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混合A (910022):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0:47:4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8月31日
送出日期:2022年9月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混合基金代码910022
下属基金简称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混合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910022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0月29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期-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 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李竞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从业日期2008年6月19日
其他本基金由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变更后的《东方红启航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29日生效,原东方红稳健 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本基金A类份额,并增设B类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
 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 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 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 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 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 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并预 测其变动趋势。从而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通过定性 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 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365日0.5%
 365日≤N<730日0.3%
 N≥730日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固定管理费: 0.80%
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5%: 0.00%
业绩报酬5%<年化收益率≤6%: Max[0,(R-5%)*20%*C*F*D1/365-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 报酬]
业绩报酬6%<年化收益率≤12%: Max[0,(R-5%)*20%*C*F*D1/365+(R-6%)*20%*C*F*D2/365-该 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12%: Max{0,[E+(R-12%)*30%]*C*F*D1/365+(R-6%)*20%*C*F*D2/365-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
托管费0.25%
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业绩报酬费率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单次计提比例,非年费率。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本基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

4、本基金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分红金额的20%。

5、推广期参与的,X日为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红利再投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X日为份额参与日或红利转份额日。

6、R为该份额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收益率;C为X日该类份额的计划单位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D1为X日(含)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之间的间隔天数;D2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与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之间的间隔天数;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E=(12%-5%)×20%=1.4%。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投资港股而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 A类份额不办理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且 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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