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871478):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23:21:13 中财网
原标题:巨能股份: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特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同时承诺,如因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暂停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本次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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