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00133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胜通能源 股票代码:001331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ENTON ENERGY CO.,LTD.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和平路 5000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 ? ?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吉胜、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魏红越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云轩投资、同益投资、弦诚投资、新耀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兆涛、姜忠全、姜晓、刘军、刘大庆、张健和宋海贞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3月 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6、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预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在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则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 50%; ③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④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或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之前,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本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可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相关主体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①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③如本公司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最低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会议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最低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魏吉胜、张伟、魏红越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则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轩投资、同益投资、弦诚投资及新耀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同意将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 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或有权机关认定存在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承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利润分配相关事项?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除外);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供给及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具体用途等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较上一年度增加幅度较大,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预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上年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充分利用核心优势,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用专业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通过自身运力提升实现业务发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越性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虽然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 LNG行业及物流运输行业从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但公司将仍然坚持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5、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深化区域营销网络建设 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销售覆盖区域的逐渐增多,对营销网络的建设和市场推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吸引优秀的销售团队、优化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高效的营销网络、加快市场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使得公司产品收入和利润得到持续快速地增长,以更好的回报全体股东。 6、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证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吉胜、张伟、魏红越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也不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履行解释和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将履行解释和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魏吉胜、张伟和魏红越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同意公司就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33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0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00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发行价格为 26.7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8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胜通能源”,股票代码“001331”,本次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将于 2022年 9月 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9月8日 (三)股票简称:胜通能源 (四)股票代码:00133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万股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魏吉胜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魏吉胜先生、张伟先生、魏红越女士。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魏吉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6.97%股份,通过云轩投资、弦诚投资、同益投资、新耀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11.97%股份;张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4%股份;魏红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4.79%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97%的股份。 魏吉胜先生: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623196311******,住所为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大专学历。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任黄县运输公司龙口汽车队职员;1986年5月至1988年12月,历任龙口市汽车三队职员、队长;1988年12月至1994年6月任龙口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经理;1994年6月至1996年12月任龙口市胜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6年12月至2010年10月任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1月至今,任龙口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10月至今任胜通能源董事。 张伟先生:198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681198612******,住所为山东省龙口市府西二路****,本科学历。曾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第六届山东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山东势力(第十六届)山东十大财经风云人物、烟台市道德模范、烟台十大杰出青年、龙口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龙口市劳动模范、龙口十大杰出青年、龙口市优秀人大代表等多项荣誉。 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任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胜通能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珠海海胜董事长。 魏红越女士:198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681198809******,住所为山东省龙口市和平路****,本科学历,2012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胜通集团董事会秘书;2019年12月至今任龙口市华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65,68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9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9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3.3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2、2.2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4,082,550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10,938,643,500 股,配号总数为 221,877,287 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244.88696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6,823,569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718,335,177.82 元,放弃认购176,431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4,724,822.18 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998,13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80,289,921.40元,放弃认购1,87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50,078.60元。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78,301股,包销金额为4,774,900.78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59%。 七、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5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3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00Z005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0,505.00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 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835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1.78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1.45元/股(以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00Z0011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394号),上述财务数据及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2022年业绩预计”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三、其他事项 公司自2022年8月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张洪华 电话:0551-62207156、62207157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章郑伟、王凯 项目协办人:丁维立 其他经办人员:汤雨城、胡从发、李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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