类资产的选择是为了发掘新的长期投资目标。二是降低组合的风险系数,保持组合均衡,主要通过行业配置、主题配置、持股集中度的调整以及均值偏离度的评估等操作来保持组合的均衡,降低组合的风险。

4、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股票市场投资风险较大时,将择机把部分股票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以获取较稳定的收益。由于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仍处于制度完善与规则建立的发展阶段,本基金采取组合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结合收益率曲线选择有利投资品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并综合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债券组合的动态优化调整。

5、衍生金融工具套利和风险锁定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等金融工具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则以控制风险为目标,作为主动型基金将始终保持较高的股票投资仓位,金融衍生产品将会是本基金锁定风险的工具,但不作为投资目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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